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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的家棟 機構之復興

復興的家棟 機構之復興

同工家棟,被判監一年。業界中人,靜候行動發起之時,也會知道家棟同工是社工復興運動成員:相信社會工作不是一份工作,而是一種實踐!社工如是,但 NGOs 也應如是嗎?

社福機構多數保持沉默

同工入獄,全體業界高度關注;不過,還看全港 NGOs ,只有三間機構公開對重判同工事件表示關注,並作出簡潔清晰的聲明。寥寥可數,可能原因是:

一,機構或會認為事件與服務無關。即是說,與社會服務無關的,機構彷佛沒有迫切性要表示立場;二,機構主管要作出衡量,就某社會事件展示立場,對該事件會否帶來影響?對機構又有何影響?一和二,大概是見仁見智,但似乎不表態的機構也在表達一些重要的事情,究竟大家如何看 NGOs 的責任呢?除了為社會受眾提供適切的服務, NGOs 還需關注社會事件嗎?假如個案的家庭面對社會不公義而情緒及生計受嚴重困擾,難道 NGOs 只安排同工於輔導室內協助他們接受事實,繼續對暴政或所承受的傷害默然忍受? NGOs 治標不治本的應對是否真的對社會受眾有幫助?

一張紙的聲明何其輕,但其意義之大何其重。究竟 NGOs 考慮是否作出聲明前,有甚麼不同的考慮? NGOs 是否認為數百字的聲明,對事情有沒有幫助?還是擔心作出聲明後,又會帶來什麼後果呢?是否擔心以後在爭取外界撥款和競投新服務方面會受到無可證實的影響? NGOs 是否在白色恐怖下自我審查而非本著社工價值去決定重要事情?!

三,是我們最關注的! NGOs 要就社會事件表示立場,作出聲明,坊間大致認為是機構主管的決定。其實,機構主管只是機構的其中一個職位,背後的管理委員會可能是最高決策人。管理委員會願意放權的話,機構主管就可以有較大空間作出他認為機構有責任要做的事;相反的情況,大家可想而知了。同工有沒有留意管理委員會是什麼人馬呢?來自商界的朋友,或會忽略社工價值;來自警隊的前高層,或會輕看,甚至不屑社工價值。

機構要復興

說社會工作不只是一份工作,更是一種實踐,同樣地,社福界 NGOs 不應該只是一個服務營運者,更是一個為社會大眾實踐使命的機構組織!如是者,今天家棟同工法理上有待定論,但在社會工作倫理上則無可置疑地履行了社工的職責,縱使要面對後果;明天起, NGOs 又是否可以擔負多一點責任,即使可能面對一點困難,包括要面對部分服務使用者的質疑,面對恐怕影響資助或競投的心魔,等等。

要復興機構在政治環境混亂複雜時的使命,我們有一點意見:

1)鼓勵同工在機構內組織工會,透過工會加強與機構主管的溝通,集體地讓上層了解前線同工的想法;

2)為提高機構管理委員會的透明度,工會員工代表要爭取加入管理委員會,同工才可知道委員如何作出某些決定,當中如何對服務有重大影響;

3)若發現有委員明顯與機構使命有衝突,便要考慮「說服」那影響服務發展或違背社工價值的委員退位讓賢了。

總結

機構要復興,前線同工、管理層及機構主管,以及機構管理委員會,三層互動很重要。最高決策者固然可影響機構的發展方向之同時,機構整體同工也可上下一心,對抗有明顯忽視社工價值的主管或管理委員會。當大家關心星期二家棟同工上訴保釋案,也要留意復興機構使命之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