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97回歸前義務機構仍然有較大的自主空間

97回歸前義務機構仍然有較大的自主空間

70年代之後,政府的社會福利服務政策逐步成形。政府發表了第二份社會福利白皮書及推行社會福利服務的五年規劃機制。70年代中,又連續發表了幾份不同服務的綠皮書。政府又為不同的服務定立了一些提供標準,政府根據標準來撥款予義務機構營辦不同的服務。義務機構的角色也因而轉變。以前主要靠自力更生,義務機構的財政狀況並不穩定,要吸引本地捐款,又要維持海外基金的支持。自然對對基層的需要較敏銳。

自從有了政府的資助,義務機構的財政來源穩定了,也要因應政府的政策來提供服務,創新精神及先鋒角色慢慢淡化。政府後來又推行了「福利職級檢討」,社工及相關員工的薪酬逐步與政府劃一,政府的撥款也標準化。到了80年代初,有部分服務機構差不多全部資金都是靠政府資助。本地的籌款活動當然還是如常,但海外的資助已經越來越少,政府成為了義務機構的大老闆或金主。在這情況下,政府及義務機構之間的「夥伴關係」也開始變質,政府是服務的購買者,機構只是為政府執行相關的政策及服務。

錢多了,穩定了,機構的革新動力相對降低。政府定下的各項服務標準也成為了機構運作的緊箍咒。莫說是創新空間,義務機構連自主空間都逐步收縮。政府撥款,自然也會對服務的標準有要求。當時很多人都說,很多義務福利機構其實已經變成了社會福利署的分部。

但80年代開始,香港的政制逐步開放,問責政府逐步形成,市民的權利及公民意識都在提升。很多由義務機構承辦的服務,就算要依從政府的服務標準及模式,其社工仍然可以廣泛地及較大專業自主地運用「充權」、「社區組織」、「社會行動」等方法。來自政府的干預一般都不至太大,而機構也能大致維持行政及管理自主。九七年後,情況才逐步變化。

原文刊於am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