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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認錯論背後的含糊不清

林鄭認錯論背後的含糊不清

林鄭在發表施政報告時表示,警方願意視乎情況以警司警誡或簽保守行為等方式,處理 18 歲以下有悔意而非嚴重罪行的被捕人士,不過,她亦強調該未成年人士需承認他犯錯的行為。

警司警誡的由來

警司警誡由上世紀60年代起開始實施,是一種警方行使酌情權,以處理青少年問題的方法,避免青少年因一時‪衝動犯事,而留有案底與污點。‬過去一年因反修例事件的青少年個案,以警司警誡方式處理的情況,少之又少。林鄭今天竟然提出這酌情權,是否想提醒警方現在可行駛酌情權,又是否意味著過去一年政府是刻意拒絕為相關青少年使用警司警誡,要用明顯強硬的手法對付年青人?還是只是言語偽術,讓被濫捕的青少年落口供時「認錯」,但最終卻不一定獲得警司警誡。不少反修例個案的青少年,因不獲警司警誡,最終要面對不少審訊壓力,即使最終被判無罪,但已可構成心理創傷。

最近有兩名年齡不足16歲的被告,原判兒童保護令及不留案底的,但律政署上訴改判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亦要留下案底。林鄭今天說以警司警誡方式處理有悔意的少年人,其實這不代表政府愛惜青少年,只是更赤裸地告訴大家,它過去是用了超乎正常和非常強硬手段,去懲戒我們的青少年人。這反映,政府認為政治因素遠比青少年的福利和復康重要。

簽保守行為的目的

今時今日,即使證據薄弱,不少香港人照樣被起訴,律政司更每每就法庭判處提出上訴;林鄭現在一句說話,難道是下令律政署停止所有政治舉動?律政署應該檢視不少反例事件相關的案件,主動為沒有案底且所犯的罪行較為輕微的被檢控人士,應該在被告同意案情及簽保守行為下,願意不提證供起訴,即被告沒有正式被定罪,也不會留案底。
今年五月,一名居於青衣已婚警員宿舍的青年,被控販毒罪,但最後控方撤銷控罪,雖然法庭本來認為陪審團在正確指引下,很大機會判被告有罪。這例子,令人摸不通當中的理據,同時也令人相當憂慮的是,究竟律政署願意讓被告簽保守行為、撤銷控罪和追擊上訴,背後有何準則?

良好目的遇上心懷惡意

警司警誡,是警方運用酌情權處理青少年初犯問題;不提證供起訴,是法庭節省資源去處理證據薄弱或性質輕微案件,兩者原本均具良好目的。本會憂慮的是,若然遇上立心不良的政府,會濫用原本用意良好的措施,更甚者是把措施用作誘餌之用。

寄語

只有真正愛惜青年人,重視他們未來的政府,方會造福青年!今天林鄭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我們贈林鄭:「錯而不知,知而不改,謂之無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