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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咗佢啦終審庭你地係縮

認咗佢啦終審庭你地係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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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按:文章來自一位法律界朋友,是對今日終審庭裁決最好最簡潔的解讀。由於作者不便具名,荷蒙俯允給予轉載,僅標題為筆者所擬,尚希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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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念天堂,一念地獄,《國安法》寫得再毒,法庭仍有一定空間偷雞走盞,問題只係你做定唔做。

二、

我之前讚賞原訟庭(CFI)而被圍屌,但事實證明,CFI 李運騰同周家明係有盡力地以最 liberal 的方式解讀《國安法》,偷雞偷到盡,點會估到一嘢俾你張舉能收皮。

三、

簡言之,對於《國安法》的「除非有理由相信被告不再危害國家,否則不准保釋」之條文,李周二人將這個 double negative 理解為負負得正,因此等於「有理由顯示被告會危害國家的話,我才會拒絕保釋」。這個理解亦符合傳統保釋制度、即《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G 條的內容,保留了 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bail 的精神,捍衛了無罪假定這個大原則。李運騰後來在這個前提下,批准了黎智英的保釋。

四、

今天終院(CFA)洋洋灑灑寫了幾千字,係咁話香港法院無權審核全國性法律是否違憲,又一定要整體地審視《國安法》云云,所以必須將《國安法》保釋條文理解為「一個相當嚴厲得多的門檻」(a considerably more stringent threshold requirement, 見第 53(b) 段),同時亦毫不忌諱地承認《國安法》已經移除了傳統的 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bail 保障(見第 67 段)。

五、

攞呢啲術語出嚟嚇人,好似好勁咁,其實咪又係掩飾自己的價值判斷。嘥氣啦。

六、

人哋 CFI 同樣無審核過法例是否違憲,亦都有整體地審視成條法例,結果都一樣可以得出非常 liberal 的詮釋,根本手上的工具就大家都一樣,只係 CFI 有心有膽,而你 CFA 冇。

七、

舉例說,CFI 巧妙地不斷側重《國安法》第 4、5 條對人權及無罪假定的保障,以此解釋為何保釋條文必須宜鬆不宜緊。撇除政見,純學術討論,其實 CFI 咁樣講都真係有道理,絕對係講得通的。啊,但你又點會估到 CFA 咁得意,就咁引述完就算數,然後死都話保釋一定要緊啲。

八、

我希望 CFA 日後可以坦白啲面對自己,認咗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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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攝於 2020.12.31,黎智英最後一次從正門步出終院。他手上拿著一本厚厚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