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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yun: 知識產權與教育

編者按: 感謝 Fongyun 以老師的角度, 為回應「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民間諮詢會寫這篇文章, 這次數碼環境諮詢, 影響非常深遠, 包括教育界的老師, 網絡使用者, 新媒體創作人等等. 所以希望能透過這次會議, 凝聚一些關心數碼版權的朋友, 結集力量回應諮詢, 並推廣另類授權, 開放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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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目的,是在於使各人能繼續自己的教育。」—美國教育家  杜威

「倘使要從廣義解釋教育的話,即整個人生或社會生活,都是教育。」—日本法學家  田中耕太郎

本文不打算詳細討論「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的諮詢文件,只是討論版權法例應有之道、學校和圖書館對版權法例的憂慮,和相關建議。

[版權法在於平衡]

版權法例對社會的意義,應該是平衡「資訊流通」和「版權擁有人利益」的方案。

如果資訊流通被用來侵犯版權持有人利益,就會損及商業社會的運作,亦會影響在創意產業的投資意願。這點作為保護知識產權的理由,應屬人所共知。

可是反過來說,如果只懂一味保護版權擁有人的權利,亦會妨礙資訊流通和教育。創意需要資訊自由流通,新創意一直需要舊創意、舊事物的刺激而生成。如果資訊全面商品化,除了會加大貧富之間的資訊鴻溝(information gap)之外,亦會損害創意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如果對版權擁有人的保護太強,亦會鼓勵他們「吃老本」、喪失開發新創意的動機,亦不利於創意產業的進一步投資。握殺資訊流通,短期內可能令版權擁有人賺錢,但長遠而言,大家都會有損失。

所以,只有對「資訊流通」和「版權擁有人利益」的適當平衡,才能令個人和社會得到最大利益。

雖然政府在文件中不斷重申要平衡各方面的要求,但縱觀文件提出的不同建議,都只是一面倒強化版權擁有人的權利、方便他們控告別人,而沒有同時研究保障「用家」(資訊使用者)和資訊自由流通的權利。

最明顯的例子,是建議降低版權持有人取得個人資料的法律門檻和所謂「法定損害賠償」。前陣子,知識產權署官員在教統局研討會中回應「叮噹網站關門事件」(網絡暴民 / 知日部屋)時,聲稱法理上版權持有人有權決定如何使用該物品,但實際上控告人,還要證明自己有損失,否則連訟費也會蝕掉。若然他們真的要告人,自然就真的認為有損失才會告。

但他們忽略一個明顯的事實:就是這次事件,根本不需要上庭,只要發律師信就已經足以把人嚇倒了。民事官司上,小市民與大商家實難以相較,現時制度其實已經偏袒有錢人。

更嚴重的是,如果「證明損失」是胡亂控告的門檻,那麼諮詢中的「法定損害賠償」,就是一旦判勝訴就可以有定額賠償。那就等於連門檻也拆了,十分危險。

如果說個人用家受妨礙,還不足以引起大家關注的話,那麼學校和圖書館所遇到的問題,就更值得留意了。因為學校和圖書館都是教育機構,都需要運用不同的資訊於教學當中。如果學校和圖書館的資訊運用受到阻礙,那麼受影響的就是我們的下一代。

[一般老師的憂慮]

當然,這不是說學校和圖書館可以為所欲為,我們同樣要以身作則,教育下一代尊重知識產權。

現在,教育改革鼓勵學校按學生的需要,多搞「校本課程」。與直接使用坊間教材相比,校本課程牽涉的版權問題就更多了。

例如:使用坊間教材,只要不拿去大量影印,大概就不犯法了;可是拿網上資料自製教材,法律責任又如何呢?

政府當然會請我們逐個網頁詢問授權,可是,教材還趕得及完成嗎?

坊間出版社有編輯處理版權問題,學校有人手嗎?

為吸引學生,想在教材裡加幾幅他們喜歡的卡通插圖,又怕犯法。加不加好呢?

這一點,已經超出了不少老師(甚至大部分市民)的了解範圍。版權法例常見的「模糊性」,導致很多「踩界」行為出現。老師不是把心一橫「做左先算」,就是憂心犯法而裹足不前。無論是哪一種反應,都會影響教育工作。

教育改革,除了鼓勵校本課程,更鼓勵應用「現實」資訊而非課本資料進行學習。如果老師沒法安心運用各種資訊,就無法提供更好的教育。

再者,如果版權法例收窄到人人動輒得咎,那麼老師也會無可例外地犯法。

但政府是不可能把所有「犯法」的人都抓起的,無法落實執行的法例,只會令人輕視法治,倒不如不立。

版權法要保護版權擁有人,應該針對「謀取商業利益」或「嚴重故意侵權」的行為,而不是令大部分用家都墮入法網。那些嚴重侵犯人權和個人私隱的措施,更不宜跟隨。

立法寬,執法嚴,才能令大眾尊重法治,才是長遠解決問題的方法。

有不少論者提到,當大陸和台灣都已經引入 CC (創作共用)的條款,跨越了狹隘的版權法,為網上應用資訊帶來更多機會。香港政府卻不瞅不睬,整個諮詢的傾向都只是保護商家。

