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

兩件與抄襲有關的事

  最近,圍繞耳邊的數則新聞與消息,都與抄襲、創作、版權等問題有關。

  一者,「永邦事件」。永邦是一名台灣創作型歌手,他在2005年8月4日發行一張新曲+精選的專輯《珍愛真愛風行精選集》。唱片所收錄的曲目,包括有純音樂的:《Magic (原創風行版)》和《Melody (原創風行版)》。諷刺的是,加上「原創風行版」的曲目,偏偏就是抄來的。《Melody》的Melody,百分百與深受ACG(動漫遊戲)同好喜愛、廣為ACG界人士熟悉的動畫及電玩遊戲《AIR》主題曲《鳥之詩》(鳥の詩)相同。而《Magic》一曲,也抄自藤島裕之的鋼琴曲《天使的假日》(天使の休日)。鑑於互聯網這個「地球村」的威力,及各同好路見不平的聲討,此事迅速地日本製作《AIR》的公司Key及藤島裕之的耳中(見 http://key.visualarts.gr.jp/http://www2s.biglobe.ne.jp/~aitukiyo/ )。

  對於此事,永邦的回應是他不知情。他回應台灣記者的提問時,辯稱他沒參與該專輯的製作,歌曲乃由唱片公司所揀選、輯錄;又指該兩首歌曲並非他的創作,他沒有抄襲作品。唱片公司則指,歌曲的收錄乃永邦的經理人季忠平決定。其後,季忠平表示該兩首歌曲已向日本公司購得中國大陸的版權,但因為唱片發行得太趕,來不及向日本取得台灣地區的版權。

  然而,《時報週刊》翻查唱片歌詞本中有關曲目的版權宣告資料,卻尋不獲。Key和藤島都在其網站表示,季忠平所謂購得銷售權的言論是不符事實、不誠實的,並要求台方道歉。Key要求發行該唱片的台灣Sony BMG在網上賠罪和注明該歌曲名字是《鳥之詩》,作曲者為折戶伸治。若台灣Sony能做到,Key社並不要求作金錢賠償。

  最後,台灣Sony發表聲明( http://www.sonymusic.com.tw/20050929/20050929.htm ),向《鳥之詩》作者折戶致歉。

  二者,「死人頭」事件。日前,劇團好戲量再次公演劇本《吉蒂與死人頭》,該劇本乃劇團的創辦人楊秉基,在2002年戲劇匯演編劇中獲得優異獎的作品。然而,Hello Kitty的製作和版權持有公司Sanrio則認為,劇團的海報和橫額使用了極似Hello Kitty的圖像,侵犯其註冊商標,並認為《吉》劇利用了Sanrio的商譽。Sanrio遂向好戲量發出多封律師信,要求他們拆除所有宣傳品,把劇本交予Sanrio審查,以及把該劇所有收益交予Sanrio。

  楊秉基指,劇本的主要靈感乃來自1999年發生的Hello Kitty公仔藏屍體人頭的案件,內容只提及一個喜愛Hello Kitty的女孩,「吉蒂」和「死人頭」只是主角的稱呼,故事主題是溝通,並不認為劇本侵權。他並指Sanrio要求審查劇本,係侵犯創作自由之舉。楊又解釋海報的設計,是要讓觀眾先以為是Hello Kitty,繼而發現它不是Hello Kitty,而是放大鏡中的「死人頭」,帶出該劇「溝通不要只看表面,要深入觀察」之主旨。

  但網上亦有不少討論,指好戲量借用Hello Kitty「過橋」作宣傳,確是侵犯了Hello Kitty(的版權持有者Sanrio)之版權,是不尊重創作、犯了法律,Sanrio公司發律師信,亦無可厚非。

借符號再造是二次創作

  兩個討論,「永邦」的一面倒地激烈,「吉蒂」的則吵得頗熱鬧。分別在於什麼?

