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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無良官員誇大合約範圍 天星碼頭死得冤枉﹝皇后公聽會爆料之一﹞

更正啟示:根據ahchoii放上網的保留皇后碼頭民間公聽會錄影摘要,土木工程署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馬利德在四月四日的公聽會上表示,P2路是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合約的一部分,該合約在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批予Leighton-China State-Van Oord Joint Venture公司,合約價格三十七億九千萬元。負責跟進工程進度的顧問公司則是Atkins China Limited (ACL)。我聽錯了馬利德處長的話,在文章中寫了P2路仍未簽約,謹此向讀者致歉。

我將原文有關「P2路合約」的句子加上紅底,這些部分可能涉及不配當的引伸,請讀者留意。但我仍然維持本文的標題,因為政府官員在保衛天星碼頭運動期間,確實誇大了各個合約的約束力,令市民誤以為就連一項小小的拆樓工程都不能停止﹝拆毀天星及皇后碼頭的工程也是屬於Leighton-China State-Van Oord Joint Venture三十七億九千萬元的合約內,皇后碼頭的拆毀工程可以押後,顯明政府與Leighton的合約是有彈性的,並非一點也不能變﹞,以及更改P2路將涉及龐大的賠償。政府仍然必須講清楚,與Leighton簽訂的合約,到底具體包括什麼,以及澄清合約裏的個別項目是容許修改的。現在市民已經學精了,不會一聽見政府官員話簽了合約就以為是判了死刑。

天星碼頭,還是死得冤枉。

原文:

十二月至今,無論在保衛天星碼頭還是皇后碼頭的運動中,有一樣猶如上帝無處不在卻一直沒有露面的東西左右着整個討論──「合約」。今天在新聞搜尋網上查,近六個月關鍵詞「天星碼頭」搭「合約」有四十九篇稿,「皇后碼頭」搭「合約」二十五篇,政府、報紙和批評者三方都不斷使用這個字眼,到了一個地步,我們忘記了問「合約」到底是指什麼。

給大家看一些關於「合約」的報摘:

政府
「孫明揚強調,『碼頭和鐘樓一定要清拆』,指出堅持保留是不切實際,加上工地合約已簽好,不可以隨便改約,否則影響香港國際商譽......議員譚香文質疑政府,為何不考慮取消或改變工程合約的條文,或暫緩四十八小時,待周一與專家開會。孫明揚回應,香港作為商業城市,合約不能隨便改變。他又以婚姻合約作比喻,同樣不能話改就改,隨即引起議員反駁,指不能將婚姻和建築合約相提並論。」﹝大公報十二月十五日〈孫明揚:拆天星不可改約〉﹞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常任秘書長麥齊光在會上......強調,若在規劃前期提出保留天星碼頭的建議,政府是沒有異議,工務部門目前是按照規劃程序、尊重合約處理。」﹝文匯報十二月十九日﹞

「立法會一個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保存皇后碼頭方案,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重申,重置方案的先決條件不是以金錢和時間來衡量,而是技術的可行性。他強調,建議是經過專業人士長時間的討論,不是順口開河或強加任何主觀意願,中環填海項目已進入最後階段,必須盡快作出決定,但絕對不會輕率大眾的意見,而無可否認合約拖延要付出金錢代價。」﹝大公報三月二十八日﹞

報章社論
「少數人士和議員在政府諮詢期間,並無反對清拆,但到新的碼頭建成,所有工作皆按照社會早前共識進行,工程合約也已簽好時,才以政府不尊重民意為由反對清拆,這是站不住腳的。部分人士的懷舊感情可以理解,但不能以他們的感情否定民主精神和法治原則。」﹝文匯報十二月十四日社論〈多年諮詢共識 豈能決而不行〉﹞

「此次政府力薦的方案,看來是在盡量尋求平衡點,希望既尊重市民的集體回憶和文物保育,又照顧履行合約和城市發展交通配套的需要,同時盡量減少公帑的損失。」﹝明報三月二十七日〈天星鐘樓瓦解喚回皇后碼頭〉﹞

民間
「政府提出另一清拆天星碼頭的原因,在於擔心一旦改變與承建商合約上的條文規定,把主要行車線更改繞道而行,便可能要賠上預算以外的金錢。」﹝蘋果日報論壇一月十九日 吳穎姿〈不要羞辱本地文化〉﹞

