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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恭蕙﹕在海港問題上誰有罪?

原文:陸恭蕙 翻譯:ahchoii  照片來源

〔陸恭蕙女士為思匯政策研究所行政總監。原文刊於《南華早報》2007年3月1日陸恭蕙女士的專欄內。本文是獨立媒體獲授權翻譯刊登,內容以英文原文為準。〕

關心環境和文物保育的香港人應關心去年十二月帶頭反對拆卸天星鐘樓的何來。她給當局起訴兩項刑事罪:毀壞圍欄內的碼頭蓋著棚架的帆布,和擁有威嚇性武器—一把她用來割開帆布進入鐘樓的文具刀。她否認控罪,法庭五月將聆訊此案。

但這不幸事件背後的事實告訴我們:政府不可能為自己開脫罪責。

拆卸天星和皇后碼頭是中環第三期填海計劃一部份。雖然《保護海港條例》早於1997年通過,政府卻於1998年刊憲宣佈在中環填海38公頃。立法會讉責政府此舉,並以45票對0票終止這計劃。但這38公頃只佔政府不理《保護海港條例》,宣佈在維港填海584公頃中的一小部份。2002年政府將填海38公頃的計劃縮減為填海23公頃,並再次將新的中環第三期填海計劃提出作公眾諮詢和遞交城規會通過。政府利用對《保護海港條例》的一個不正確解釋來作為新計劃的依據。政府聲稱,只要證明能為公眾帶來一些好處,就已經符合了法例的要求。這解釋誤導了城規會和公眾。

保護海港協會成功在法庭上挑戰了政府的解釋。法庭裁決「為公眾帶來好處」(public benefit)不足夠;政府必須證明「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overriding public need)才能填海。政府清楚知道正在面對法律挑戰,但仍在法庭作出裁決前怱忙跟現時的填海工程承造商簽訂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合約。另一個有投標這項工程的承造商為此採取法律行動控告政府。結果政府敗訴,並遭仲裁委員會批評跟承造商「不恰當地迅速」簽訂合約。政府沒有公佈賠償額是多少,但肯定數以百萬元計。

在隨後保護海港協會提出的訴訟中,法庭面對的是一個「既成事實」。政府成功以合約已經批出,停止填海將會帶來金錢上的巨大損失為抗辯理由。法庭因此拒絕叫停填海工程。

結論很清楚。城規會從來沒有認真地審議中環第三期填海計劃,政府也從沒有認真地諮詢公眾。

政府的做法完全沒有遵守應有的程序。政府從未向公眾解釋它為何有這些理應受到責備和不尋常的做法。政府這做法令香港失去一個主要的歷史遺產,失去中環海港和損失巨額公帑。如果政府有遵守程序,公眾和城規會也許不會讓第三期填海工程通過,何來也不需要抗議了。

令人感到震驚的是,政府可以不理會城規會有關檢討填海計劃的一個指引,可以不理會立法會議員敦促政府「立即暫停天星碼頭的拆卸工程和盡快召開專家會議商討各項保育方法」。

政府專橫地迅速拆卸天星碼頭,再一次給香港社會一個「既成事實」。

鐘樓沒有了,特首曾蔭權表示遺憾——但在他可以阻止這事發生時,他沒有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