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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立法會非法集結案 梁頌恆定罪及刑期上訴全遭駁回 即時入獄

2016年立法會非法集結案 梁頌恆定罪及刑期上訴全遭駁回 即時入獄

(獨媒特約報導)青年新政梁頌恆與游蕙禎等5人被裁定2016年立法會大樓內非法集結罪成,各人判囚4周。游蕙禎等4人已完成服刑,梁頌恆則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今日(9月2日)裁定原審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判刑亦非明顯過重,故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梁頌恆沒有申請保釋,須即時服刑。

梁頌恆於開庭前指,對案件「冇特別信心」,若被判刑不會申請保釋。他續指兩名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被控告非法集結是「荒謬」,但稱「這就是2020年的香港(This is Hong Kong 2020.)」。至於立法會物資的處理方法,他指曾向秘書處建議歸還,但「佢哋唔接受」,因此「會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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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行為明顯涉過份武力

法官陳嘉信頒下的判詞指,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正確,即梁頌恆與同案4名被告的行為,明顯涉及過份武力,客觀上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害怕他們的共同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而他們主觀上亦知悉自己行為的性質。

梁頌恆一方的上訴理由稱,案發時屬行使合法武力,因立法會主席下令驅逐他、保安人員阻止他進入會議室,而梁頌恆認為相關行為屬非法,故他有權阻止保安人員,也不相信自己的行為會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

陳官回應指,梁與另4名被告的暴力行為顯然超越了合理界線,屬非法武力,無關他們罔顧自己的行為會否破壞社會安寧,即使梁真誠地相信他有權進入會議室,也不代表他肆意衝擊保安防線的行為可免受法律懲處;即使案發時梁的身份是議員,也不能豁免會議廳範圍內的刑事責任。

至於刑期上訴,陳官接納律政司一方陳詞指,梁與另4人在案中的衝擊行為涉及過份武力、令多名保安人員受傷、有計劃地試圖衝入會議室、案發時會議室內正進行會議,因此「自救」不能成為辯解理由,門外的暴力衝擊行為「直接損害立法會的尊嚴」。陳官指,4周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絕非明顯過重,而梁頌恆經審訊後被定罪,不作任何求情,「顯然是毫無悔意」,故此4周刑期實屬合適。

案件編號:HCMA30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