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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管治權」與京人治港

「全面管治權」與京人治港

日前,中共總書記習近平代表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向大會發表報告,一再強調要「牢牢掌握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但是卻沒明言「全面管治權」究竟都有什麼權力。在之前的文章中,鄙人提到了張德江在今年 5 月發表的談話,當中便有提到「全面管治權」的詳細解說。



張德江退休會影響治港政策不?


雖然有人可能認為,張德江如今已經退休,他退休前的言論,未必能夠反映現在「習核心」的想法。然而,從習總這份報告中,我們可以看到兩個重要訊息:


(一)習總把「港澳台工作」列為習核心「過去五年的工作和歷史性變革」的一部分,並聲稱「取得新進展」,證明不論是《一國兩制白皮書》首次提到「全面管治權」,人大的《831決定》,還是佔領運動的處理,其實一直掌握在「習核心」手裡,習總是 final boss。

(二)習總在報告中再次提到「全面管治權」,並強調要「牢牢抓緊」。既然如此,即使張德江所提到的解說,並未能全面反映現在「習核心」的想法,將來的「全面管治權」也只可能比本來更加「牢牢抓緊」,而不會變得更加寬鬆。況且,當日張德江的講話中,其實還有一個「創造性」的權力,可以是從《基本法》的條文上僭建而成,而這些內容能使北京在香港的管治上,擁有更全面的權力,習總似乎不可能不用。



僭建而來的指令權、述職和報告權


那麼,這個「創造性」的權力是什麼呢?便是「中央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以及聽取行政長官述職和報告權等」,當日張德江在講話中提到:


「對於屬於中央的權力,在完善有關法律法規,保障直接行使外交、國防等權力的同時,圍繞…中央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以及聽取行政長官述職和報告權等,要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健全落實基本法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機制,確保基本法得到全面準確貫徹執行。」



為何說是僭建呢?因為大家翻開整部《基本法》有關「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的〈第二章〉,第13條只提到中央負責外交;第 14 條則提到中央負責防務;第 15 條是中央任命特首和主要官員,第 17 條是人大常委可把香港本地法律發回重議;第 18 條是人大常委可修改《基本法》附件三,以及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第 20 條是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可授予特區其他權力,根本沒條文提到中央擁有「向特首發出指令權」、「聆聽特首述職和報告權」。



那麼,這些所謂的權力,究竟是根據哪條條文僭建呢?最有可能便是《基本法》第 43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而事實上,前特首董建華在1999年,已曾引用過這條第 43 條,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人大常委就居港權問題進行釋法。由此可見,北京是在「負責」兩字上做文章,僭建出特首可向中央打報告,以及中央可向特首直接發出指令的權力。



是京人治港,還是港人治港?


當然,特首過去可能早已不斷暗地裡向中央打報告,中央也曾暗地裡向特首直接發出指令,但是過去至少沒有明說。雖說所謂指令權、報告權和述職權,是張德江過去提的,習總這次只有提到「把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但是如上所述,這些僭建的權力明顯對北京有利,習總難道不會「牢牢抓緊」不?



另一方面,張德江當日提到所謂的指令權、報告權和述職權,聲稱「要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但是到了今天也沒什麼規定公佈出來。在這情況底下,假若林鄭珍惜羽毛,不願推動廿三條立法,北京會否直接下令要求她搞呢?她不聽指令會否被罷免呢?我們不知道。



以後,北京引用所謂的「報告權」,會否連要求特首先把施政報告打上去,等完中央批示,才能對外公佈呢?我們也不知道。我們只是知道,當北京擁有特首的實質任命和罷免權,又有直接發令權,又有要求特首遞交報告權,還有釋法權和頒佈「決定」權的時候,究竟現在的香港,是京人之港,還是港人治港呢?大家心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