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6月30日早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以162票全票通過,將會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晚上11時,特區政府刊憲公布實施。香港是二次回歸抑或是二度淪陷?你懂的。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通過制訂「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議案。《決定》指稱:為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其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
「港區國安法」通過之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就變成「一個特區兩種制度」。香港既是實行基本法規範的制度,同時亦須依照「港區國安法」實行大陸的制度。「港區國安法」之立法目的和權力依據,都嚴重違反中國憲法及香港基本法,是赤裸裸地向全世界展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來不是法治國家。
一切權力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中國憲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全國人大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由《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共十六項。其中第一項是修改憲法;第三項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十四項是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第十六項是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憲法》第六十二條的第十六項,「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是一項制定法律的技術性規定。其意涵是指可以修改第六十二條項目,增加全國人大的其他職權,而不是授權全國人大可以不受規範任意行使國家權力。
《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初心,是和平統一台灣,其後始決定適用於港澳回歸。1981年9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發表和平統一台灣的九條聲明,申明國家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
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經修訂後的《八二憲法》,增加第三十一條。《八二憲法》第六十二條同步增加全國人大職權的第十三項(現行版本第十四項):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中國憲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申明:「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在特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憲法》 第三十一條就是擴建國家制度的授權,與其配對的第六十二條第十四項,就是決定特區制度的制憲權。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由全國人大會以法律規定,第三十一條為「一國兩制」的實施提供了憲法依據。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特區內實行的制度,必須在設立特區時由基本法規定, 要改變特區內實行的制度,就必須依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修改。
《憲法》 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的第十四項,是制定特區基本法的制憲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基本法為依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憲法》 第三十一條及與其配對的第六十二條第十四項,是授權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時決定其實行的制度。特區成立後,全國人大已經無權引用《憲法》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制定任何法律,事實改變在特區內實行的制度。《港區國安法》是堅持完善「一國兩制」?無法無天就是共產黨的制度自信。
《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六十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第三項規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中國是實行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國度,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是全國人大,因此,全國人大是行使國家最高立法權。全國人大立法具有根本性,在內容上規範的是整個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帶根本性、全局性的關係,解決的是特別重要的問題;在形式上是産生國家根本法憲法、基本法律和其他重要法律。
全國人大的法律,都須全國人大代表全體表決。《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中國憲法》第五十九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中國憲法奉行人民主權原則,在終極意義上全體中國人民是主權的擁有者。全國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其制憲權和憲制權具有同一性,都是主權者意志的表達。
《憲法》第六十六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由第六十七條規定,第二項是:「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國人大與其常委會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機關,全國人大是全國人民的代議機關,常委會的法律地位只是全國人大的工作機構。常委會不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其制定的法律不是主權者意志的表達,因此,《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常委會無權制定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
憲法和基本法的所有條文,都是由制憲權產生,是主權者意志的最高表達。《憲法》第六十七條已明確規定,常委會無權制定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通過制訂「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議案,第六條仍授權其常委行使全國人大的立法權制定「港區國安法」,《決定》是赤裸裸地顛憲法和基本法。
常委會非法行使全國人大的基本法律立法權,古已有之於今為烈,例如1993年及2015年的《國家安全法》,以及1996年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和最近修訂的《人民武裝警察法》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國以來,共產黨執政無法無天,對人民的吶喊充耳不聞已經是禮遇。
歷史的痕跡清晰顯示,中國共產黨執政71年來,一直成為國家走向文明與法治的最大障礙。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復什麼興?習近平的中國夢簡直就是癡人說夢。
全國人大關於港區國安法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