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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民主派聯署信:反對無理合併議案辯論 促請主席重新考慮安排

全體民主派聯署信:反對無理合併議案辯論 促請主席重新考慮安排

中區立法會道1號
立法會主席
梁君彥議員, GBS, JP

梁主席:

反對無理合併辯論 要求重新考慮安排

我們收悉立法會秘書於12月9日晚發出通告(立法會CB(3)195/19-20號文件),指閣下決定將19項由議員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及第(十)項或《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動議的議案分類為五項合併辯論。我們特函閣下反對上述決定,並闡釋理據如下,還盼閣下即時收回決定,盡早安排與各動議人會面,充分考慮他們意見後再作安排。

(一)根據議事規則第33(1)條,議案動議人可在動議發言時隨其意願發表意見,之後其他議員才開始就該議題辯論。安排是要確保動議議員可先闡述其議案背景及內容,令辯論聚焦達致愈辯愈明之目的。原則上,任何議案要合併辯論都必須滿足極高門檻,包括徵求各議案動議人一致同意,認同議案本身的目標、調查範圍、針對點及條文依據都極之類同方適宜合併,且前提是不影響辯論效果。

故此,即使首三項合併辯論以調查單一事件分類尚算說得通,各議案的調查範圍也確有重複。然而,閣下卻未有接觸所有動議人,充分了解各議案的原委,繼而才作出令辯論相得益彰的合併。反之,草率的決定足令各議案辯論不得要領,最終影響表決結果。

(二)19項議案分別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五)及(十)條或第382章動議,條文依據完全不同。除了第二及第五項合併辯論,其他合併辯論內的議案都摻雜了這兩個不同條文依據。這些議案假若通過,處理方式將截然不同,根據上述《基本法》條文,有關跟進在立法會大會進行;然而根據第382章,跟進工作卻是成立專責委員會進行,過往先例歷時可長達一年,以逾十次聆訊抽絲剝繭。議案基於如此不同起點,透過合併辯論實難以操作。

(三)由於議員只能就每一個合併辯論作一次為時十五分鐘的發言,直接限制了議員就不同議案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以第四項合併辯論為例,包含了八項議案,變相每項議案只有不足兩分鐘發言時間,比起正常十五分鐘發言縮短八成七。如果合併辯論沒合理理由支持,未經上述徵詢程序,極可能屬不妥當合併,不但影響本會辯論質素,更將嚴重剝削議員的發言權利。

(四)第四項合併辯論是最離譜的安排,猶如其他雜項,將所有反送中運動期間,不能納入612、721及831調查的議案生拼硬湊,幾可囊括所有期間發生事件。然而細察八項議案內容,分開辯論方為最佳安排:

1. 陳淑莊兩項議案分別針對新屋嶺警方濫權濫暴,以及運動期間性暴力問題
2. 郭家麒兩項議案分別針對消防救護受阻,以及傳媒工作者遭受肢體及言語暴力
3. 張超雄一項議案針對運動期間,被捕未成年人士的權利問題,至今逾900人,佔總被捕人一成五
4. 范國威一項議案針對警員遮掩面孔及身份,以及濫用武力及武器問題
5. 郭家麒一項議案針對警方使用實彈的情況及事後檢討
6. 梁繼昌一項議案針對催淚煙子彈及手擲催淚彈成分及影響

這八項議案均屬獨立專題調查,八大範疇主要部分並無重複。各自都被傳媒單獨詳細跟進,深入剖析,合併辯論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除了令辯論失去連貫性,最終更會淪為自說自話,盡失辯論意義,也未能聚焦討論,只求速、不求質是舍本求末。

(五)議事規則第19(1A)是主席決定合併辯論的權力依據,列明主席有權指示他認為類同的兩項或以上的該等議案或修正案予以合併。此條文是在2017年底加入議事規則,原意是避免有議員惡意拖延審議。我們認同主席在通告中的演繹,為了善用議會時間及避免議論重複。然而,縱觀今次合併辯護安排,完全不符合有關權力原意,亦未有平衡時間及辯論需要。

反送中運動已持續半年,眾多議員議案正正反映社會亂象,十九項議案包含了不少目前社會關注的問題。立法會作為民意代表機構,更應該充分討論繼而查找真相。而非化繁為簡,將無密切關聯的議案牽強併湊,善用時間決非此意,實屬理據薄弱。

(六)議員議案按照議事規則都是排在大會議程最後,並不阻礙其他法案等審議。如果閣下擔心議論重複,理應在主持期間把關,而非作此魯莽決定。

我們當中不少是上述議案動議人,過去閣下處理合併議案辯論,都會約見不同議員聽取意見。鑑於上述理據,我們嚴正要求閣下撤回決定,盡早徵詢議員再作合適安排。順頌

鈞安

民主派議員
涂謹申 梁耀忠 李國麟 毛孟靜 胡志偉
莫乃光 陳志全 梁繼昌 郭家麒 郭榮鏗
張超雄 黃碧雲 葉建源 楊岳橋 尹兆堅
朱凱廸 林卓廷 邵家臻 陳淑莊 許智峯
鄺俊宇 譚文豪 范國威 區諾軒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