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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爆香港淫審制度之一:Article-in-itself ──問你點審?

前言:

自從六月下旬〈齊齊來貼 hyperlink〉一文被淫審處評為二級後,一直為準備覆審與淫審處有書信往來,過程中發現很多難以置信的問題,現以連載方式,與大家分享。

行政主導的審裁

七月十七日,我致函淫審處詢問初審的過程,以及影視處提交給審裁員的資料。當中第四到第五項明確地問到,審裁員是否意覺到該圖片是一幅來自 flickr 的超連結?審裁員是否知道<香港獨立媒體網>的性質?影視處或律政署有否提供任何的法律意見、投訴信或其他就此物品的相關資料?

淫審處把我的提問轉給影視處,而對方「建議」淫審處要求我解釋我的提問與覆審聆訊的關係。影視處給淫審處信函措詞如下:

「Further clarifications from the applicant maybe needed and the Tribunal may wish to ask the Applicant to indicate the relevance of the questions in relation to the full hearing.」

而淫審處亦跟從了這個「建議」,回我一句話,請留意句式:

「Please tell the Tribunal the relevance of the questions in relation to the full hearing.」

我即時的疑問是:作為一個司法機構,為什麼連一封信也要跟從一個行政機構的指令?

我於八月九日的回信也很不客氣地指出,「公開透明」是影視處對外的宗旨,作為一個可能會遭受刑事檢控的人,我有權知道初審的詳細過程。此外,我又引述了淫審條例第廿八條,當中提到若淫審處認為該物品涉及「公眾利益」(public good),包括科學、文學、藝術、學習或公眾關注的事宜,便能獲得豁免;以及淫審條例第十條,指出審裁員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物件的整體性(the dominant effect of an article or of matter as a whole)、出版物的受眾、出版的目的是否真誠等。

不清楚自己責任的審裁處!

結果淫審處又於八月十四日去信影視處,要求對方澄清淫審處的責任(duty),是否有必要提供初審的細節,以及所提供資料的細緻程度。

Article-in-itself!

昨天收到淫審處最新的回覆(這次它卻沒有把影視處的回覆備份給我),裡面有一些字眼使我瞪大了眼: “Article” in itself ! 我即時想起大學時讀存在主義時的 Being-in-itself ! 原來影視處(應該是來自影視處的點子吧)那麼具有哲學修養,以哲學的、神祗般的「自在存在」來形容「物件」,以合理化其行政濫權!

信裡表明,影視處於初審時沒有提交任何相關參考資料,包括刊載「齊貼」一文的 inmediahk.net 的性質,照片作為 hyperlink的互聯網特性等。

「The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only submitted the "Article" for classification. The Tribunal only considered the "Article" in itself. None of the matters or materials mentioned in paragraphs 4 and 5 of your letter of 17.7.2007 were put before the Tribunal at the hearing.」

一直以來,淫審條件都強調要把「物件」放在具體社會的脈絡,包括社會的整體道德水平、刊物的性質、受眾、公眾利益等,以防止法律被濫用來干預言論、表達、創作等自由,所以 “dominant effect” 和 “article-as-a-whole” 等概念,是法例訂明的評審指引。可是,目前的淫審制度,把法例上訂明的「指引」棄而不用,而以行政部門的一點、兩點、三點「指引」取而代之(article in itself)。結果,制度被濫用,過去數月,出現為數不少的選擇性撿控,於出版和互聯網裡,製造了嚴重的「寒蟬效應」,網民甚至提出要把網站「移民」!

容我在這裡再冒一次險來說明「Article-in-itself」所造成的問題,請看上圖:

圖中有一個勃起的陽具,以及一些自慰和做愛的描繪,若我們單以行政指引來判辯,大概會被評為不雅吧,甚至可能是淫穢(因為有勃起的男性性器),可是,其實這幅畫是阿姆斯特丹的性博物舘海報,亦是一幅廣為人知的藝術創作,其目的是把性器視為跟手、腳、臉一樣的身體部份,而不是賣弄色情;此外,我於這篇文章裡引這個海報,是真誠地討論現時行政主導淫審機制所出現的問題,審裁員若有以上足夠的資訊,以及對自己角色和條例的理解,他們大概會運用第廿八章所賦予這物件的豁免權吧!

另一個脈絡是,在互聯網上,有無數的照片會出現與棵體雕塑、勃起陽具裝飾的圖片,整個互聯網的文化是,「各取所需,不喜勿 search」,所以在這個空間裡出版,其受眾的道德,與現實社會亦有差異。

幹掉自由

可是,若以「article in itself」作為標準,這幅畫大概難逃一劫!而〈齊齊來貼色情hyperlink〉一文,亦是在「article in itself」下的行政哲學下被「幹」,但它所「幹掉」的,不單是一篇文、不單是我或者香港獨立媒體網編輯可能要留有刑事案底,而是香港的言論、創作、表達自由、以及互聯網和文化創意產業的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