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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體談判權」模式:法律以外的集體行動

新「集體談判權」模式:法律以外的集體行動

在香港,屬勞動三權之一(自由結社權、集體談判權及罷工權)的集體談判權,早於主權移交後的臨時立法會,被工聯會丶民建聯及自由黨在《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的修例中被廢除。

然而,工運界爭取集體談判權重新立法至今已經超過二十年,但成效仍然毫無寸進,原因為何?在爭取修法以外,我們仍然可以透過什麼方法行使另一種集體談判權?實施例子為何?在台灣最近「一例一休」再度修法中,為香港帶來怎樣的啟示?

工運界的變與不變:法律丶政體已經轉變,工運模式有追上嗎?

早在主權移交後第一個五年,香港已經不能維持其法律下的自主性,自從1999年第一次人大釋法開始,已經告示了《基本法》的本質從來只是一紙任人擺佈詮釋的空文,香港法律制度自此之後從不可靠,一直走向「中國式」法律。只要人大代表想解決任何香港問題,動一動指頭,釋一釋法,所有香港發生的事情都要為其讓路。

而且立法制度從移交一開始已經不公義,功能組別議員工商界別幾乎佔大半,只要是政府提出議案,政策幾乎都可以通過,導致立法條文偏向「發展主義」模式,總而言之「發展就是硬道理」,在發展之下,所有的障礙都可以透過立法後的法律幫助除去。

在政權移交後,香港已迅速由半民主政體轉化成為威權政體,儘管我們仍然有直選議會選舉,但是議會運作已經是有人為限制的,包括篩選政見(如:DQ立會參選人),限制其言論表達自由(如:宣誓DQ案)。只要政府要你消失,便可以隨時透過法律DQ議員,DQ參選權;或者在議會外,政府可以利用最新的國歌法,在你身邊播放國歌,然後以「沒有對國歌表示尊重」拘捕你。

說白了,香港現在法律及議會的情況跟「中國式民主」「中國式法冶」其實沒有差太遠,早已經再不是走溫和行政吸納路線的英殖年代了。

現今工運的困境就正正在於仍然停留在英殖年代的工運模式,我並不是指上街示威遊行無效,而是方向發展錯了,我們的目標並不應該停留修法階段,上述現況已經告訴大家,在不義的體制下,法律即使立了,也可以隨時被「人大」以其意思詮釋。更何況,現今政權已經變了,在威權體制下,不公義的議會是「發展主義」的機器,法律已經成為一種武器,勞動權益修法幾可肯定無甚機會,所以,工運模式必須隨之改變,除了針對法律以外,發展其他可行的方法推動。

新的集體談判權實踐模式:服務者與被服務者的互動關係

所以,我們為何不試試用另一個方式實踐集體談判權?就例如,套入資本主義發展出來的需求市場,以被服務者(customer)的角色做助力,協助服務者(service-provider)針對管理者(management)進行集體行動。

以往的工運裏,常常是部分服務者(service-provider)自發性不滿管理者(management)的行為,然後依靠領袖(leadership) 帶領其他餘下的服務者達致階級意識覺醒(cognitive liberation),共同對抗資方,要求資方進行勞資談判。左翼理論如是說,然而,香港在缺乏法律保障集體談判權及罷工權下,當中的漏洞很容易被資方發現:例如收買領袖丶集體解僱不滿的員工或反動員另一批員工作對抗。

以往工運的公式就像是:服務者(service-provider) -- 不滿 -- 管理者(management) ,只有兩者之間的互動關係。

而我提出的是,以往的工運並沒有包含被服務者(customer)的元素,工運就像只有勞方跟資方兩方而已,其實不然,被服務者(customer)可以做的事其實可以更多。主要原因是被服務者(customer)是管理者(management) 的財政命脈,如果進行罷買罷消費,無論是在哪個政體的市場下,都是合法合情合理。比起服務者(service provider) 進行罷工,其實管理者(management) 更懼怕停止消費的行為。對資本家而言,「人可以炒,人可以換,法律可以改,但錢不能停」,他們懼怕得罪他們的「老闆」。

所以,新的公式應該是:服務者(service-provider) + 被服務者(customer) -- 不滿 -- 管理者(management) 。

被服務者(customer)要取代以往領袖(leadership) 的角色,成為造成階級意識覺醒(cognitive liberation)的起點,。因為被服務者(customer)有太多,資方不能全部收買,而且集體解僱員工反而會造成更大的反彈。故此,我們是利用「商業行為」反制「商業行為」,我們需要一群已經覺醒的被服務者(customer)逐個擊破剝削的企業。

實際例子:爭「櫈仔」丶美麗華商場「換衫」事件及大專院校工運抗爭

理論不是紙上談兵,需要有更多實踐例子作參考及檢討。類似模式而成功的例子有爭「櫈仔」丶美麗華商場「換衫」事件及大專院校工運抗爭。

在爭「櫈仔」事件中,程展緯先生及零售、商業及成衣業總工會運用其被服務者及工運者的雙重特殊身分,動員消費者群眾向百佳、屈臣氏及惠康施壓,最終成功;美麗華商場兩名清潔工因商場更衣空間不足,到育嬰室更換衣服遭人投訴而解僱,消費者群眾不滿,集體向商場施壓,最終無人受處分;

在教大保安工潮,原外判商龍衛保安競標失敗,拒絕支付遣散費予工友,學生介入,要求校方履行監督外判商的責任,成功追討大部分遣散費用;在嶺大工潮,在新外判商的投標過程,學生進行介入,要求校方向外判商施壓,要求提升工友薪酬等待遇至可生活水平,並進行多項勞動調查;在浸大工潮,同樣是轉新合約期間,原外判商龍衛拒絕支付遣散費,並無理提出以特惠金形式息事寧人,學生介入,並要求與校長進行談判,最後成功取得全數遣散費。

從以上可見,並不一定要先有法例,才後有集體談判權。在法律失效,而且未來修法會更艱難的情況下,集體談判要成功,就要用法律以外的其他方法進行集體行動迫使資方談判。台灣最近針對一例一休的二次修法告訴我們,法律並不是最可靠的,隨時可以立,也隨時能夠廢除或修改。"Ideas are bulletproof" 唯有共同信念,才是真正值得信賴。

結語

「工運唔係咁樣搞架小朋友!」「你地咁樣算咩工運呀?」或者可能是吧,對老工運者來說,工運有一套既定的遊戲規則,要按著軌跡走。但世界一直在變,而且變得很快,工運不見得有跟上世界變遷的步伐,說不定可能未來有一天,工運界再不是爭取改善勞動條件,而是爭取AI經濟下整個人類族群的工作機會。我希望的,並不是故意挑起工運新舊路線之爭,而是提出有沒有新方法的可能,應付新的環境及挑戰,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