「相對於高官們所謂的程序理性、合約大晒,抗議拆毀天星碼頭,是一場情感的運動。」﹝Am730十二月十八日 鄧小樺專欄﹞

在這場「合約」迷霧裏轉了幾個月,到了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的保留皇后碼頭民間公聽會上,建築師吳永順才替眾人問了一條掃除迷霧的問題:「政府說填海工程簽了約,到底是哪些部分簽了約?」彩雲說土木工程拓展署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馬利德回話時戰戰兢兢﹝很快會有片睇﹞,他表示,在三樣政府認為被皇后碼頭﹝及天星碼頭﹞阻礙的工程中,P2路沒簽合約、箱形雨水暗渠﹝box culvert﹞簽了約;關鍵的是機鐵調車隧道﹝政府寫作「掉車隧道」,甚怪﹞,馬利德說,政府只跟承建商簽了約興建五百米調車隧道中的四十米,其餘四百六十米是沒簽的。

一時之間,大家可能和在場很多人一樣,不理解這個回答的震撼力。請大家看下圖。左邊橙色框框着的是目前的機鐵隧道範圍,延伸隧道由盡頭起計,簽了約要興建的那四十米,只會穿過天星碼頭鐘樓左邊的「手指」,離開皇后碼頭還有一段距離。我們先忘記天星被拆毀的傷痛,集中看皇后碼頭。政府在反對原址保留皇后碼頭時,經常有意無意地引導公眾以為,原址保留本身會涉及很多合約的糾紛。在三月二十七日立法會事務委員會上,有立法會議員要求政府官員澄清所謂數以億元的損失是怎樣計算出來時,有官員﹝不是孫明揚,應該還是馬利德,遲些再參考立法會會議紀錄﹞表示,這個大約損失數字是考慮到承建商可能控告政府違約所涉及的賠償金額,而這個金額與填海工程的投標價錢﹝即數以十億元﹞掛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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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原址保留皇后碼頭,根本不用違反合約。首先,P2路只是政府通過了規劃程序,刊了憲報,並沒有和承建商簽約;因此,更改路線甚至不起都不會涉及違約賠償;機鐵調車隧道也是一樣,政府只跟承建商簽約興建首四十米,那一段與皇后碼頭無關,之後的四百六十米就算不建,政府亦不用賠償給任何人。剩下只有那條箱形暗渠。雖然和政府談判的工程師和建築師都說這條渠的走線沒理由不可以改﹝鐵路走線不能改還說得過去,但一條渠的走線又如何?﹞,但我們姑且按政府的要求,照原訂路線興建,只要政府改用自己提出的「樁柱轉移方法」﹝政府文件第四頁﹞建造,就可以原址保留皇后碼頭,不用再搬來搬去,拆散重置。

因此,當所有人都覺得工程合約是原址保留碼頭難以逾越的阻礙時,其實很多約都未簽。未簽約,又賠咩錢?唔使賠錢,政府就冇藉口嚇市民話要付上什麼「昂貴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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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這裏,政府過去許多鬼鬼祟祟利用「合約」這個字玩的愚民把戲立即現形。以下略說兩個例子。

第一、以語意含混的段落令市民誤會合約的範圍

就以之前所說的機鐵調車隧道為例。原來在四月四日馬利德處長親口承認前,政府早在三月二十六日發表的〈保存中環皇后碼頭的建議〉文件中已經有兩處提到這一點。

第二頁:「目前香港站以東的機場鐵路現有掉車隧道長約80米。掉車隧道必須延長共500米, 以供機場鐵路(包括機場快線及東涌線)全面運作。其中約40米是為了加強安全性,並已納入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合約,須盡早完成。其餘的460米是讓列車掉頭,以縮短列車之間的時距,增加載客量以應付日後的需求。延展掉車隧道亦供日後的北港島線使用。」

附件A第一頁:「機場鐵路延展掉車隧道──目前香港站以東的機場鐵路掉車隧道長約80米。掉車隧道須延長共500 米,以供機場鐵路(包括機場快線及東涌線)全面運作。其中約40米是為加強安全之用,需要在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合約內盡早完成。而其餘的460米是讓列車掉頭,以縮短列車之間的時距,增加載客量應付日後的需求。延展掉車隧道亦供日後的北港島線使用。」

我刻意不替讀者highlight,大家認為怎樣?能看出那四百六十米隧道並未簽約嗎?就算看不出也不稀奇,因為主流傳媒的記者也同樣被騙。三月二十七日都市日報報道〈避開皇后碼頭現址5大困難〉時指:「機鐵香港站以東的調車隧道必須延長500米,且已納入中環填海計劃第3期合約,須盡早完成。」你睇,個記者中晒政府計啦,四十米簽了約就說成五百米都簽了約。

