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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森: 小護法治港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人稱「小護法」。他陰聲細氣,慢條斯理,絕少惡形惡狀,大聲咆哮。他把頭髮疏得熨熨貼貼,從不蓬頭垢面。他說話嘴角含笑,不會嘴角含泡。他經常西裝畢挺,從沒穿睡袍出鏡。對一般簡單膚淺的香港人來說,小護法比老護法討好,小護法的說話比老護法聽得入耳。

在「一國兩制」的痛苦磨合期之中,護法的作用顯得愈來愈重要了。君不見律政司長以至整個特區政府,對行政長官任期的理解搞錯了整整4年,一經內地護法們點撥提醒,冒被法律界同行訕笑的危險,不敢怠慢,面不紅心不跳,當眾宣布「覺今是而昨非」,效率奇高地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提出了修訂草案。

「港人治港」經過了7年多的實踐,成功失敗見人見智,但月來的發展證明,「港人治港」已經進化成「小護法治港」。小護法開聲唱戲,官員們五內翻騰,苦思自己的過錯,想方設法即時作出修正。本地法庭、立法會都只能擺在一旁,一切由小護法們說了算。

還記得權威的王振民護法不知在哪一天提過,「新的特首」可以連任一次,可以一做12年,有人算過,潤年計,理論上甚至可做足14年零365天。王護法的說法,不少人視為金科玉律,更令「新的特首」打從心底高興了大半天。

但令人困惑的是,前天,王護法又在《明報》寫了一篇邏輯嚴謹、見解獨到的鴻文,提出「一個人如果連續擔任行政長官,則不能超過兩屆」,全港法律專家徹夜未眠,苦思解讀,還未能得出結論,王護法是不是轉了,推翻了早前提出的見解?你說的「兩屆」,是7年、10年,還是12年?我們港人的水平實在太低,真的跟不上呀!

特區政府的官員們應該審時度勢相機行事,找王護法說清楚講明白,把王護法的見解融合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修訂中,這才算真正體會中央精神!【[email protected]

明報論壇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