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頗有談論「公民抗命」的,但無論是倡議者還是反對者,總不免讓人有胡鬧之感。其原因乃是由於望文生義,一見「抗」字,即想到「抗爭」、「違抗」之類,然後再也不求甚解。於是,一方說,面對不公不義,犯法也是在情在理;而另一方則謂,奉公守法是公民的責任,法治的根本。一方說應該喚醒民眾;另一方則說不應「教壞細路」。「佔領中環」發起人的表述可謂清楚不過,但流於書生議事,文縐縐的,無震耳欲聾之效。概言之,「抗命」只為公益,不圖私利。倘反對者指是「知法犯法」,則倡議者可稱之為「明知故犯」。而關鍵正在於「故犯」因為「明知」;「故犯」之後,犯人接受法律制裁,藉此彰顯公義的訴求,推動改革。放高論者往往略去了「法律制裁」,「抗命」並非「抗拒」法律制裁,卻是為了良心的驅策而甘於受罰。「公民抗命」的鼻祖美國作家梭羅先生反對美國對墨西哥發動不義之戰,拒絕繳稅,結果入獄,他並未「抗命」。至於香港人,則有揚言「公民抗命」者在法庭上「抗辯」以至求情以至譴責司法,遂令胡鬧之感油然而生。香港人精於計算,被捕後不會連年再犯,緩刑後也不會輕舉妄動。而其實,梭羅先生有家人代繳稅款,牢獄生涯只過了一夜,便回去寫他的名著《公民抗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