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保護版權=保護創意?



一早收到 Isaac的訊息說蘋果電腦與EMI達成協議,EMI所有透過I-Tune下載的歌曲,從五月份開始將會是DRM-free(沒有數位版權管理系統)。從這則國際新聞可以看到,香港的「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諮詢文件裡的建議,多麼不合潮流!

這次為了回應這個謊謬的諮詢報告,知識共享行動專門從國內請來Social Brain Foundation的創辦人毛向輝(Isaac)和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理事長鄧傑(虎兒)來講兩地對數碼時代知識產權的思考。

Isaac首先回應了何謂「數碼環境」。正如莫乃光說, 雖然香港的諮詢說自己是要處理「數碼環境」,可是完全沒有探討何謂數碼環境這個前提,而是簡單地把互聯網視為新的侵權平台,要以新的法例來監管。Isaac指出, 也許,互聯網裡真的存在著惡意的盜版問題,可是,在Web2.0的發展下,絶大部份的活動,都是鼓勵創作、remix、recreate、分享、溝通、交流。這些活動正正是新時代創意的基礎,若政府以傳統的版權觀念去打擊這些活動,整個鼓勵創意的氣氛和氛圍都會被摧毀。胡戈的一個饅頭的血案, 正好是 remix 創意的最佳例子, 雖然他的短片是以陳凱歌<無極>一片剪接而來, 可是內容是原創的, 而短片亦沒有為<無極>一片造成損害, 反而有宣傳的效應。

接著他又問,在數碼時代裡,究竟我們要保護誰的問題:究竟是大型壟斷式的版權持有人?中小型的創意企業家?個體創作人?還有消費者?當香港要發展創意工業時,我們的定位在那裡?很明顯,正如很多亞洲的國家,香港本土不會發展出一些全球性如荷里活、幾大唱片和影業發行商,但卻不乏本地的創作人,所以要思考如何使這些創作人有更多創作的資源。可是目前的版權法,卻完全傾向保護大型壟斷式的版權持有人,而沒有顧及中小企及個體創作人的利益。

要做到尊重創意同時又釋放創作的資源,應鼓勵彈性,如creative commons的版權制度,使創作人可以就著自己喜好與作品的特性去選擇授權的方法(如商業/非商業;可改作/不可改作;姓名標示/不用姓名標示等)。

虎兒則把版權放在一個 copyleft與copyright的光譜中去討論,前者相信知識是全人類累積下來的文明,所有的創意和創作,都是建基於前人的努力,不應被視為任何個人的財產;後者則把所有創作視為產權,不能被侵犯。在這個光譜中有很多可能性,個人可以選擇,而地方政府在立法時亦要有適當的定位。

譬如說,台灣是一個文化與知識的輸入國,所以政府傾向使用較寬鬆的版權制度,並很積極地推廣 creative commons,例如著名的作曲人林強就是採用了cc,讓其他人可以自由改作或重編他的作品。他最後以一個很好的比喻去描寫香港政府的版權法建議:現在你要開一家西餐廳,吃牛排要用刀,因為刀有潛在的危險,所以你把西餐廳設計為監獄,戶客要在籠中進餐!

本地的講者莫乃光則比較關注互聯網的監控問題,目前有很多版權持有人聘請了一些人監控網上的活動,透過某些方法取得 IP資料,要求網絡供應商提交相關的用戶資料。這些私人監控活動,現在沒有法例去限制,當中涉及IP是否個人私隱的爭論。另外, 他亦認為政府要引進 fair use 的條文。

因為場地所限,討論的時間較短,當中最激烈的是有關動漫的討論,尤其是最近亞洲影業封殺叮噹 fans網頁的做法。其實昨天出席的朋友來自不同的領域,包括wikipedian、bloggers、動漫迷、教師、媒體工作者與研究者等等,雖然撞上了「動漫問答大會」和嶺南文化研究系的「未來講座系列」,仍有近百人參與,可見大家非常關注這次立法。這些講座的內容會編寫為回應的文件,於四月底前提交工商科技局,希望大家也能積極回應。

知識共享行動網站

相關討論:

網絡暴民

Rconvers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