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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 年後的香港前途

2047 年後的香港前途

攝:Gundam Lam

後雨傘時代的香港,似乎比之前更為苦悶。如此大規模的佔領都失敗了,香港的出路在哪裡呢?在論述上,如果此前的「民主回歸」和一國兩制的政治安排都被視為是一場空,那麼有可能有新的論述與想像嗎?

面對傳統運動與論述的挫敗,本土派的力量日益高漲,也出現民族自決論,甚至港獨論的聲音。近來香港知識和運動界開始有更多對於未來的論述被提出來,尤其這些論述都比以往泛民走的更激進,不但深化此前已被提出的「自決論」(在雨傘運動前,學聯也一度提出「自決」,但後來改為「自主」),也開始否定「基本法」 。

一個重要論述是一群青年學者經過長期討論、在最近出版了集體思考的著作「香港革新論」。他們主張「革新保港、民主自治、永續自治」,強調以香港主體意識為核心,以社會為中心的民間自治,擴大在社會各層面捍衛核心價值,「香港人必須建構捍衛我城的主體性,爭取實現超越2047的「永續自治」」。這並不是一套新論述,因為對香港的主體意識和社會各層面的在地抵抗的提法,是大多數民主派港人的共識,只是各自有不同價值的優先性順位,所以革新論更像是整合。而且,對於如何改變中港關係也並沒有具體的論述。革新論主導者方志恆博士在去年831中共白皮書出來後,曾寫了一篇擲地有聲的短文說「一個時代結束了」,亦即過去相信民主回歸的那個時代失敗了。在此書他們正確地看到現實是香港必須與一個威權中國共存,但無論是對未來的想像,或者如何達到2047後永續自治的路線圖,他們都沒有清楚提出。

被視為相對溫和的「佔中三子」的港大教授法律系戴耀廷也在最近為文,不但認為港人應有自決權,也提出否定基本法的可能。他提出所謂「自覺、自主、自決、自治」:「自決」是要爭取國際社會承認「香港人民」具備享有國際法下「人民自決權」的資格,而「自治」是「香港人民」因其「自覺」、「自主」和「自決」而固有的權利,並非是由中央政府賦予才可以享有;所以如果《基本法》不能體現「香港人民」真正的自治權利(當然不能),那麼 「香港人民」要與中國政府重新談判。

學民思潮的黃之鋒同樣認為港人要在2047年後爭取「永續自治」,也同樣主張要透過港人自決權以及新憲法(或新的基本法)的建立,但更明確建議是用公投的程序:「爭取永續自治便必然要把目標定為自決前途,即香港人民有權決定香港前途,以此確立港人主體性。」而在那之前,現在應先透過對爭議政策的民間公投推動,以確立公投機制的短期目標,接著透過修改基本法推動修憲運動作為中期目標;最後,是公投自決香港主權和新憲法,以在2047年以後實踐「永續自治」願景。

無論是「港人自決」說,或是否定基本法的正當性,在1997前討論香港前途時曾經被提出,但是97後之後幾乎沒有這樣的聲音,因為港人相信北京會確保一國兩制,並且會給予香港人最終自治與民主,但雨傘運動證明那是如夢幻泡影。但這兩者無疑都應該是港人的基本權利──畢竟,「基本法」的制定過程並不具有民主程序賦予的正當性,而不民主的憲法怎麼可能賦予港人民主?

這些香港新主張對台灣的反對運動都不陌生:從七零年代末黨外提出「住民自決」,到八十年代末的「制憲運動」,以及後來的公投運動,其實都是一條朝向台灣的政治主體性之路。

看來,這也可能會是後雨傘的香港將開始的抗爭之路。

原文刊在台灣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