  「永邦」那個,不論是他、是唱片公司還是季忠平,明顯是有人犯了錯。「聲都唔聲」就把別人的歌,聲稱作「原創」,從什麼角度看,這行為都是(有)剽竊(之嫌)。因此,想否認有錯都難,問題只是到底是誰犯這種錯。「一面倒」捱批,沒法子。

  「吉蒂」那個,卻大有可探討之處。

  根據本身是記者的Florence在Blog上的文章(見 http://florencelai.blogspot.com/2005/09/vs.html ),律師記為好戲量確是有侵權的嫌疑:「只要某個作品,令人聯想起某個創作(按:指「另一個創作」),亦即highly assemble,已有侵權嫌疑了。我將上述兩張宣傳品,給三個律師過目,三人不約而同認為有侵權嫌疑。」雖然另一位朋友港燦在 http://florencelai.blogspot.com/2005/10/blog-post.html 討論中,援引國際例子,指出好戲量可從什麼方面作抗辯,但起碼Sanrio的律師信,指控好戲量侵權,有一定的法律「道理」撐在其後。

  可是,好戲量的海報,確實有它自己要表達的訊息。如同畫家安地.華荷(Andy Warhol)的金寶湯畫,如同《東宮西宮》裏假音人的《香港輓歌》,如同《EVA》(《新世紀福音戰士》)借用許多藝術名作「惡搞」……

  借用別人的東西(作為文化肖像(icon)或符號(symbol)),經過改造,帶出另外要表達的意思,這種已經是再創作(re-create,二次創作),是一種藝術的表達。文化人梁文道在9月26日的《都市日報》中寫了《蒙娜麗莎死人頭》一文:

  「蒙娜麗莎大概是世界上最知名的一幅畫,也是最多藝術家、設計師和其他各色人等戲仿模擬的肖像(icon)。所以我們不只看過印得到處都是的『正版』蒙娜麗莎,也看過留鬍子的蒙娜麗莎,看過哈哈大笑的蒙娜麗莎,還看過漫畫版的蒙娜麗莎和蒙娜麗莎的立體雕塑。

  每一個人重畫蒙娜麗莎都有不同的目的,畫出來也有不同的效果;但不管大家為甚麼要仿作蒙娜麗莎,也不管仿出來的效果是輕度的調侃還是深沉的反思;它們都擴大了這幅畫及其作者達文西的影響力和知名度,也拓深了這幅畫的意蘊。因為所有的仿製品都是對原作的一種解譯,也更加鞏固了這幅畫作為Cultural icon的地位。」

  的確,不論是杜象(Marcel Duchamp)的《Reproduction of L.H.O.O.Q.》,還是丹.布朗(Dan Brown)的《達文西密碼》,都是借用了蒙娜麗莎這符號,而表達着別的東西。這也是再創作。

  這麼看來,為什麼「吉蒂」一事會引起兩方不同的意見,在爭持着?

  Florence的分析,在於好戲量對參考對象的處理:「在學術和藝術創作手法上,『再創作』者會大方承認或交待創作時的參考對象,『抄襲』者不會承認自己抄襲時有參考對象,並堅持『抄襲』的東西是原創。……話劇《吉蒂與死人頭》海報創作,一直以來也堅稱是原創。我訪問時,劇團主腦楊秉基強調海報肖像不是Hello Kitty,要劃清界線,但他不諱言希望別人看到海報後,會以為海報肖像是Hello Kitty。為何觀眾會產生這種聯想?」(引自 http://florencelai.blogspot.com/2005/10/blog-post.html

  的確,在寫作文章時,借用別人的東西,盡量說明出處、來源,是向來判別文章是否剽竊的關鍵。明顯是抄襲卻不認,就很易被人覺得是有心剽竊。「永邦」的事就是這種。

  可是落在圖畫上,許多時不用硬要加上字句,破壞構圖,只憑畫面已可判別它是否借用了某個或某些文化肖像或符號。否則,這幅二次創作的圖畫,可謂相當失敗。正如售賣《Reproduction of L.H.O.O.Q.》的店鋪,不必在貨品名稱中加上「本圖改自《蒙娜麗莎的微笑》」;繪畫「阿豆」愛德華.艾力克的同人誌,不用寫明「本同人誌乃以《鋼之鍊金術師》角色愛德華作改編」,看到圖像,讀者自然知道。

  當然,即使不特別註明,大方承認借用了什麼符種,是尊重原作者的態度,是有須要的。但Florence訪問楊秉基,是在Sanrio發出律師信後,Sanrio根本就沒理會好戲量劇團是否承認參考Hello Kitty,不嘗試作溝通,就以高高在上的姿態以多封律師信壓下來。楊秉基對記者「劃清界線」也許是為着在法律上作辯解,但他也坦誠表示,海報設計概念在於先令人以為是Kitty,其實他並沒真的否認。

  要是楊秉基在Sanrio未出律師信時,就作此聲明,你猜Sanrio會否不出信?

