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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七一案辯方結案陳詞 裁判官杜浩成:可否讀快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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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黃毓民、陳偉業、陳志全及人民力量執委周峻翹於2011年七一遊行被控非法集結違反公安條例等七項罪名,於三月十二日早上繼續進行辯方結案陳詞。剛開庭時,裁判官杜浩成詢問各被告能否於今天內完成結案陳詞,引起爭議。裁判官提出無論如何必須在明日十三日一將案件作結,四名被告皆表示不滿。他們指出法官給予控方較多時間準備陳詞,延遲了個多星期,卻要求辯方在兩日內作結案陳詞,是對辯方不公平。結果裁判官讓被告繼續進行結案陳詞,經過近六小時審訊,對上一庭已開出宣讀結案陳詞的第一被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仍未讀完整篇結案陳詞,法官曾多番暫停黃的發言,思考陳詞內容。案件暫定三月十八及十九日繼續進行辯方結案陳詞。

昨日開庭不久,雙方就案件何時作結出現爭論,其後裁判官杜浩成指示休庭十五分鐘,閱讀黃毓民新提交的補充陳詞。首被告黃毓民於抗辯時就公安條例第13條(2)作詳細解釋,並中英對照解讀三項條款並不是需要同時符合而是符合其一的條件。黃毓民指自己在發生衝突之前,不斷嘗試與警方溝通,希望避免雙方衝突。自己的身份亦能起穩定作用,因此不存在控方指的「有預計將會有肢體碰撞」,構成共同犯罪計劃的罪名。

就「非法集結」的指控,黃毓民認為集會並未構成擾亂公眾秩序或破壞社會安寧,旁觀的人沒有遠離遊行,在場的警員或記者均沒有感到恐慌不安。黃又提到控方指遊行人士玩人浪及坐馬路是擾亂社會秩序,反駁遊行於已獲警方不反對通知書,遊行是在警方安排的路線下進行,屬正常遊行活動,而且玩人浪及坐馬路能減低遊行人士的不滿,增加團結,反而對整體秩序有好處。黃又提出警務人員受傷以及電車路被阻塞等證人的證供有疑點,並提供相片以證現場時間,論述遊行並沒有構成擾亂公眾秩序或破壞社會安寧。

第一被告黃毓民在休庭時尚未完成結案陳詞,第二被告陳偉業,第三被告陳志全及第八被告周峻翹亦未進行陳詞,案件押後三月十八日繼續進行辯方結案陳詞。

裁判官杜浩成早前曾負責有多宗頗受關注的案件,包括去年12月愛護香港力量遊行,一遊行人士襲擊 NOW 電視台的記者,判罰款2,500元;廣州巿政協委員方麒驊涉在2011年區議會選舉「種票」罪名不成立;2011年六四遊行後,八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名,全部罪成,葉寶琳及王浩賢被判監禁四星期但緩刑一年;fm101成員泰歷在2011年國慶日在中聯辦門外示威,被控兩項襲警罪,判入獄半年。

案件編號【ESCC271/2012】

《公安條例》對公眾遊行的規管
(1) 公眾遊行可在符合下述條件下進行,並只有在符合下述條件下才可進行─
(a) 警務處處長已接獲根據第13A條作出的舉行遊行的意向通知;
(b) 警務處處長已根據第14(4)條通知有關的人,表示他不反對該遊行的進行,或當作已發出不反對公眾遊行通知;及
(c) 第15條的規定已獲遵從。 (由1997年第119號第6條代替)

(2) 本條不適用於─
(a) 任何並非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的公眾遊行;
(b) 任何不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
(c) 屬警務處處長藉憲報公告所指明的性質或類別的任何公眾遊行。

編輯:黃俊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