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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四男生認縱火原判感化 遭律政司覆核刑期 控方建議考慮監禁及索取懲教院所報告

中四男生認縱火原判感化 遭律政司覆核刑期 控方建議考慮監禁及索取懲教院所報告

8.31太子站警方無差別襲擊事件半週年,市民在太子站外聚集悼念,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一名中四男學生早前承認一項縱火罪,曾被還柙40日,去年9月被裁判官張天雁判18個月感化,她考慮到被告僅將雨傘放入已點火的垃圾筒,而且被告需要照顧半身不遂的母親。被告至今已完成9個月感化令,惟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案件今(13日)在九龍城法院聆訊,控方指判刑當日主控沒有播片,今才在庭上播放,而被告攜帶防火手套是有預謀犯案,並建議法庭考慮判監禁及索取懲教院所報告。張官押後至6月24日再訊,期間索取感化進度、社會服務令報告、母親醫療報告及社會福利署報告,被告不需還柙。

控方:當日主控無播片、辯方說法與事實不符

現年18歲、案發時正就讀中四的被告莊通才,早前承認縱火罪被判18個月感化。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控方今在庭上播出案發時的新聞片段,並指在判刑當日控方未有播放,令辯方作出與事實不相符的說法。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指,在事實基礎方面,從片中可見被告曾將雨傘丢向火堆,之後留在附近徘徊,並戴上防火手套。而拍片者曾稱火非常熱,令其手亦感到熱。另外,控方又指現場樓上有民居,樓下則有店舖仍營業,包括7-11便利店,案發現場亦非空曠,因此對市民危險性大。而且被告將雨傘丟向火堆後,有人亦仿效導致連鎖反應。惟片段繼續播放時,拍片者一度稱:「7-11收咗呀,商場都收晒啦!」。控方又指被告遭警員截停時曾稱:「想整大啲個火,因為我嬲,但唔係想傷害任何人」。

被告稱到場協助他人 遭控方質疑為何帶防火手套

控方續指,在法律基礎方面,雖然有關於對年青人判刑的指引,但她提供數個案例指能給予法庭更清晰指引。在感化官報告中,被告曾解釋為何犯案,他指自從2019年6月起參加過數次社會事件,每次都和平參與,案發當日他亦打算逗留一會,支持受傷人士,並帶同物品協助有需要的人,但之後卻被警察包圍未能離開,眼睛亦被催淚煙所傷,他因此感到憤怒,所有拾起地上雨傘丢入火堆。

惟控方指報告的說法與片段有出入,片中可見市民可自由往來,並沒有警員圍捕,亦看不到被告眼睛受催淚煙所傷。而被告當時正望着火堆行來行去,沒有即時離開現場。被告在會面紀錄中又指,當日到太子站悼念,之後被驅趕於是走到案發地點。控方指由此可見被告並非途徑,與事實基礎不符,實際上被告是有預謀犯案,攜帶包括防毒面具及防火手套等3對手套,他必定是參加過社會事件故知道適當時候要採用甚麼物品。

控方又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接受過急救訓練,並質問:「如果幫人或者自己用,點解有3對手套?係咪到時分俾其他人用?」,她又質疑被告當時為何會攜帶防燙傷膏。

控方再強調:「唔係話縱火一定要坐監」,但此案中情節並非輕微,而且案發是特別日子,為831事件的紀念日,被告攜帶裝備到高風險地點,增加演變成暴力事件的風險。

控方指被告沒有對社會有悔意 只後悔令家人擔心

另外,控方指悔意在本案中很重要,但被告到今時今日都沒有認為自己的行為影響大眾,只稱後悔令家人擔心,只局限於親情層面,並沒有提及社會層面會影響別人。

控方希望法庭考慮懲罰及阻嚇性應比更生重要,並可考慮為被告索取感化進度報告,以及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等報告。另外,她又指被告已還柙40日,法庭可考慮再還柙他20日,則等於3個月監禁。

辯方指被告帶手套為保護自己

辯方則指,被告大部分時間都在徘徊,唯一的刑責是將傘丟入火堆,但雨傘並非助燃物品,而是事後有人將紙皮放入火堆才令火勢大增。另外在案發的9分鐘後火已被撲熄,期間無人受傷。辯方又不同意控方以被告攜帶的物品推論他有預謀參與行動,手套可能是被告用以保護自己。

辯方:判監對母親生活有影響

辯方續指,被告的母親因中風而半身不遂,需要坐輪椅,今亦有到庭。母親的起居飲食都是由被告負責,若判監禁的話,長期分隔母子會對母親的生活有嚴重影響。被告在校內的操行良好,有參與義工活動,經過兩次還柙後重犯機會低,他現時就讀中五,故希望學業不會受影響,辯方希望法庭保留原本判刑。

裁判官張天雁決定為被告索取感化進度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母親醫療報告及社會福利署的家庭報告,被告不需還柙。

張官早前判刑時指,縱火罪行嚴重,但案發時垃圾桶已有火種,火種並非由被告點起,被告一時憤怒才將雨傘塞進垃圾桶,另亦無人受傷或財產損失,案情較輕微。

張官又考慮到被告父親早已去世,母親數年前中風,導致半身不遂,須坐輪椅,家頭細務都由被告負責。張官引述感化報告指,被告每早5時半起床煮早餐予母,下課後須買菜準備晚飯,母子關係亦非常好。張官當時亦不作出控方申請的賠償命令,被告毋須就垃圾筒賠償700元。

被告莊通才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垃圾筒。

案件編號:KCCC3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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