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57歲社民連前成員被指於2024年3月至11月期間,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合共145則具煽動意圖的帖文,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新煽動罪」),早前案件獲押後待「快必」譚得志涉煽動案上訴結果。「快必」案上月終極判決出爐,本案今(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承認控罪。案情提到涉案言論包括「#係中國令香港變廢墟」、「#共產黨成功攬炒香港」、「#香港人要緊記19年獨裁政權(香港特區政府)殺傷害香港人」等。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判刑時指,雖然涉案帖文內容重重複複,但是當中涉及大量謾罵和抺黑,以推翻共產黨為主調,並且語帶挑釁地提到「開戰」和制裁等行動,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被告周劍豪(57歲,報稱為兼職展場雜工)承認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b)條。據控罪書所述,案件由警方國家安全處跟進。
案情指被告發布145則帖文 包括斥共產黨為「邪惡軸心國代表」、「謊言治國」等
案情指,警方在網上巡邏期間,發現案發時段期間,被告在網上平台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合共145則帖文,部份帖文含標籤(hashtags)。涉案言論包括「#係中國令香港變廢墟」、「推翻中共是解放香港一方法」、「共產黨咁巴閉向全世界宣戰啦笨柒」、「#八九六四天安門大屠殺」、「#敏感日子就係殺人政權殺人的日子」、「#沒有六四屠城就唔會有怨靈」、「#共產黨係邪惡軸心國代表」、「#獨裁殺人政權操控香港令香港一片死淨」、「#共產黨畜牲係冇人性存在」、「#放棄經濟打壓人權就係共產黨嘅日常」、「#所有犯法嘅嘢都係共產黨一手策劃」、「#好想睇正義世界攻打共產黨」、「#共產黨就係以謊言治國的本質」、「#共產黨為非作歹就梗係要國家安全喇」、「#恐怖主義國家生命安全冇保障」、「#共產黨成功攬炒香港」、「#香港人要緊記19年獨裁政權(香港特區政府)殺傷害香港人」等。
部份涉案帖文被指煽惑他人不守法,宣揚革命、造反和分裂國家,包括「#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圖片:美國已經立法 台灣不屬於中國」、「#有膽就開戰啦契弟」、「#共產黨呢啲契弟有膽就出兵打台灣啦仆街講咁撚多」等。
被告於去年11月12日早上,在住所附近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涉案帖文是他使用電話發布的。警方檢查被告電話時發現他已登入了3個涉案社交平台帳戶,其後在搜屋期間檢取了一部平板電腦及一些飾物。在警署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3個涉案帳戶均屬於他,所有涉案帖文均是由他發布,因要發洩他的情緒,當他在網上看到他認同的帖文,他會轉載該些帖文讓其他人知道。
辯方求情稱逾三成帖文沒人回應、內容不涉暴力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求情時指,被告的帳戶使用真實姓名,沒有隱藏身份,犯案乃因當時不知道使用 hashtag 來表達情感是觸犯法律,而且控罪中列出的煽動意圖並不包括煽動暴力。
關指,在145個涉案帖文中,其中46篇是完全沒有人回應或「Like」,佔總數的37.1%;即使有人回應的帖文也只有一至兩個「Like」。最多人回應的帖文只有兩個,其一是2024年6月3日(六四前一天)的帖文含有「六四」、「敏感日子」字眼,得到57個「Like」和4個分享;其二是2024年8月的一則帖文,轉載2019年8月有關一名女示威者被射爆眼的新聞,得到138個「Like」和7個分享,也有網民留言回應。
辯方提到,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可謂欠佳,但是不涉及誹謗或危害國家安全,對上一次定罪已經是14年前。
辯方又指,控方選擇本案在裁判法院審理,而非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顯示案情是最輕微的情況,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實際上被帖文煽動。
蘇官問及,被告有的帖文提到「開戰」,若然「開戰」涉及暴力情況,辯方有何回應?關文渭則指被告並非在帖文中鼓勵開戰,他只是預期會有戰爭,而非說「打佢啦」或鼓吹暴力行為。
官指帖文涉及大量謾罵和抺黑、語帶挑釁地提到「開戰」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過往曾因藏毒和盜竊等而被定罪,但最後一次是14年前,因此判刑時不會將案底納入考慮。蘇官引述求情指,涉案帖文內容多是重重複複,或在轉載新聞的時候加上評語,並且不涉及鼓吹暴力;帖文的關注度亦不高,有部份帖文更沒有任何反應。
不過蘇官指出,互聯網是「無疆界的國度」,訊息在瞬間便可以在虛擬世界中散播,傳播力極高。被告在7個月內發布了145則帖文,平均每個月發布逾20篇之多,帳戶設定亦容許公眾人士隨意瀏覽帖文。
蘇官指,雖然涉案帖文內容重重複複,但是當中涉及大量謾罵和抺黑,以推翻共產黨為主調,並且語帶挑釁地提到「開戰」和制裁等行動。被告又主張「台獨」、轉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圖片、提倡紀念反修例事件所引發的社會亂象,乃煽動分裂國家,鼓吹以革命或破壞公共秩序的手段去實現他的主張。此外,被告轉載的新聞包括外交、經濟以及民生等議題,借題大肆去激起人民對政權的仇恨、敵意和離叛。
辯方稱被告犯案是源於「真誠不知道」轉發有關帖文是違法的行為,並引述吳政亨案。然而,蘇官指吳政亨案情況有所不同,該案若干的被告人由於獲得一名法律教授的多番確認,才誤以為案中的計劃不屬違法而犯案。蘇官指出,自2020年起,本港有多宗有關「煽動罪」的定罪和判刑案件,而「煽動罪」亦在2024年作出修訂,因此被告人根本不可能不知道其行為是觸犯法律。
蘇官稱考慮了整體案情、犯案手法和所有情況後,採用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除了適時認罪獲扣減三分一之外,便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理由,最終判監12個月。
休庭期間,一名旁聽女士及瑞士籍攝影師 Progin Marc Gerard,指稱一名身穿西裝的司法機構職員在法庭外以手機拍攝他們,要求對方交出手機檢查及刪除相片。《獨媒》向司法機構查詢,會否調查及跟進事件、涉事職員姓名是否「Louie Wing Yu」,以及其行為是否涉及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1)條,現正等候回覆。
控罪指周劍豪於2024年3月26日至11月1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5000/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