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嫌在17年前擔任話劇導師助理期間,非禮年僅11歲的女童,以及約2年後與同一女童發生性行為。施否認「猥褻侵犯」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今(15日)於區域法院開審。事主以視像形式作供,她稱小六時參與話劇班,因而認識被告。被告某次私下帶她到一個公園,期間伸手入女童的校服內撫摸胸部。約兩年後二人重遇,之後發展為情侶關係,事主指被告不時作出暗示或明示要求發生性行為,例如說:「我哋係兩公婆,玉帛相見係好正常,我哋係要玉帛相見㗎。」二人最終在被告的住所裡發生性行為。
被告施駿興(37歲)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他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代表。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以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被告擔任話劇導師助理 事主因話劇排練認識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作開案陳詞指,2008年9月的時候,當時11歲的女童X在其就讀的小學參與話劇排練,而被告當時擔任話劇導師助手,二人在每次排練期間均會見面及不時私下以電話聯絡。
就非禮控罪,2008年11月某日,被告與 X 在學校附近的土瓜灣高山道公園見面,二人起初坐在長椅上聊天,其後被告叫 X 坐在他的大腿上,以及將手伸入 X 的校服內,在 X 的胸圍下方撫摸胸部。
控方:被告與事主成為情侶 二人在住所曾進行性交
2011年初,X 在被告的 Facebook 上看到帖文介紹話劇「回憶是美好的」,X 有興趣觀看,遂與友人出席該次話劇觀看演出。話劇結束後,被告帶 X 到後台聊天,二人其後持續聯絡,不久後成為情侶。在交往期間,被告多次明示或暗示想與 X 進行性行為。
就「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方指2011年3月14日下午,當時 13 歲的 X 按被告要求,前往被告位於天水圍的住所單位,二人進入被告的房間後,被告開始親吻 X 及脫去 X 的衣服,又捉住 X 的手替自己手淫,之後被告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與 X 性交。
2012年2月開始,X 發覺被告對她態度有變,又在被告的手機發現他與另一名女子的自拍合照。同年4月,X 質問被告該女子是誰,被告稱是他的前女友,最終被告要求與 X 分手。
2024年4月19日清晨,警方到達被告位於何文田的住所,以非禮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拘捕被告。
女事主:被告主動拿電話號碼之後持續聯繫 形容二人關係曖昧
本案事主、女童 X 以視像形式作供,她供稱2008年9月的時候她正就讀小六,其小學籌備校慶,將會有話劇作公演,因此她參與了話劇班,並在話劇班上認識被告。X 稱以她理解,被告當時是話劇班導師的助手,會稱呼他為「PC哥哥」。
X 表示,在話劇班期間會感覺到被告不時望著她,亦會主動上前跟她聊天。被告曾在小休期間主動問 X 拿電話號碼,後來二人用電話和短訊聯繫。X 形容當時與被告關係曖昧,亦有印象每次排練時,被告都會買一支橙汁給她。
事主稱遭被告摸胸 未出言拒絕因信任被告、不敢出聲
X 續指,在2008年11月某日,被告接她放學,之後帶她到高山劇場的公園。二人起初坐在木凳上閒聊,X 稱被告當時分享他的舞台劇工作和感情事宜,她從中得知被告有一個拍拖4年的女朋友,被告亦主動透露「佢哋會有一啲親密嘅行為」。