其實,這些把戲由保衛天星運動時已開始玩,只是由於政府完全掌握了合約的細節,幾乎是政府說什麼傳媒就報道什麼。因此我們可見,明明很多工程合約根本未簽,起碼天星碼頭的爭議核心P2路未簽,有的只是政府的規劃藍圖,但份份報紙都會話「工程合約已簽好」、讚政府「履行合約」、「合約已簽出就不能毀約」,連在蘋果日報撰文批評政府的吳穎姿都「引述政府」以為「一旦改變與承建商合約上的條文規定,把主要行車線更改繞道而行,便可能要賠上預算以外的金錢」。也許他們都未想到,政府只是在利用他們宣傳「已經簽晒合約」這個講法。

第二、欺騙市民說合約不能改

愈寫下去,就愈悔恨。如果當時再進取多一點,堅持多一點,也許天星碼頭就不用遭到如此對待。

上面說政府以各種手法令市民誤會合約的範圍,但他們在實際操作時相當小心,絕不會針對性地說什麼工程沒有簽約﹝例如P2路和機鐵隧道的後四百六十米﹞,只會強調什麼地方簽了約,以及泛稱填海工程已簽了約。

那在保衛天星碼頭運動期間,政府是強調自己簽了什麼約呢?今天搜尋後才發現,原來不是P2路、也不是現在官員愈講愈興奮的機鐵隧道或者箱形暗渠,而只是「清拆合約」!大家看──「孫明揚......強調,社會已錯過重新檢討清拆鐘樓的時機,而清拆合約已批出並正在進行,工程不能再拖延。」﹝大陽報十二月十五日﹞

孫明揚說猶如婚姻一樣神聖不可侵犯、一日也不能延遲、否則會影響香港國際商譽的合約,只是「清拆天星碼頭並將垃圾運往填料區」的小合約!當孫明揚將在十二月將一紙「拆樓合約」捧到天咁高時,到了零七年一月,即皇后碼頭原訂清拆的日期,同一個人又忽然當合約冇到,將拆樓日期不斷延後,並且暗示合約是可以改的:「至於工程合約,當中並不包括就保留皇后碼頭結構部分進行任何額外工程所需的費用,但由於有關的工程可能屬於小規模的工程,所涉的費用應不會過於昂貴。」﹝一月二十三日立法會委員會會議紀錄第十九段﹞

要原址保留天星碼頭,涉及的技術問題不會比皇后碼頭多,涉及的合約束縛也不比皇后碼頭多。天星碼頭運動之所以輸,其中一個原因就是讓政府成功操弄「合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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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膽提出原址保留方案。乜都唔郁仲慳錢﹝另解釋原址保留的精神﹞

眼下的皇后碼頭保留方案,政府毫無保留地支持拆散重置的方案D。政府話這個方案要額外花五千萬,最平,其他則又貴又不可行。原先對我而言,保留皇后碼頭方案最重要的原則是「最終能留在原址」,工程期間是「完全不動」還是「先搬走再搬回來」則沒有堅持。然而當我了解到政府操弄合約的把戲後,我想方案B﹝樁柱轉移原地保留﹞可能是比方案C或方案D更好的保留方案,更加省時省力省錢。

簡單來說,P2路可以重新刊憲改路線﹝那是任何原址保留方案都要做好的﹞,暗渠可以用樁柱轉換的方式建﹝政府估計額外費用六千五百萬﹞,機鐵延伸隧道另外四百六十米索性不起﹝沒有簽約,不用賠錢﹞。長春社的熊永達和黎廣德都提過不建四百六十米隧道的理由﹝稍後另文補充﹞。這條隧道主要是預留給北港島線,一條二零一六年才決定起或者不起的地鐵線。專研交通的熊永達指出,按目前的大環境,沙田──中環線都已改道不過海,北港島線興建的可能性已比規劃第三期填海用地工程時少,最終大有可能放棄興建。因此,毋須現在就進行隧道工程,以免將來變成填海區地底一個無用的大窿。

方案B保留皇后碼頭,額外花費六千五百萬,卻省了建隧道的錢數億元。如果政府單單要和市民計錢,此慳錢方案也應在考慮之列吧。至於很多人還搞不清楚的原址保留理念問題﹝連立法會議員都在嘲笑什麼涼亭方案﹞,前晚我和黎廣德在香港電台一個節目上嘗試解釋了,有興趣請去聽。都是老生常談來的。

後記:記住這個人:何鍾泰。看過這篇文,大家都會知道政府公開合約內容的必要。但偏偏有些議員可以當眾說:「只要政府當局能就工程合約的相關部分提供解釋,他認為政府當局無需提供有關的工程合約文件。」﹝一月二十三日會議紀錄第二十四段﹞此人猶如拍攝示威者解手的警察,兩人皆無藥可救。

保留皇后碼頭民間公聽會背景資料
左圖拍攝者:阿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