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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押4月爭議控方須否披露資料 鄒幸彤:仍不知被指控作誰的代理人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押4月爭議控方須否披露資料 鄒幸彤:仍不知被指控作誰的代理人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4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前常委梁錦威認罪判囚3個月,其餘4人否認控罪,今(25日)於西九龍法院作第二次審前覆核。控方提出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拒向辯方披露部分資料,惟鄒幸彤反駁指自己從不是要披露政府機密文件,只是想知道控方對自己的指控,即支聯會究竟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否則根本無從抗辯。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4月6及7日,以討論及決定控方是否須披露相關資料。

控方稱公眾利益豁免披露資料 鄒幸彤:只想知道指控細節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今表示,辯方要求控方披露的某些文件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保護,申請押後案件,以討論控方須否披露。

鄒幸彤親自陳詞,指從不是要申請披露政府機密文件,只是申請披露本案控罪的細節,即支聯會究竟是誰的代理人。她續指,早於上次審前覆核已指出此爭議,亦曾向控方發信,惟直至現時都毫無進展,續問「如果我們是代理人,怎可以不知道誰是我的主事人?如果不知道是誰的代理人,又如何為自己作辯護?」她又舉例,若控方指控支聯會為普丁的代理人,那可能就要傳召普丁作證了,但現時辯方「連被指控什麼都不知道」,根本不知道要收集哪些證據,也無法抗辯。

羅官問控方能否提供相關資料,張卓勤回應並非說該些資料存在或不存在,但如控方要提供,則相關資料便是涉公眾利益豁免權。鄒幸彤反對,直指控方什麼資料都說與公眾利益有關是不公平,強調只是想知道針對他們的檢控基礎;而相關公眾利益豁免權的爭拗,應留待控方說明他們是誰的代理人後,再就控方如何獲得相關資料作爭論。

辯方:必先確定待披露的文件確實存在 官押4.6討論

代表鄧岳君及陳多偉的大律師表示,要爭議公眾利益豁免權,必先確定相關待披露的文件確實存在。代表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亦指據其理解,指出被告是誰的代理人與公眾利益無關,要求控方在提訊中說明理由。

張卓勤回應他們會說明理由,又確認鄒幸彤要求的所有資料均受公眾利益豁免權保護。羅官一度問及相關文件有多少,控方稱不希望現時於庭上披露,但強調該些文件的數量並不重要。羅官終決定將案件押後至4月6及7日,以討論及決定控方是否具「公眾利益豁免權」不用披露相關資料。

鄒幸彤:控方3萬頁文件與案全無關 只欲爭議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

控方又透露,於支聯會葵涌倉庫及六四紀念館搜得約3萬頁文件,包括會議、活動、財政紀錄和傳單等,已整理成79頁的列表並全交予辯方,惟需時翻譯為英文。羅官探討如何能翻譯較少文件,控方回應該些資料乃用以證被告保管被要求提交的資料,並拒絕提交;但如辯方同意該些資料是準確,又不欲以「已盡應盡的努力提交資料」和「沒有交資料是由未能控制的原因所致」這兩項作為抗辯理由,即承認是刻意不交資料,則不需翻譯相關文件,可節省法庭時間。他並稱,理解辯方於本案只是爭議要求他們交資料通知的「有效性」(validity)。

鄒幸彤回應,從一開始便只欲爭議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控方準備的該些文件全部與案無關,亦不會依賴上述兩項為抗辯理由。她又引控方準備的文件指,上面包括很多九十年代的資料,但通知只是要求他們交出2014年後的資料,根本與案無關,且文件中有很多空白頁,認為控方只是搜到一大堆資料便稱有關。鄒續指,她可同意這些文件於支聯會倉庫和六四紀念館檢取,但如控方欲借文件內的某些內容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她則不能同意。

羅官終指示控方要為鄒幸彤準備一份可送往獄中、有頁碼的文件,而各被告則須檢視該3萬頁文件,找出有爭議的部分再由控方翻譯,以節省法庭時間。

本案原於去年10月21日作第一次審前覆核,惟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由於辯方提出多項爭議,需要更多時間檢視過去30年的悼念晚會影片和60盒支聯會文件,以考慮是否需傳召更多證人,要求押後兩個月作第二次審前覆核。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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