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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展覽工認一時泄憤水樽掟警車 判囚8個月 官:有咩咁憤怒?

26歲展覽工認一時泄憤水樽掟警車 判囚8個月 官:有咩咁憤怒?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0月13日網民發起「神獸罷鷲」多區開花行動,接近午夜時份,26歲展覽場地工人在旺角向一輛警車投擲水樽,被截停後搜出一支鐳射筆,被控一項企圖刑事損壞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自提堂起還柙接近8個月後,今日(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被判即時監禁8個月。辯方求情時形容涉案行為是「即興地泄憤」,裁判官隨即質問:「有咩咁憤怒呢?」

展覽場地工人羅偉洛(26歲)承認於去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企圖損壞警車AM7898;以及同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代表羅的大律師藍凱欣求情指,被告的行為屬「即興地泄憤」,向警車投擲的只是水樽,沒有對警車造成實際損傷,也沒有影響該車繼續執行職務。至於被搜出的鐳射筆,被告在關鍵時候甚或被追截期間均沒有拿出來使用過。

辯方又透露,被告現育有一名7歲的兒子,在接近8個月的還柙期內,嘗試到與兒子和家人分開的滋味,兒子亦有寫信表示很想念爸爸。被告的母親現時須擔起照顧被告兒子的責任,家庭失去經濟支柱,出現經濟困難。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聽罷求情,質問:「有咩咁憤怒呢?因為見到警方經過驅散,所以要泄憤?」辯方解釋指,被告因為警方的行動而不能按原定路線繼續前行,須改路離開,故感到不滿。

嚴官判刑時指,有理由相信被告攜有鐳射筆是帶有目的,鐳射光線可導致警方無法集中望著前方的人和事物,從而達到阻礙警方執行職務的目的。因此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為6個月,由於兩罪性質和犯案意圖不同,故須分期執行刑期,獲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8個月。若獄中行為良好和扣除還柙日子的話,被告預計可在短時間內獲釋。

案情指,去年10月13日晚上11時46分,包括被告在內的50名戴面罩人士聚集在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的行人路上,一輛警車駛經該處準備進行驅散行動。被告在警車拐彎期間向它投擲一件不知名物體,之後傳出「呯」一聲。被告向砵蘭街方向逃走,另一警車上的警員見狀,即下車追截,至亞皆老街近砵蘭街交界截停被告,並搜出一支屬第四級別的鐳射筆。

案件編號:KCCC2547/2019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