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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義士」否認抗拒警務人員受審 頭有血漬惟警稱無打中頭

「岳義士」否認抗拒警務人員受審  頭有血漬惟警稱無打中頭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9月15日民陣發起遊行集會但遭警方禁止,晚上示威者在北角遭「福建幫」用摺凳、鐵通等攻擊。在事件中從警方手中「救走」示威者,被網民稱為「岳義士」的19歲學生,被控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警務人員罪。案件今日(1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他早前承認首項控罪,今日再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否認抗拒警務人員罪。督察馬智聖供稱自己沒有打中被告頭部,只是瞄準其左上臂,又指被告有「兇暴性」,故要以警棍將他制服,案件明天續審。

開審前再認管攻擊性武器 但否認拒捕

學生陳以晉(19歲)早前承認去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今日再承認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鋁棒。但陳否認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辯方於開審前曾一度建議,控方會否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抗拒警務人員控罪。經控辯雙方一小時商討後,控方拒絕建議,故被告需接受審訊。

兩項承認控罪的案情指,警方在案發當晚10時25分在英皇道近油街一帶驅散集結的示威者,包括被告在內的示威者逃至七海商業中心外的露天停車場內。督察馬智聖追至,目睹身穿「岳」字灰色上衣的被告與另4人躲在車輛之間,當其中一人試圖起身離開,馬智聖上前欲制止時,被告從背包取出伸縮鋁棒並將之伸長,高舉向馬的身體揮打共5次。同袍其後制服並拘捕被告。馬被送往醫院檢驗,證實右邊腳踝骨折及左肩部疼痛,須休假約兩個半月。

督察:被告圖搶警棍

督察5327馬智聖供稱,當時追截躲藏在車輛包括被告在內的5人,試圖制止其中一人離開時,被告已拆除固定電話裝置的自拍用伸縮鋁棒襲擊他,他以左腋下夾著鋁棒,並揮警棍將被告截停,但被告逃跑。馬智聖稱,被告起跑時一發力踩落他的右腳腳眼令他扭傷骨折,其後馬繼續追他並想將其拘捕。追捕期間,他目睹被告將黑色背囊拋入停車場,雙手攀著黃色圍板並打算跳過去,此時時任高級警司林鴻釧雙手捉著被告試圖把他拉下來但不成功。其後林鴻釧跌倒落地,並撞到站在身旁的馬智聖,他亦失平衡跌在地上,先左側後整個背部落地。他又指,林鴻釧及警員17678繼而打算兩次用警棍把被告壓落地仍不成功,警員17678拔出警棍後被告打算搶去,「見到兩人拎住警棍拉扯鬥緊力。」最後成功將他壓在地上,再對他近距離使用胡椒噴劑。

警稱被告有「兇暴性」4人也難以制服

辯方律師問及,為何制服被告需要把他壓落地上,馬稱被告反抗能力大,是「有兇暴性」的人,即使要4個人也按不住,因此要借助警棍,並指「如果佢唔掙扎,乖乖地甚至坐係度俾我地上手銬,就唔洗用武力制服佢。」辯方律師又問,制服一個人時是否一定要把他壓地,馬表示警員17678有嘗試把被告按在牆上,但他仍然掙扎。辯方律師再指出,被告掙扎目的未必是逃走,可以是站立起身,而且警員17678已用左手把被告箍住。馬表示不同意,指被告是不停掙扎,又指「箍住唔代表走唔甩。」但辯方律師質疑馬智聖是否能猜測被告想逃走,馬稱自己只主觀認為他想逃走。

警否認打中被告頭部 指瞄著其手臂打

辯方律師又質疑,馬智聖即使右手持警棍,但為何不用左手把他制服。馬回答稱用棍會較方便,又否認有打中被告的頭部,稱當時是瞄著被告的左上臂打但擊中其身體。辯方律師指出被告的左額有血漬,馬表示沒有留意到被告有血漬,只知道被告襲擊他時是沒有受傷的,相信最大可能是他事後撞到某些東西。被問及警隊有否規定手銬「上前定後」,馬智聖指根據《警察通例》應將手放在後扣,前扣則是例外,又指緊急情況下「扣到就扣」。

馬智聖其後供稱,林鴻釧拉下被告時,被告「四両撥千斤」將他撥走,但辯方律師質疑今早作供時馬未有提到此動作,只是稱「拉佢落嚟」。

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ESCC2146/2020

記者︰趙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