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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借譚得志人頭一用

林鄭月娥借譚得志人頭一用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擺街站20多次發表言論, 蓄意引起對香港政府及香港警隊的憎恨。 警方控告發表煽動文字、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罪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等共 9 條罪。

案件9 月8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訊,控方指需時檢視更多有關譚擺放街站的影片繼續調查,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17 日再訊。辯方申請保釋控方反對,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拒絕保釋申請,理由是重犯機會高。譚得志9月17 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覆核,潘敏琦法官否決申請。

憎惡政府仇恨警察是香港當下的大氣候,譚得志呼喊的口號並非原創,「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等,人人都當歌仔咁唱。健康講座為名選舉工程為實,譚得志呼喊口號只是投其所好爭取支持。

警方需時檢視更多街站的影片繼續調查,說明控方並未掌握毫無合理疑點的理據,證明譚得志干犯的罪名,被指煽動仇恨明顯就是砌生豬肉。

譚得志被指在今年 3 月至 8 月,20多次擺街站呼喊口號,但警方從未落案控告任何罪名。9月6日被拘捕現時被控共9 條罪,清楚說明檢控是最近的決定,意圖以言入罪壓制自由。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之影響力已經輻射到大陸。2019年11月,廣東省茂名市管轄的化州市播楊鎮民眾,因反對興建火葬場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抗爭者打著「時代革命光復茂名」的口號抗爭。12月16日,播楊鎮人民政府承諾不在鎮境內興建火葬場。

應該是收到北京的「溫馨提示」,特區政府立意封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呼喚。7月1日,名叫唐英傑的男子騎著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

7月2日,特區政府發聲明,指今時今日,「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有港獨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或許是警方根本不能夠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唐英傑的行為屬煽動以及曾經煽動過任何人,因此林鄭月娥借譚得志的人頭一用,指控佢發表文字煽動仇恨,希望司法「合作」,頒令禁制「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吶喊。

香港回歸前受英國殖民統治,管治權力來自英國王室。回歸後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都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規定授權。

警方引用控告譚得志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是港英政府1938年制定。條文中的「女皇陛下」,根本不能夠等同中央人民政府,條文中的「香港政府」是指當時的「港英政府」,性質亦絕不能夠等同現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法律界亦普遍認為,香港條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明顯違反國際人權公約違反人權法。違反人權法就是違反基本法,《條例》是不能夠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港英原有法律。

《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訂明:「如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停止生效。」立法會議員有權提出議案不須行政長官同意,可惜回歸23年來,所有立法會議員從未履行憲制責任。如果快必譚得志今次因發表煽動文字而被判監,立法會議員慢必陳志全亦有份送佢一程。

譚得志20多次擺街站發表言論只是選舉工程,警方從未落案控告任何罪名,現時被控 9 條罪,而立法會選舉亦已押後不少於一年,譚得志保釋期間絕對不會重犯,亦不存在潛逃風險。代表律師申請保釋,未盡全力提出最有力的理據,譚得志所託非人。

香港條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G條訂明:「法庭拒絕保釋,應顧及指稱罪行的性質與嚴重性和證據的性質及分量。」

作為法律的守護者,法官需要對法律具有非凡的理解力和感受力,譚得志的控罪都不是重罪,拒絕保釋等同變相「判囚」兩個月,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不是基於政治考量就是司法水平低劣。

如希望譚得志11 月 17 日能夠保釋,人民力量主席陳志全就應該做嘢,開記招力陳理據,指控警方押後期過長拒絕保釋違反法治原則。人民力量自己都唔做嘢,其他人除咗剝花生就已經一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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