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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法例再起惡號

2007年6月14日

取自柏氏遺文

立法會昨天通過政府的《房屋(修訂)條例草案》,正式刪除「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簡稱:中位數】。同時政府又向公屋居民下調租金百分之11.6。在場的旁聽者目睹議員刪除「中位數」十分不滿,抗議當局廢除法例。筆者就刪除「中位數」和「示威請願」提出以下的看法:

眾所周之,刪除「中位數」意味著房委會可自行按入息指數調整租金,但更重要的是它再次發起改變「公屋」功能的訊號。老調重彈,公屋政策一直提供一種穩定及廉租的住所給予貧窮人士和家庭,所謂「穏定」是指:1.) 業主不會隨便終止租約:2. )業主向上調整租金的幅度較稳定及緩慢;3.)每個單位擁有充足的空間和設施。刪除「中位數」就是改變「提供穩定租金」的條件。

筆者在私人住宅(九龍城寨)長大,從前母親及外公一直居住於慈雲山廉租屋,自少在屋邨玩大,目睹屋邨發展的變遷,由親情洋溢的地方,變成老人獨居的地方。在這二十年光景,不少鄰居,他們的生活亦得到改善,一方面因為他們的努力,另一方面因為他們仔女「出身」,擁有一份高薪工作,但房委會和公眾人士卻將他們標籤為「富戶」,坦白說,可能自己沒有妒忌心,筆者反而開心看見那班熟悉的鄰居生活「富」起來,但所謂「富」起來,並非說他們不需要做,享受奢華的生活,他們每天也要營營役役,由朝做到晚,生活是迫人的,所以「穏定和低廉的租金」是必要的,它提供了一個喘息空間,給予租戶更容易脫離貧窮,向上流。可是新政策卻倒行逆施,例如,按市場釐訂新屋邨的租金,現在還要刪除「中位數」,每兩年按入息指數上調租金。生活更迫人。

政府及部份公眾一直認為,公屋的租金比私人房屋便宜很多,再者公屋租戶又享受政府資源,所以租戶交多一點租理所當然,眾人皆用妒忌之心看問題。過去港英政府不是目睹私人物業市場不合理的地方及其問題---1.)業主可以隨便按市場變化加租;2.)業主可以隨時終止租約;3.) 私人房屋的空間細,設施欠缺,但租金卻高昂;4.) 貧窮人士因此逼於自建木屋;5.) 木屋村火災觸發起居民流離失所---所以才大量興建公營房屋穩定社會嗎?現在我們又用私人市場的標準批評公屋租金過低,簡直是荒謬!如果那些批評和妒忌是合理的,請特區政府銳意取消公營房屋,解散房委會,將所有租戶轉交給私人物業市場,否則政府要清楚確立公營房屋的社會位置,包括提供穏定的租金,盡力改善公共房屋的質素,並且向公眾發出正確的信息,不要一邊向人說香港有優良的公屋福利,一邊又向自己人說要遵守市場調節公屋的資源運用。

政府刪除「中位數」就是與那些老調精神背道而馳,發出不正確的信息。

政府不斷解釋「中位數」不能量度租戶的負擔能力,只能用入息指數,才能體現租戶的負擔能力。可是「中位數」主要量度整體公屋住戶的「可負擔能力」;前者-入息指數,是從個人水平看問題(individual level of analysis),後者則從公屋作為整體社群看問題 (community level of analysis) 前者是透過指數評估個別「入息變動」,後者則是粗略釐訂「整體社群的可負擔水平」,猶如一個警號。前者根據入息的變動上調或下週租金,(若通脹率每年上升)傾向增加租戶的生活壓力,但量度入息的變化較準確。後者則根據普遍租戶的收入是否超越指定的中位數去呈現整體租戶的生活狀況是否惡劣,它傾向維持一個較穏定的租金上調環境,容許多一些人富起來或增加脫貧的空間,但是不能協助個別低收入入士,所以需要租金援助作為配套。兩者量度不同對象,背後有不同政治理念,本身也有優劣的地方。房委會說前者優於後者,堅持不採納後者,不單犯了方法學上A,B,C的問題;更嚴重的是政府沒有清楚說明前者的政治目的,只說要根據「市場變動」調節租金。

今天公營房屋不單用作維持社會穏定,更協助維持私人物業市場,例如提供公屋給低收入人士,就是要彌補私人物業市場的不足;提高公屋租金,就是鼓勵市民不要申請公屋,亦可以增加房委會的收入。最遺憾的是1.) 它讓私人物業變成一種高昂貨品,令中產一生為買樓為口奔馳。2.) 它更讓低收入公屋居民承受這種托市的代價。

面對刪除「中位數」的惡號,請願人士到孫明揚的住宅抗議,又在立法會會議上拉起橫額抗議,接著警方更大肆守查示威人士,控告他們「非法集結」,「襲警」和「闖入民居」。根據請願人士的立場書,孫局長及房委會累次不願意與他們商討「刪除中位數」的問題。政府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值得原諒。因為特區政府只顧自己的「荷包」,它只想:如果不刪除「中位數」定期向租戶上調租金,還有什麼途徑可以增加收入呢?房委會又怎樣可以長期維持經常性的開支,以維持它的龐大行政架構?想及此,局長與這班示威人士還有什麼好傾呢!然而房委會增加收入的目的究竟有否以整體居民生活設想,有否加快興建公屋,讓多些人入住公屋呢?沒有!相反它收緊入住公屋的限制,一方面避免別人罵它干預私人物業市場,另一方面維持自己的行政成本。筆者明白請願人士為何對局長及房委會痛之入骨,亦支持它們的請願。當然示威請願對鄰居造成某程度的滋擾是可以理解的,只要請願者沒有造成破壞,事後向鄰居道歉和解釋,衝擊偽問責官員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