X 稱,他們閒談了約一小時,其後被告叫她坐上他的大髀,然而她未有開口問原因,「當時冇乜諗法,都係順應佢嘅要求。」X續稱,她坐在被告的大腿上後,被告用他的左手攬著她的腰,右手則從她衣領伸入她的胸圍入面,並撫摸她的胸部。
X表示,被告同時間親吻她的耳和頸,令她感到不舒服,因此她嘗試用手㬹和膊頭輕輕地推開被告,但是被告沒有理會。
法官陳廣池問 X 為何未有出言拒絕。X 則表示:「當時得我同佢,我唔敢出聲」、「因為佢當時對我嚟講都係一個可以信任嘅人。」陳官表示不解,若然 X 信任被告的話,不是理應更加容易表達不舒服的感受?X 繼而解釋:「我喺度諗緊呢個會唔會係大人嘅正常行為,因為佢比我大個,所以我要配合佢。」
午飯時間之後,控方再度問及 X 未有開口拒絕的原因,X 再解釋:「因為當時都係反應唔切,第一次遇到呢種情況,畀一啲唔係屋企人嘅人摸到自己嘅身體。」陳官一度問 X 的小學有否提供性教育;X 則表示不記得。
事主:摸胸事件後嘗試避開被告 被告曾到她居所樓下等待
X 稱,事後她嘗試避開被告,惟被告不時打電話或傳送短訊給她,要求私下見面,但她均全部避免,因為「我驚再畀佢摸。」X 並指,被告曾經到達她居所樓下等待,有一次更加在樓下等了多個小時,但她均以不同的藉口拒絕見面。其後二人漸漸減少聯絡,之後便沒有再聯絡。
直至2010年10月,X 在被告的 Facebook 見到他發帖宣傳舞台劇,由於她對舞台劇仍然感興趣,因此相約友人前往觀看該舞台劇。
2010年11月演出當天,X 指被告在謝幕的時候見到台下的她,之後在她離開時叫住她,帶她到後台聊天。二人寒暄幾句,被告一度問 X 是否感到冷氣很冷,並將他的外套遞給她,X 表示:「當時我係有啲心動,同埋被關注嘅感覺,因為佢有問我冷氣凍唔凍。」
X 又表示,二人有「好似相遇返嘅感覺」,因此重新有短訊聯繫。約一星期之後,二人發展成男女朋友的關係。X引述被告稱,她之前有很長時間不理會被告,他以為「呢一世都見你唔到」,「估唔到你會出現返,不如我哋一齊啦。」
事主指被告不時表示要「玉帛相見」、若不做親密行為代表不夠愛他
X指被告會稱呼她為「老婆」,「佢話我哋係兩公婆,兩公婆要玉帛相見。」她稱看到被告的短訊中出現「玉帛相見」一字,當時不知道是什麼意思,因此上網搜尋,才知道這詞語是「暗示發生性行為的方式」。X 又指,被告不時作出暗示或明示,例如說:「我哋係兩公婆,玉帛相見係好正常,我哋係要玉帛相見㗎。」被告亦會分享他與前度女友的過往及二人做過的親密行為,並且說「我同佢呢種關係,做呢啲事好正常,如果我唔同佢做呢啲行為嘅話,我唔愛佢、我唔夠愛佢。」
X 稱,被告於2011年的情人節送了禮物給她,並指女方要在同年3月14日回禮,又約她在當日前往他的住所。X 引述被告稱:「因為3月14日係白色嘅情人節,我哋需要啲白色嘅嘢嚟慶祝。」X 當時不明白,被告說:「你去到就會知。」
X並表示:「或者當時我自己都心中有數,佢係想同我發生一啲性行為。」她表示:「問心嗰句,我係唔想」,然而有見當時二人關係尚算穩定,所以都想滿足被告的需要,「硬住頭皮都做呢件事。」
事主稱到達被告住所後自願發生性行為
2011年3月14日,X 應約前往被告的住所,二人在被告的房間裡閒聊約半小時,其後被告攬抱和親吻 X ,以及將 X 的衣服脫掉,用手撫摸 X 的私處。被告之後捉著 X 的手替他手淫,「我當時都係順住佢嘅意思去做。」然後二人發生性行為,被告最後在體外射精,整個過程中並沒有使用過安全套。X 表示「因為當時我係好愛佢」,所以自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被問到事後二人關係有否任何變化,X 回答:「有變化,之後變得更加親密。」直至2012年3至4月左右,X 發現被告「出軌」。
事主作供未完,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