其實不單是個人用家,學校和圖書館更需要這種自由共用的資源。

[圖書館的問題]

有些圖書館的版權問題,其實跟其他用家和老師一樣。例如使用網上資料庫(online database)的版權問題,就涉及到使用者複製和伺服器的複本問題。(諮詢文件似乎對解決此一問題有所幫助,但因為本人對這方面的問題認識不多,所以無法評論。)

圖書館老師一向關注,圖書館外借影音產品,可能跟一般「家用」(home version)影音產品上註明「只供家庭使用,不得在學校、醫院……播映」的使用條款(user terms)規定有所抵觸。

當然,圖書館應當守法。雖然圖書館免費外借影音產品招致訴訟的風險很低(因為版權持有人不可能受到重大損失),但仍然應該得到相關的許可(license)。

可是,現時只有大學圖書館和公共圖書館有能力為所有影音產品尋求外借許可,因為他們是向少數代理商大量入貨的,可以一併要求許可。一般學校圖書館仍然不大可能這樣做,因為我們是逐件在市面購買,都是「家用版」。就算代理商願意提供許可,也要逐件逐間去問——如果可以找到版權代理商的話。

逐件申請許可,理論上可能,但實際行政上不可能。中小學並沒有大學圖書館和公共圖書館的人力物力。

為免學校圖書館觸犯法網,其實法律應該為圖書館新增允許作為(permitted acts),容許非牟利圖書館外借有關產品,凌駕使用條款。除非已有代理商提供特許計劃,供圖書館申請,又作別論。

否則圖書館為免犯法,唯有避免購買這類產品(現在已有不少圖書館這樣做,圖書館課程的導師也如此提倡)。最終只會阻礙學校圖書館數碼化,同時妨礙學校資訊科技教育的發展。

更進一步說,本人其實對「使用條款」非常反感。因為,其實商家對於我們如何使用所買的「實體」,是無權置喙的。

試想想,如果唱片的條款放到書上,會變成怎樣:

「看官可以留意到 Penguin 既書係唔可以係未得到同意既情況下外借、轉讓、出租或其他形式的傳閱。即是說如果你唔要本書,唯一辨法就係丟棄,而係丟棄之前都要做一番工夫,就係撕開個封面 (唔記得左版權頁使唔使)。只有咁樣做先可以排除本書俾人執到既時候,你唔係蓄意經某種途徑 (如︰垃圾堆) 傳俾另一人。」(Alan Poon's Blog:版權和使用權)

覺得變態嗎?會不會有一天,我買了一本書回家「墊煲」或者拿一隻舊CD當反光板趕雀,都要被「使用條款」管制?

版權法的原始意思,可以從英文「copyright」中看到。所以對書本的影印或CD翻製(都是copy)作出限制,是很合理的。因為如果任由別人複製,版權擁有人的利益就受損了。所以,版權法管制資訊的複製。

可是,對於印錄了這些資訊的「實體」(書或光碟)本身,它只是一個載體,其實跟裡面收錄的資訊是兩回事。其實用家付了錢購買貨物,怎樣使用那件貨,都有全權。只要不是與商家爭利的話,商家是無權管制的。

一本書、一隻CD,就算借給多少個朋友,同一時間都只有一個複本。只要沒有人非法複製的話,並不會自動變成多個複本的。朋友只能借用,而無法擁有;要擁有的人,仍然要去買,所以跟商家利益,根本無涉。(租書店或漫畫咖啡室,又屬於另一個情況,因為他們賺了錢,而這些錢本來是版權擁有人賺的。)

「CD機」可以借給朋友,CD不可以,這是甚麼道理?

另一方面,圖書館有一個「特殊需要」,就是「格式轉換」(format shifting)。因為科技進步的關係,圖書館所收藏的影音產品(也包括其他多媒體檔案),可能無法以新機器讀取,而需要轉換為符合新科技的格式。(例如:當VHS錄影機停產時,就需要把VHS錄影帶轉為DVD或更新的格式) 理論上,現行版權條例是容許圖書館館長作格式轉換和備份的,不過條件十分嚴格、很難滿足。所以真正進行的「格式轉換」,鮮有所聞。

在先前的教統局研討會中,知識產權署官員討論了幾個外國的做法,例如准許私人用家進行有限的格式轉換(private copy exception),和「複製器具稅」,但繞了大圈子,很明顯沒有協助香港圖書館的對策。

[結論]

容我重申,老師和圖書館員,本質上跟大眾市民一樣。但他們職責上更需要運用大量資訊,更可能誤墮法網。如果沒有足夠的保護,老師和圖書館員就會對運用資訊科技裹足不前,最後妨礙到數碼化社會(、學校、圖書館)和資訊科技教育的發展。

只懂一味保護版權擁有人的版權法例,對於香港發展「知識型社會」的目標,是南轅北轍、非常諷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