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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稱證據不足 撤銷兩私人檢控 許智峯:在受害人傷口灑鹽

律政司稱證據不足  撤銷兩私人檢控  許智峯:在受害人傷口灑鹽

(獨媒特約報導)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分別向去年11.11西灣河開槍交通警及10.6深水埗涉駕車撞傷途人的的士司機,提出私人檢控,今年6月獲裁判官批出傳票,兩被告原本須於本月31日出庭答辯,惟律政司上周介入兩案,要求撤銷檢控,今日(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處理。律政司透露警方就此成立了「獨立調查小組」,稱結果顯示許智峯證據不足,惟拒絕披露更多詳情。裁判官最終批准正式撤銷所有傳票,並訂於10月15日處理的士司機的訟費申請。

裁判官林子勤分別於今年6月5日及15日向交通警及的士司機鄭國泉批出傳票,前者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射擊」、一項「罔顧他人安全而發射彈藥」作為上罪的交替控罪,及一項「以相當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安全的方式處理槍械」罪;後者則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

兩名被告均沒有出席今日聆訊。律政司庭上要求撤銷傳票,並讀出「介入及終止法律程序理由」,披露警方成立了「獨立調查小組」調查針對被告人的指控,並將結果交予律政司考慮,惟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拒絕披露更多詳情。

就11.11西灣河開槍案,律政司指許智峯沒有在裁判官林子勤席前提供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市民及警方證人陳述書、行車紀錄儀片段、對警方片段的逐格分析、中槍學生周柏均區院刑事案件的證據、開槍警的陳述書等,均顯示開槍警當日為防止罪惡或自衞而使用的武力是合法合理。

律政司又指,許智峯未有充份證據確立開槍警的行動超越了合法武力的界線,或罔顧他人安全。此外,許選擇不傳召中槍學生及另一名被捕人作供,律政司認為此舉或會影響開槍警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就10.6的士司機鄭國泉涉嫌撞傷途人一案,律政司指警方調查顯示,許智峯未有在林子勤席前提供的資料,包括4名市民及鄭國泉的證人陳述、事發時鄭與同事的即時對話錄音、深水埗警署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專家影像分析等,加上事發後有3人下車,證據不足以肯定鄭正在駕駛的士或危險地駕駛。

律政司認為兩案的證據,均不足以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甚至認為連表面證據也不成立,因此行使《裁判官條例》第14條,介入案件的法律程序,並申請撤銷傳票。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表示,法庭上周五(21日)晚上9時許收到代表鄭國泉的何君柱律師行的傳真,要求豁免出席今日聆訊及申請訟費。許智峯的代表律師楊浩然指,鄭的信件未有表明要向律政司還是許智峯支付訟費,又表示律政司主動介入,「睇唔到咩理據係許智峯俾(訟費)。」最終羅官訂於10月15日開庭處理訟費申請,並下令鄭需要去信法庭澄清向哪一方追討訟費。

中槍學生周柏均與另一名被捕男子於6月2日提堂,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及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罪。律政司當日稱涉事開槍警事後收到死亡恐嚇,裁判官為防有新一波「起底」,故批出匿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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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左)、律師楊浩然(中)

許智峯:在受害人傷口上灑鹽

許智峯於庭外表示,對撤控失望,又對於律政司再次粗暴介入案件表示極度憤怒。他指,兩宗案件的受害人至今仍未能完全康復,他們因事件斷送青春、學業受影響,身上留下永不能磨滅的傷痕,形容今日撤控是在他們的傷口上灑鹽,他替兩名年輕人感到不值及難過。

許智峯又指,律政司稱已完成調查案件的說法是荒謬,如果重視案件,應一開始就調查,而非今日因面對私人檢控,才「自己人查自己人」。他指,若果說案件「有很多疑點、理據不足」,市民不會信服。律師楊浩然亦指出,案件當初獲法庭發出傳票,證明已有表面證據,質疑律政司稱表面證據不足的說法不合理。

許智峯又提到,律政司拒絕交出調查結果,如果有證據應拿出來,「你咪打贏官司、打贏我囉,說服法庭,咁先叫光明正大」;如今律政司介入並撤控,私下調查,「根本是搬龍門、打茅波」。楊浩然批評,律政司拒絕交代警方的調查報告,是濫用了法律專業保密權,「既然牽涉公眾利益,就要向公眾交代理據」,而不是做一個「不能公開的調查」。

許智峯指,將與律師團隊探討律政司的介入理據,期望短期內提出司法覆核,他亦會反對支付訟費。許智峯稱,會繼續透過私人檢控挑戰不公義,絕不會因律政司介入而受牽制。

案件編號:ESS12887/2020、ESS13467-9/2020

早前報導:
裁判官令西灣河開槍警應訊 許智峯:警暴係會受到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