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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女警口供未能令人信服 前學民錢詩文管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不成立

官指女警口供未能令人信服  前學民錢詩文管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不成立

(獨媒報導)今年1月19日中環「天下制裁」集會被警方腰斬後,示威者在入夜後轉到旺角示威。前學民思潮成員錢詩文涉攜一罐噴漆,早前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作供女警被盤問時對被告的衣著、所在地、動作的描述,被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形容為「雜亂無章」,又質疑其作供只有片段式記憶,欠缺過程。裁判官即日裁決指,女警作為關鍵證人,口供未能令人信服,使涉案背包是否屬於錢亦成疑,控方更未能證明錢的犯罪意圖,故裁定錢罪名不成立。

報稱為文員的錢詩文(25歲),否認於今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官:關鍵證人證供未能令人信服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指,女警17517史穎珊作為本案的關鍵證人,她所交代如何截停被告的證供未能令人信服,原稱目睹人群四散,因見錢只距離2米,因此追上錢。史雖稱有10多人在「允記」,但又稱錢在豉油街跑過去,所以非屬在「允記」門前的人群。證人更是在第二份證人供詞才稱被告「逃跑」。

官:藏有噴漆的背包是否屬於被告成疑

林官指,證人表示在拘捕錢後,一直由自己保管該背包,但從新聞片段所見,被告或證人均未見持有背包,被問及原因,證人每次只重複是自己保管,令被告有沒有背包亦成疑,背包內更無被告的個人物品,未能證明背包是屬於被告。

官:控方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

林官強調,撇除背包是否屬於被告,控方亦未能提出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損壞財產的意圖。當日的旺角亦沒有人用噴漆做任何刑事毁壞,控方即使證明到被告管有噴漆,但是未能證明與當日的刑事毁壞有關,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控方對此沒有意見,法庭遂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警員記錄呈多個版本 片證無人攜背包回警車

審訊時,拘捕錢的女警史穎珊供稱,當時在旺角掃蕩集結人士,當警車駛近通菜街一帶時,見花園街有近10名黑衣人見到警方後四散,於是下車追截,其中錢與四散的人士同行,遂截停錢,終在錢的背包中搜出噴漆。

代表錢詩文的大律師郭憬憲指,史在筆記簿是記錄「隨身包」,之後卻先後以「袋」、「隨身背包」形容背囊,三次的描述更均無記錄背囊的顏色、牌子,質疑史是想保留彈性,並指出錢根本沒有背囊,亦沒有噴漆。郭遂呈上一段新聞片,指出史和其他警員在押送錢上警車時,錢身上沒有背囊,史亦未持有該背囊。被問及背囊的位置,史稱:「事隔太耐,我唔記得咗。」郭追問如何保管,史僅稱:「當時由我自己保管。」

史原稱,錢與其他奔跑的人在花園街19號的允記外,車與人群的距離約有2米,當時錢正跑向警車。惟史在盤問時,卻改口稱錢是往衝鋒車的車頭再跑向允記。裁判官林子勤亦對史描述的路線表示不解:「咁允記最後咪有廿幾人囉?」史才解釋道,允記門口原有2至3人,而錢則與另外10多人跑向允記。

警庭上稱錢詩文穿黑衣 辯方提醒書面記錄均為灰衣

史在主問時一直形容錢身穿黑色風褸黑長褲。郭憬憲向她指出,從相片可見錢身穿的是灰色外套,史同意,並解釋稱因現場較黑,所以看到的是黑色。然而,郭提醒史不論在筆記簿、會面記錄及口供紙,均形容錢身穿灰色外套。史遂改口,稱:「因為時間⋯⋯所以顏色上記錯。」郭質疑史並非記錯,「而係你直覺覺得拉嘅都係黑衣人、直覺覺得係被告同其他黑衣人一齊。」

案件編號:WKCC 28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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