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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兩周月「私了」 兩男分別判監40個月及勞教中心 官斥「完全暴力及非常野蠻」

7.21兩周月「私了」 兩男分別判監40個月及勞教中心 官斥「完全暴力及非常野蠻」

(獨媒報導)前年9月21日元朗恐襲兩個月,網民發起到元朗靜坐,及後演變成衝突,有人被「私了」。32歲送貨員早前承認「非法禁錮」及「暴動」罪,17歲中六生承認「非法集結」罪,今(13日)於區域法院判刑。二人分別判囚40個月及判入勞教中心,並分別須就事主損壞的小米手機及損毀的閉路電視鏡頭賠償港幣2,500及7,000元。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批評,被告的行為可說是「完全暴力及非常野蠻」,難以想像在香港這個文明社會,在眾目睽睽之下竟有人作出如此行為。

求情指首被告受自閉症影響犯案

代表32歲送貨員張裕泰的律師求情表示,張患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容易受環境及社會事件影響,案發當日正因為得知事主李德忠曾撕去連儂牆貼文、對穿深色衣物的人惡言相向,控制不到情緒才激動與他對峙。

辯方引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專家報告,指張自小患自閉症,本案乃因他沒有服藥、中斷治療下受病症影響而干犯。他續引心理專家表示,受病症影響,張的重犯程度為中度,但由於他已答應會真誠接受治療,重犯傾向將能減低。

辯方亦呈上張母的求情信,張母指張中學曾非常用心學習,工作亦勤奮,但因際遇不順利使情緒問題惡化才衝動犯案。另外一名在張還柙至今一直與他及家人溝通的香港善導會社工求情表示,張就此事已不斷寫信向母親道歉,感激母親對他不離不棄,會探望他及到法庭支持。辯方亦願意就損毀李德忠的小米手機賠償2,500元。

求情指次被告父親離世後兼職幫補家計

代表17歲中六生羅同學的律師求情表示,羅非常年青,案發時僅16歲且無案底,得家人及各界支持,亦已經母親償還7,000元,賠償大家樂公司閉路電視損失。他引述報告指,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羅,但建議判羅入勞教中心。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羅的中學校長形容羅友善、樂於助人,2017年父親逝世後做兼職幫補家計,而羅的上司形容他勤力主動、工作態度積極,因一時衝動犯案。羅母形容兒子聽話、善良、單純,羅父突然離世影響整個家庭,望法庭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羅亦親自撰寫求情信,表示對犯案非常後悔,認為自己辜負母親的期望,用錯誤的方法表達意見。他已報讀台灣的大學,望能發展一技之長。

官批行為暴力野蠻:難以想像文明社會眾目睽睽下發生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表示,暴動罪的量刑因素涉及所有協助及支持者的暴動行為,而且關乎他人的暴力行為應予以阻嚇。他續指,案發當晚有近200人參與暴動,又曾投擲玻璃瓶,雖然暴動規模不及辯方所呈上的案例,但張非常主動及積極參與,他直接在人群中上前指罵事主李德忠,即使李已遠離人群仍然跟隨其後並下令他下跪。李隨後登上的士,有人圍堵及要求他下車,張更命令他交出手機並將之摔在地上。

姚官批評,張的行為可說是「完全暴力及非常野蠻」,難以想像在香港這個文明社會,在眾目睽睽之下竟有人作出如此行為,考慮到暴動情節、張的主動角色、及非法禁錮李的暴力行為,決定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張的病情及坦白認罪,改以5年為量刑起點,連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就暴動罪判監40個月。

就非法禁錮一罪,姚官指張脅逼李不准離開,又拿走並摔壞他的電話,案情非常嚴重,以2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至25個月。由於張暴動的角色包括非法禁錮的元素在內,故兩項刑期同時執行,即張入獄40個月。

官指17歲少年角色主動 需判阻嚇性刑罰

至於羅的非法集結罪,姚官指,非法集結量刑因素包括案件是突發抑或預謀、參與人數、程度、規模、持續的情況、造成的後果等。他續指,案發當日有多人在閘口前不停加設桌椅以加固路障,更動用消防設備,而羅的角色非常主動,直接以噴漆損毀十多部閉路電視鏡頭。

雖然羅案發時僅16歲,但姚官引上訴庭案例指,若少年犯干犯的罪行嚴重,應以公眾利益為重,需判處阻嚇性的刑罰。姚官並指,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如羅是成年人應判處即時監禁,但由於他的年紀較小,亦願意就損毀作出賠償,終判他入勞教中心。

在離開法庭前,多名旁聽人士向被告揮手,高喊「撐住啊!」被告亦揮手回應。

32歲送貨員張裕泰及17歲中六生羅同學,原被控7項罪名。張裕泰被控「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非法禁錮」、「暴動」及「刑事損壞」,指他前年9月22日在元朗康景街襲擊李德忠,將其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將他羈留;並在元朗輕鐵近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及損壞屬於李德忠的一部小米手提電話。

羅同學則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及兩項「刑事損壞」罪,指他前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分別毀壞及損壞利華超級三文治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及形點商場內屬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張承認暴動和非法禁錮罪;羅承認非法集結罪,其他控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案件編號:DCCC 18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