「侵權」≠「抄襲剽竊」

  我猜:一定會出信!而且可能因為你自己已聲明了借用Hello Kitty,使律師會出得更快更早。因為,Sanrio的律師信,已顯示他們關注的是:(以下四點引自梁文道《蒙娜麗莎死人頭》)

(1) 認為使用了Hello Kitty的肖像是侵權;
(2) 認為「好戲量」未經授權就使用「吉蒂」這個名字;
(3) 認為這個戲的內容可能不符合Hello Kitty原有的正面意義;
(4) 當然,這部戲是收門票的。所以Sanrio的代表律師要求「好戲量」停止這種侵權行為,同時交出劇本讓他們研究。

  除了第三點和審查劇本之要求,涉及內品內容,其餘各點都不是關於創作,而是關於產權或版權,所謂的「Copyright」。

  文化研究學者葉蔭聰在「In-Media」的《尊重知識≠尊重知識產權:Marshall Sahlins 與Creative Commons》( 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74891&group_id=49 )一文中指出,不少學術界中人一直關心知識流通,以及由此引伸出的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而不是專利,或知識產權,或版權(copyright)。他引述曾任法律系講師的王岸然說話:「copyright其實指的不是作者的權利,而是copier的權利」。

  梁文道列出Sanrio的數點立場,就是在於這個「權」。Sanrio以君臨天下的姿態,宣告他擁有運用、演繹、解釋這個文化肖像或符號的「權」。其他人如何得到這個「權」?就是要向Sanrio付予利益,並要通過他們的審查。審查的原則,是不許把這符號演繹得有違Sanrio所定下的正面意義。

  這才是「吉蒂」事件的真正原因和關鍵。

  因此,即使你一早加上聲明,Sanrio還是會「關注」好戲量沒有向他們付錢和申請,以及他們的創作是否符合他們定下的Hello Kitty形象。他們還是會要求你交出「收益」和審查劇本。即是說,Sanrio根本就無心開放Hello Kitty這肖像或符號的流通,拒權讓它成為公共領域。Sanrio的態度,和控告讓學童在牆上繪畫了米奇老鼠的迪士尼,同出一轍。對,Sanrio和無嘴貓,已和米奇老鼠一樣,儼如跨國企業了。

  恰好,在「永邦」之事上,原作《AIR》的版權持有者Key,要求是的說明原作名字和原作者名字,若台方能做到,就不予金錢追究。這種保護原作品、原作者,而非金錢權的態度,與Sanrio相反。事實上,Key也知道《鳥之詩》在日本有許多同人創作,把這曲重編、重填詞、重唱演繹、重新剪接MV,這些同人作品,以討論「吉蒂」事件中的某些發言者之態度,也可指斥為侵權、不尊重版權持有者的版權。然而,Key卻容許這些增加作品意蘊的二次創作,亦把它們視為增加作品影響力的宣傳。Key所不容許的、所憤怒的,是像「永邦」事件般的剽竊,連原作名字和原作者都被隱沒,企圖當成自己的原創。

因版權,扼限了大眾創作權/創作發佈

  像Key、Leaf等一些日本的動漫、遊戲公司,都對二次創作持寬容態度。他們不但不對任何二次創作作出干預,容許他們在同人市場的存在、銷售,並視之為有助宣傳原作的廣告。有些公司更聲明容許和歡迎二次創作。

  因此,日本的同人誌(非市面商業的、自資出版的自主漫畫)發展蓬勃,大家有頗大的二次創作空間。玩Crossover、仿作、符號挪移、惡搞等,無往不利。當然,也有像田中芳樹般,聲明不希望自己的作品改編成什麼色情、同性愛等,一般二次創作的作者都會尊重原作者。日本的朋友卻不會在自己的網頁上,直接貼上未經作者授權的原作品動漫畫圖片,一般都是用自已再繪畫的。

