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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政策檢討乜?」──有關私人持有歷史建築物的保育事件

「保育政策檢討乜?」──有關私人持有歷史建築物的保育事件

文:鄭敏華@思網絡

今早乘車經過旺角太子道西一段、市建局數年前已啟動,聲稱耗資13多億元的保育項目。翻新後這列1930年代、帶Art Deco風格的舊建築,空間寬躺舒適,至今也引入社企和藝術單位,讓這被譽為香港市區現存最大的相連戰前唐樓群,從此得以又社會關懷又藝術地保留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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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主觀情感還是想起市建局強制收購帶來對舊區本土經濟、原有社群生活的另一面破壞,當然還有賠償價與其具重建潛力的市值的落差⋯⋯

社會近期出現數宗有關私人持有的歷史建築的保育事件,評論中總有人會說當局應該要檢討現行的文物保育政策云云。查實要檢討的是甚麼呢?

回想2011年初,位於山頂道的何東花園,發展局局長以古物事務監督身份,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2A條賦予的權力,宣布將之列為暫定古蹟,以便於所限的12個月有效期內,讓政府與業主磋商保育方案。該古蹟被評為一級歷史建築,在專業界與普羅市民的眼中,該大宅整體佈局與風格、社會及歷史價值等加起來的保育價值,大概都獲得肯定;有指政府曾分別提出換地,或以30億元賠償收購等條件作保育誘因,然而業主開價仍遠高此數,最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今年初有報道指,市傳何東花園終以51億元易手,創下全港最貴屋地的紀錄。

政府於2012年宣布放棄保育何東花園之時,社會上婉惜之聲四起,也同樣有人說當局要檢討現行的文物保育政策!日子過去,說的話依樣,那即是要檢討甚麼呢?!

私人物業,在現法例下訂立的地契條款,和有關土地的法定規劃兩方面所建構出來的限制或容許下,有其可推算的最高發展規模,和相應的市場價值,這亦可說是業權人的經濟權利。當然,若遇上凌駕性的公眾利益,可能是為公共建設收地、危樓或整體城市發展策略下的市區重建,甚至保育等特殊情況,業主的正常權利均有可能受影響或被收回,而法例通常會提出相應的保障條文,以及就賠償額提出申訴等權利。這意味,私人物業的市場價值從來都沒有被否定。

那麼,要保育私人持有的歷史建築,「付鈔」的問題應是無可被避免,只是由誰來付。以何東花園為例,政府大膽代納稅人出價30億,業主開價70億,後來市場承接則為51億(市傳);如此看似政府出價有可能低於市價,但問題是政府出價若不低於市價,其實並不輕易合理化該筆公帑支出,特別當政府在不同民生政策範疇都聲言要量入為出,甚至緊縮開支時⋯⋯

如果你問市民何東花園是否有保育價值,10個人之中,有可能過半數會答「有」;再如果,你問既然有保育價值,那麼納稅人要付出數十億元又如何?這大概可以想像,本來答有保育價值的數人中,有些人會猶豫、甚至放棄。那麼,10人之中,要有多少人支持斥資,有關決定才算順應民意?

以上的推想及提問,其實只是就有人指政策要檢討,那按合理合法的框架下提出很可能會出現的情況或矛盾,而前車可鑑的結果是當局要被迫放棄。假如有機會再來一次,也很難說結果會否扭轉。

那麼,再說白點,社會上仍有說要檢討保育政策,言則是否認為「以公權力強制性保育」也是政策要檢討的一個可能方案?即市建局引用法例收地是一種、透過規劃限制直接加諸新規範又是另一種;但兩者都可能影響業主原有的合理合法經濟權益,如此轉變又是否香港人面對當下政治和社會上種種搖撼、對原有制度崩壞不安而仍要抽離其深遠影響去爭取的呢?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先生日前接受電視訪問時談到,政府有官員對他沒設法阻止議會拉布而有微言,但他說:I can’t do something outside my power。有些事情不論自己主觀意願和立場如何,但制度如此,人家都是合法行事,那就要有承受不如己意的量度。當然,我也不是說要逆來順受,什麼都不用改革,只是不要以追求美好之名而較惡法更惡,令強權更強。《市區重建局條例》中容許強制收購的尚方寶劍,本來也是寄予良好意願;只是法例容許公權力過大,到執行時,沒有民主制衡和問責,會否得不償失,也是值得顧及。

其實,面對存在已久的結構性問題,必須要有新的方法,政府數年前也提出成立信託基金的構思,這可以再多討論,但此文經已太長,還是容後有空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