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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判商新陰招:呃你辭職、先發告人

政府外判清潔公司「睇唔順眼」某個工友,想工友走,又或者與政府服務合約完結,但又不願意賠償離職補償和遣散費,通常會出以下招數:

  • (開場白一)清潔公司:拿,依家公司某個盤(另一個服務地點)唔夠人,要調你過去 。
  • (開場白二)清潔公司:拿,依家公司續唔到約,要調你去第二個盤。
  • (上司遞上新工作地點的通告給一眾工友)
  • 工友:嘩,好遠噃,唔計等車、淨係搭車,都要成半個鐘啦,點返工呀!
  • 清潔公司:(好自然地)依家公司安排左新工作地點,係你自己唔去咋,咁就當你自己離職。
  • (上司遞上自願離職書,要求工友簽名,一般情況,工友都會乖乖就範)

不少工友被公司誤導,認為不想去新的工作地點,真的是自己的問題。但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不能繼續服務合約,導致工友不能在原工作地點上班,等同法例所指的「裁員」情況(法例定義: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而新的工作安排,屬於更改固有協定的僱傭合約,必須雙方同意,如被動一方(此情況是僱員)拒絕接受,公司都須向工友賠償遣散費。而且,很多工友也不知道一旦簽署自離,所有因僱主裁員、停工的補償都會失去,所以在被公司誤導及本身對權益不了解的情況下,工友每每都中招,簽了自願離職文件,喪失賠償。

最近有個十分過份的個案:有位向中心求助的政府外判清潔工友,他在公司提出簽自願離職文件時與我們聯絡,因此他沒有簽署,也一早通知了上司不接受新的工作地點,那就等同僱傭合約完結了,不拖不失,而公司拒付的遣散費本來也不打算追討了。怎料在離職兩個星期後,工友竟收到勞工處的信件,信中說勞工處收到前僱主對工友提出申索,追討七天的代通知金!工友晴天霹靂,不知如何是好,十分驚恐,再次聯絡我們求助。我們估計,因近年不少清潔公司在服務合約完結時拒付遣散費,之後被工友追討,所以這間清潔公司「學乖」了,在工友告公司之前,先反咬工友一口,向工友追討代通知金。

我們與工友一起到勞工處參與調停會議,因工友一早已通知不會去新工作地點,所以工友當日向僱主表明一毫子都不會賠償。那公司的代表,還振振有詞說,服務合約完之前一個星期都找不到工友,寄信又沒回覆。可笑的是,合約完之前,工友每天都有上班,上司又怎會找不到他呢?連勞工處的調停主任聽到這種大話,也忍不住偷笑。即使在調停主任面前,公司代表仍拿出那封自願離職書,要求工友即場簽署,調停主任見到那封文件後說:「如果係簽呢份文件,我相信工友係唔會簽。」公司代表說要同上司討論下一步做法,但是一個月過去,公司仍不願放棄追討工友的代通知金。

清潔公司這種做法,令人髮指,按法例在服務合約完結時,僱主須付工友遣散費,然而,僱主不只不支付,更要反告工友。七天的代通知金,只有1680元,我們相信清潔公司到勞工處告工友的行政成本一定高於1680元,那公司告工友的目的是什麼?除了利用「誣告」去恫嚇不聽話(拒簽自願離職文件)的工友之外,實在想不出其他理由。反正誣告沒成本,大不了都是支付那位工友的遣散費,而那是本來就應該要付的錢!但恫嚇的意義就大了,其他工友見到這位工友因不聽話,竟然結果是「俾人投訴到要上勞工處」,不就都怕怕了?以後都不敢質疑公司為什麼不付遣散費,乖乖的公司要簽什麼就什麼了。

工友在勞資關係中處於嚴重的弱勢。很多時候工友都知道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或不合法,但面對這些情況,工友都感到很無奈。首先,工友覺得在工作一切安排上,僱主擁有絕對的決定權,而且公司拖欠或拒付的賠償的數目不算很大,而法律與制度太多漏洞令爭取成本遠遠高過屬未知數的爭取結果,結果是工友「廢事」為了少少錢跑勞工處和勞資審裁署爭取。而且工友亦會擔心在政府清潔服務被幾大清潔公司壟斷的情況下,如不聽話,工友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單,永不錄用。

但事實上,根據《僱員條例》對僱員有一定保障,僱主並非擁有絕對決定權,如裁員情況,僱主不能要求僱員簽署自願離職書,又例如僱員「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時,僱員有權即時離職,無須給予任何通知期。但工友因經常感到無奈,即使法例有保障,但也甚少行使這個權利出來。所以,這是一個惡性循環:無力感、放棄爭取、更無力、更不會去爭取。另外,根據我們的經驗,清潔公司長期缺人,如更多人出來爭取,清潔公司也不可能將所有人都列入黑名單。所以,我們呼籲工友一句:不要因為錢少或害怕而放棄爭取,因為這樣做放棄的不只是這些錢,而是同時在消磨你及其他工友之後的爭取力量!

[原刊於天主教勞工牧民中心(新界)飯碗--北區勞工報第二期(201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