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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禁蒙面法》暴動罪成 8男女囚33至37月 3青年判入教導所

抗議《禁蒙面法》暴動罪成 8男女囚33至37月 3青年判入教導所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示威者發起遊行抗議《禁蒙面法》,26人在銅鑼灣近鵝頸橋被捕,分成3案審訊。其中11人經審訊後,全被裁定暴動罪成,部份人另被裁定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還柙至今早(7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本案暴動規模不少,從大量參與者組成「人鏈」運送物資往前線,可顯示早有預謀,判8名成年被告監禁33至37個月,3名青年被告則判入教導所。散庭後,親友們向被告大喊:「撐住呀!」、「等你呀!」、「好好照顧自己!」

被告為:仇銘芝(現年30歲)、梁耀文(23歲)、黎樂恆(32歲)、何高僑(21歲)、梁偉楓(29歲)、林永聰(19歲)、張鳳嬌(30歲)、岑朗賢(18歲)、蘇朗豪(30歲)、余雪菁(19歲)、梁思婷(28歲)。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官:參與者組「人鏈」傳送物資 顯示早有預謀

法官林偉權指,是次暴動規模不小,由灣仔杜魯誌道漫延至銅鑼灣的波斯富街,歷時約38分鐘後才算被遏止,聚集人數約有500,當中有人使用汽油彈,可幸沒有人遭受嚴重的身體傷害,惟路面的磚塊和馬路欄杆遭受破壞。

林官續指,從大量參與者組成「人鏈」傳送物資到前線,顯示他們「早有預謀」,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本案11名被告是策劃或主導角色,但暴動本已屬嚴重的罪行,不應被姑息,附和者也不可能被輕判,刑罰須帶懲罰和阻嚇性。

林官又提到,2019年的修例風波帶來一連串的暴亂事件,年輕人懷著改變社會的心但用錯誤的表達方式,有的人對法律不熟悉,以為單純身處現場不作任何行為便不會墮入法網,但他們不知道在場鼓動和支援也可入罪,而且罪責不輕。本案的11名被告攜帶裝備前往現場,成為暴動的一份子。

就暴動罪,林官以監禁3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各人過往沒有案底及不爭議大部份案情,扣減至35個月。其中第二被告梁耀文攜有水槍和通渠水,林官加刑至37個月。第九被告蘇朗豪攜帶鐳射筆,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林官就該罪判監3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故蘇的總刑期為37個月。

林官考慮第四被告何高僑案發時非常年輕、第七被告張鳳嬌對社會貢獻良多,以及第十一被告梁思婷身體欠佳,必然為監牢生活帶來困苦,遂把3人的刑期減至33個月。

梁耀文、何高僑、張鳳嬌和梁思婷另被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林官就此罪判監3個月,與暴動刑罰同期執行。

至於3名年青被告:林永聰、岑朗賢和余雪菁,各被裁定暴動和使用蒙面物品罪成。觀乎教導所的羈留期,林官認為判處教導所既有足夠的懲罰和阻嚇性,也能提供紀律訓練和學習機會,遂判各人入教導所。

法官特意讀出部份求情信內容 親友不禁拭淚

林官讀畢判刑理由後,特別提到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均態度誠懇,及「沒有政治宣揚」,他認為在庭上讀出來會有正面訊息。在他讀出信件內容期間,旁聽席的親友不禁拭淚。

林官引述第四被告何高僑的信件,指審訊的種種經驗是「我人生重要的課程」,讓他看到家人對他不離不棄,以及在患難中得到不少真誠的朋友,亦慶幸仍有不少香港人默默地關懷社運案件。何續指,2019年是他人生中的轉捩點,完成服刑後,願意發揮所長,為他心愛的香港貢獻。

第六被告林永聰在信中表示,被起訴後為追求思想上的自由,學習不少關於歷史、文化和世界各地的知識,了解更多後,始終對香港歷史和文化尤其喜愛。他希望學習成為善良、正直和更好的人,以不同方式貢獻世界和香港社會。

第十被告余雪菁的信件則指,她在公開試中修讀倫理及宗教科,在求學過程中重新認識自己,也認識了性平權和死亡等議題,「無用之用」也有其用處,比起過往被動地吸收新聞資訊,她現時學會多方面思考。在案件審訊中,她由青少年變成大人,對他人多了一份同理心,冀日後繼續鑽研哲學,以及接受輔導,以掃清兩年以來對案件的擔憂。

事件中共有26人被起訴暴動罪。在首宗審結的案件,暫委法官高偉雄裁定5人暴動罪不成立,但各人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監10周、入更生中心和社會服務令。惟律政司就暴動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案件現正於高院上訴庭排期審理。

至於最後一宗處理的案件涉及10名被告,將於11月4日審前覆核,並於12月1日開審。

案件編號:DCCC10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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