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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學思政四人再押下周六判刑 官需時決定情節嚴重或輕微

賢學思政四人再押下周六判刑 官需時決定情節嚴重或輕微

(獨媒報導)已解散的「賢學思政」前召集人王逸戰、前秘書長陳枳森、前發言人黃沅琳和朱慧盈,被指擺街站煽動大眾「揭竿而起」,其中3人還柙至今逾一年。4人早前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今(15日)於區域法院作進一步求情。辯方強調,本案情節輕微,4名「乳臭未乾」的年青人並不能真正煽動心智成熟的人顛覆政權,「國家今日仍然屹立不倒、欣欣向榮」。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需時考慮本案屬情節嚴重或輕微,將案件再押後至下周六(22日)判刑,預計屆時有部分被告能判刑。辯方求情又透露,於7月還柙的朱慧盈獲浸大安排遙距教學繼續學業,亦獲教授探望了解進度。

4名被告依次為:王逸戰(21歲)、陳枳森(21歲)、朱慧盈(19歲)和黃沅琳(20歲),早前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國安法》,任何人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處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李庭偉。4名被告身穿西裝或襯衣入庭,開庭前旁聽人士頻頻笑着向他們揮手和做出心心手勢。

控方稱可按被告角色決定情節嚴重性 情節嚴重者待呂世瑜案裁決

4人早前進行求情,由於本罪規定情節嚴重須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辯方爭議5年的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控罪,即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後,刑期能否低於5年。

法庭早前押後以待涉同一爭議的光城者案和呂世瑜案結果,其中呂世瑜案10月13日聽取部分陳詞,並押至10月24日進一步陳詞;光城者案則有5人被裁情節較輕判入教導所,另2人押至11月判刑

控辯雙方今作進一步陳詞,均同意若法庭裁定被告情節較輕,可於今天判刑;如未能確定,則需押後以待呂世瑜案上訴庭就最低刑期、減刑因素等的裁決,控方形容該案對本案有「相當重要的影響」。控方又指,雖然本案被告控同一控罪、屬同一組織,惟因角色不同,法庭可裁定部分被告情節嚴重,部分情節較輕。

辯方指情節輕微 不涉「繪聲繪形暴力形容」

4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均認為本案情節屬輕微,並非嚴重。代表王逸戰的大律師求情指,本案相較光城者一案,沒有使用社交媒體和召開記者會,不涉「繪聲繪形的暴力形容」,也無檢獲任何武器。而王逸戰案發時僅19至20歲,基於不成熟、考慮不周,受他人影響才魯莽犯案;加上國安法首案唐英傑案於去年7月才判刑,被告犯案時對國安法認識不足,望法庭裁定案情屬「較輕中偏向嚴重」。

郭偉健一度指,王逸戰亦有接受媒體訪問,惟控方確認被告罪責僅限於控方識別的7個街站。

辯方指被告乳臭未乾難煽動他人 官:賢學吸引力似乎較光城者大

代表陳枳森的大律師關文渭重申,陳於7次街站僅現身5次並作一次發言,且最後一次出席是於被捕前8個月,屬《國安法》第33條下的「自動放棄犯罪」,認為可將刑期減到最低。他又指,本案不涉社交媒體宣傳言論,煽動對象僅限當時出現的市民,而「國家今日仍然屹立不倒、欣欣向榮」,任何心智成熟的人看到這4個「乳臭未乾的年青人」,亦不會輕易被煽動組織策劃顛覆行為。

惟郭偉健即插口反駁關大狀「唔係講得太準確」,指從錄影片段可見街站吸引很多市民,亦有很多年輕成員和義工。郭又指,感覺賢學思政的吸引力「似乎比光城者係大」,曾有區議員兩次站台嗌咪,「美國隊長」亦去探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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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疫情亦與國安有關:令到人唔信任政府、顛覆政府

關大狀指「我哋唔可以阻止人嚟探訪」,又指光城者與賢學思政的對象和本質有不同,前者吸引較年輕和激進的人;後者的名字則「比較書生啲」,對象似乎是「和理非」而非「刀刀槍槍拳拳腳腳」一類人,4人「虛無飄渺」的發言煽動和理非的機會不大。郭偉健則稱煽動不需要有整個計劃,只要「令人有個心做嗰樣嘢就得」。

關大狀又一度提及,賢學思政部分街站僅與疫情有關,不涉危害國安或煽動,惟郭偉健指「覺得唔係完全無關」,雖未必直接煽動,但也可能「令到人唔信任政府、顛覆政府囉」。

浸大為朱慧盈安排遙距教學 教授獄中探望了解進度

法庭早前為兩名女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代表朱慧盈的大律師指報告正面,形容朱對事情有反思、合作且有禮貌。朱被控後獲准保釋,至7月認罪才還柙,辯方透露,浸大特意為她安排遙距教學,讓她透過閱讀課本和與教授會面,繼續宗教、哲學及倫理文學士三年級課程,並需呈交實體功課和論文。

辯方指,有5名教授曾探訪並了解朱的上課模式和進度,若判入教導所亦願意視乎懲教安排續維持此模式。而朱望將來能進修哲學碩士甚至博士課程,望法庭考慮她情節輕微,於被捕前半年辭任發言人、自動放棄繼續參與組織,且對將來有所計劃,採納報告建議判朱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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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沅琳失護理學位 求情稱望香港更美好但用錯方式表達

代表黃沅琳的大律師表示,其報告正面,自小品學兼優、參與課外活動及獲獎,又做兼職幫補家計,做義工貢獻社會。辯方指,黃品格良好,出於無知愚蠢犯案,本案屬單一事件,她已感真誠後悔,「當初只是希望香港成為更美好的地方,但用錯方式表達」。

辯方又強調,黃在其餘3名被告被捕後主動投案自首,屬減刑因素,惟郭偉健指相關比重視乎情況,如「發現警察搵緊佢,走都冇得走去投案」,則相對在警方得悉事件前自首比重較低。辯方又指,她未保留理大護理系學位,但她無放棄自己,為囚友補習中學文憑試,亦在獄中報讀文憑試和都大心理學課程,望將來貢獻社會。

官押下周六判刑 稱「相信起碼有一部分判到」

郭偉健終指,「相信(對情節屬輕微或嚴重)有初步諗法但要再確定一啲」,將案件押後至下周六處理,「希望起碼部分被告判刑能處理,或可能全部被告判刑能處理」,又指「相信起碼有一部分判到」。若有被告於下周六判刑,意味法庭認為他們情節輕微。根據《國安法》,本案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情指,被告於前年10月至去年6月的7次街站,多次籲大眾參與抗爭和揭竿而起,以對抗當權者,直至被推翻為止;又籲大眾勇武抗爭和建立香港民族,並在身體和心態上裝備自己。被告亦曾籲大眾反抗防疫措施,及帶領公眾呼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控罪指,4人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與其他人在香港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DCCC9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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