  香港的同人界,目前也享受着日本的餘蔭,大量進行二次創作。大家會譴責那些剽竊的,把抄來的畫當成自已原創的,但不會禁止二次創作。

  然而,日本也沒有迪士尼的二次創作。始終為免被告,要「聰明」一些。

  學術界上,也關注到版權往往成為限制知識和創作的交流、限制公眾空間的桎梏,因此成立了Creative Commons(見 http://creativecommons.org/ ),推廣「版權所無」,只要是非商業使用,人們可以對有關作品通行自由交流、發佈,在要求着尊重原作者(如保留他們的名字、出處,不允許剽竊)的同時,打破過去版權對訊息交流的限制。比Leaf等公司更進步。

  版權是一種私有的「權」,在資本主義底下,持「權」者可以要求以金錢或其他東西作交易。因此,尊重版權不等於尊重創作,版權往往限制了創作的可能性,和創作的發佈空間。

  最近,圍繞耳邊的數則新聞與消息,都與抄襲、創作、版權等問題有關。前面說過兩件了。三者,近日網絡上自主土製和發佈錄音節目的podcast(播客)香港族群,首次與一直嚷着要如何如何收取版權的C.A.S.H.(「現金」/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開會,商討podcast時播放音樂的版權問題。

  我沒有參與是次會議,但看回人們在Google網上論壇的討論(見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podcast/browse_thread/thread/dc04e06c359e7e65 ),C.A.S.H.都是一如意料之內,一切強調他們有權收現金。C.A.S.H.成員能否作歌給播客作非牟利使用,C.A.S.H.自己沒搞清楚,卻強調「不建議」。

  說到同人誌,我就想起也是自主創作的「同人詞」。同人詞與ACG的關係密切,有共同的根,依仗原本的ACG作品作符號。最常見的同人詞,是以該動畫的主題或片尾原曲,說回該動畫故事和引發的感興、情感或思想。即使不是要填一首說該動漫原作的歌詞,也無可避免的要大量使用動漫畫的原曲來傳達特有的意義(例如筆者在中大一個講座上播出的《妹妹公子》,就是刻意借著名萌(moe)系遊戲《妹妹公主》的原曲,與歌詞中的符號一起,以及曲詞互動的對原作的仿諷,如四重疊字「愛」對原作影射的部份,拼貼成萌系御宅族(otaku)的生活描繪)。要採用原曲,並不代表它不是好的、有價值的創作,相反往往能帶出無其他歌曲可代替的傳意較果和美感。

  然而,對着只強調、只有興趣於現金的什麼「CASH現金團體」,同人詞要透過podcast發佈,前景堪虞。播客們為着繼續播下去,都說要「守規則」,「選擇」放棄播放某些音樂這「出路」。不知道這種其實就是對創作發佈空間的自我約束、審查,亦是不利創作。持相反意見的人,可以說還有許多「安全」的曲可以填詞,放棄填某些曲「不會死」。但,用別的曲真的可以與原作品所表達的訊息、感覺相比嗎?暫且不論什麼協音寄調的問題,失去動漫畫原曲這符號,同人詞往往就不成完整作品。

  正如梁文道在《蒙娜麗莎死人頭》的結尾所說:「只是到了我們這個智慧產權至上的年代,企業是不准你做這種詮釋的。看來楊秉基下回只好創作《蒙娜麗莎死人頭》了。」也許,只要求「守規則」,而不嘗試揭穿企業為自己利益所定下規則如何扼限創作,不為這些扼限創作的的規則作爭取或突破,那麼同人詞人只好被逼抄《麥嘜》,只能用貝多芬來寫《網球王子》,用蕭邦來填《Gundam Seed》。但這麼搞,原先想表達的東西,原本的創作帶來的情緒感受,現在還剩下多少?還能夠剩下多少?

  又,也許,只有在一些本身已買了授權的場地上,所搞同人誌活動(例如大學會場所搞的同人誌活動,以及理論上的Comic World──如果他們播日文歌獲授權的話,播放借用其曲的同人詞,只要加上非由C.A.S.H.管理的原作者授權便可),才可以發佈同人詞。然而,這些活動也未必會讓你這樣做,例如理論上可以的Comic World,他們所舉的原因,正是說不知這樣會否侵犯版權。

如果你認為我們的網站及文章不錯,請捐款支持獨立媒體!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NoDerivs 2.5 License.

相關連結:
葉蔭聰:尊重知識≠尊重知識產權:Marshall Sahlins 與Creative Comm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