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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區民主派強烈譴責警務處代表懷疑疏忽職守及拒絕遵從主席決議、漠視議會並阻礙會議進行

中西區民主派強烈譴責警務處代表懷疑疏忽職守及拒絕遵從主席決議、漠視議會並阻礙會議進行

2020 年 3 月 12 日舉行的中西區區議會交通及運輸委員會,因應抗疫需要及上週 3 月 4 日東區區議會會議期間,有未經議員認證的便衣警員,在未有佩戴委任證下於會議期間作出干擾會議進行的行為,在需要確保會議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委員會主席根據《區議會條例》賦權制訂的《中西區區議會會議常規》,決定需要所有出席會議的政府僱員需要出示可證明政府身份的證件。

原訂由委員會主席訂立的規則為「除民政事務處職員外,政府僱員需佩戴政府僱員證或可證明身份的卡片,警務人員須佩戴委任證於當眼位置方可進場,並需要時刻掛於顯眼處讓議員及秘書處職員可以辨識。」相關規則已經在會議前經秘書處送達包括警務處的各政府部門。

要求出示委任證的主席指令並非只針對警方,而除警務處外的政府部門亦有配合主席指示出示僱員證或部門卡片,讓議員及秘書處職員能隨時確認。雖然本會認為警務處僱員有唯一能證明身分的委任證不應獲酌情處理,但亦因為秘書處指有部分文職政府人員未有政府僱員證而需出示卡片代用的情況,在本會議第一次執行這規則下行酌情處理,並在與會議員的同意下,為着會議能繼續進行,對警務處僱員指可出示卡片下,特例准許以卡片確認身分。委員會主席亦已要求秘書向公務員事務局查詢,為何 97 前的全部僱員擁有政府僱員證以證明公職人員身分之制度會更改。

便裝警員需在當值時或在市民要求下須出示委任證,是香港法例及法庭案例(如 R v Lau Yin Kum,HCMA 15/1997,1997 年 5 月 23 日 及 《警監會 2004 年工作報告書》第 4.15(a)段,引用出處:法律專家 Edward Wong)清楚列明的。而警務處處長鄧炳強 PK Tang 先生亦於出席中西區區議會 2020 年 1 月 16 日大會,及葵青警區指揮官謝振中於出席 2020 年 3 月 10 日的葵青區議會會議時,亦有於當眼處佩戴委任證。我們看不到警務處代表作為警務人員於便衣工作出席本會時不佩戴委任證的理由,更遑論委員會主席已有決議要求包括除民政事務處人員外的所有政府僱員需於擁有政府僱員證的情況下出示以讓議員辨識的決定。

警方作為會議常設代表,理應已經在出席會議前收到對規則的通知,並在主席致歡迎辭時聽到以上規則的解釋。但可惜作為本委員會的常設代表,由原訂會議開始的下午2時30分開始, 至第九項議程:「要求路政署、運輸署、消防處、建築署、屋宇署及警務處交待用鐵絲網圍封天橋原因及潛在風險(中西區交運會文件第 6/2020 號))」開始討論的下午7 時15分為止都未見有警務處人員在席,或通知議會離席。警務處人員在明知作為常設代表,需儘量完整出席會議的情況下,卻懷疑疏忽職守,不準時參加會議,令議會在許多交通議題不能得到警務處對於交通執法的意見,嚴重影響議會運作。我們對警務處此等工作表現深表遺憾,並譴責其不尊重議會的行徑。

我們需要重申,在區議會條例的賦權下,主席對於議會的運作有最終決定的權利,絕不容許任何人員或部門曲解或漠視。委員會主席已經在最大容忍度下,三番四次容許自稱警務處代表但拒絕出示作為警務處授權代表唯一證明的委任證件的自稱為「香港警務處中區警民關係主任倪采欣女士」的發言,但在議程被倪小姐拒絕遵守主席根據《區議會條例》授權下訂立以保障會議程序的會議常規而導致議程停滯的情況下,委員會主席作出的警告及停止發言的裁決亦被無視。故委員會主席亦已於其他事項中指出,倪女士是被委員會主席以《中西區區議會會議常規》第 15 條,在她煽惑其他人士不尊重議會並離席執咪,強行發言干擾議會運作之時被趕離場。

倪女士於自稱代表警務處的發言下,更多番作出不尊重議會、民選議員制度與常規及議員個人的發言,違背香港政府於 1980 年代地區行政開展後,政府一直積極就地區事務諮詢區議會的立場。本會強烈譴責此等漠視政府常規、議會政治及民主制度的行徑。

交運會將會去信香港警務處要求交代,原應作為常設代表出席會議的警務處代表於原訂會議時間後的實際行程。而就以上包括警務人員擅離職守、不按照香港法例向市民及議員出示委任證、作為常設代表不準時出席會議、不尊重議會及議員、違反《區議會條例》下訂明准設的《中西區區議會會議常規》及主席裁決等事項,交運會將向政務司司長、申訴專員公署、廉政公署、警務處處長、香港警務處警察投訴科、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去信作出投訴。

中西區區議會交通及運輸委員會主席 葉錦龍

中西區區議會交通及運輸委員會副主席 何致宏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 鄭麗琼

中西區區議會副主席 楊浩然

中西區區議員:

許智峯 甘乃威, MH 吳兆康 伍凱欣 張啟昕 黃健菁 梁晃維 彭家浩 黃永志 任嘉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