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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專員=地區滅聲專員

民政事務專員=地區滅聲專員

早前,林鄭月娥曾經說過「市民所享有的自由有增無減」,這實在是荒誕無稽,單單是區議會內的自由就已經大幅減少,鐵證如山。今屆區議會由民主派主導,理應負責向政府反映地區意見的「民政事務專員」化身為「地區滅聲專員」,DQ政府不喜歡的議員議案,閹割議員的言論自由和議事空間,理由極為牽強。

骨牌效應正在發生,油尖旺民政事務專員余健強於4月中DQ了我動議的「重組警隊,停止濫暴」議案,帶領秘書處和政府部門代表拉隊離場,又指官方會議紀錄和錄音都不會記載有關討論。事隔不足兩星期,輪到荃灣民政事務專員葉錦菁DQ「反對基本法 23 條立法」和「要求中聯辦停止出席任何區議會撥款項目」兩項議員議案,葉錦菁比余健強更離譜,不批准將兩項議案列入議程。

首先,我們必須要問:為何民政事務專員有權決定議程?《區議會條例》第66條(1)訂明:「主席須主持區議會的會議。」不過,法例並沒有訂明「主持」的權力是否包括制訂議程。而根據《荃灣區議會常規》第7條(1):「秘書須為每次會議擬備會議議程……供主席批准……」這個寫法有點曖昧,難道主席只能被動地「批准」議程?只有秘書才可主動「擬備」議程?這感覺違反常識和慣常做法。另外,是誰決定DQ議案?刀手當然不是秘書,而是民政事務處的主管「民政事務專員」指示秘書。

這衍生另一個問題:區議會「秘書」究竟是聽命於區議會主席、區議會還是民政事務專員?《區議會條例》第69條訂明:

「(1) 為執行區議會職能的目的,區議會可委任一名公職人員擔任該區議會的秘書。

(2) 區議會可決定根據第(1)款獲委任為秘書的人的職責。」

而在每屆區議會的首次會議上,區議員都要通過委任民政處高級行政主任為區議會秘書。「秘書」雖然是民政處的公務員,但其權力來源應該是區議會,應聽命於區議會而不是民政事務專員。但奇怪的地方是,「秘書」同時是民政事務專員的下屬,導致區議會缺乏獨立性,先天上已經被民政處操控。

《區議會條例》和《區議會常規》更甚少提及「民政事務專員」這6個字,民政事務專員明文規定的權力只有3項:(一)決定首次區議會大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二)主持區議會會議和選舉,直至主席及副主席選出為止;及(三)接收主席或副主席的辭職通知。由此可見, 民政事務專員DQ議案的做法完全是僭建權力。

4月16日,DQ我動議的「重組警隊,停止濫暴」議案的余健強在離席前發言:「我哋尊重區議會嘅,其實我哋今日對呢份文件嘅睇法或者處理方法其實只係同我地點樣解讀《區議會條例》有關條文有關,我並無考慮嗰個議案嘅內容到底啱唔啱聽。咁就住呢份文件,其實喺標題或者背景都開宗明義講到話要重組一個部門,而動議部份係要求咗好多涉及制度呀法律呀或者政策事宜嘅檢討改革,除咗超出咗地區範圍,亦都好難講到符合《區議會條例》61a區議會職能嘅寫法。咁我早前都同主席同林議員去交代過我哋嘅立場。有見及此,秘書處未能為呢份議題提供支援,政府人員亦未能出席呢部份嘅會議。喺呢個議題討論完畢之後,秘書處職員會返返黎會議室。請見諒。」

葉錦菁DQ荃灣區議員「反對基本法 23 條立法」議案的原因都是類似,指議案「非屬地區事務」和「違反區議會職能」,但《區議會條例》第61條清楚訂明:「The functions of a District Council are—
(a)to advise the Government—(i)on matters affecting the well-being of the people in the District...」而基本法23條立法明顯影響區內居民福祉(well-being),區議會理應可以討論。

而事實上,區議會經常討論全港性議題,我翻查歷史紀錄,油尖旺區議會曾經兩度討論過基本法23條立法,分別是2002年10月31日「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議程及2003年9月18日的「要求基本法23條立法重新諮詢及盡快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議案,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和時任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譚志源更分別出席會議,證明區議會是可以討論基本法23條立法!

而近幾年,油尖旺區議會都曾經討論過很多涉及法律和政策改革的全港性議題,當時民政專員和秘書處都提供協助,例如:

5.21.01

由此可見,民政事務專員的DQ理據是欠缺說服力的,他們已經失去公務員政治中立,淪為地區滅聲專員,為政府搽脂抹粉。

最後,荒謬的事情每一日都在香港發生,制度正在崩潰,休班警互毆、警察自編自導擲汽油彈、法官讚賞兇徒情操高尚……每一單事件,我們都不能夠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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