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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體消失的國際宗教霸權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 2009-3-26 再次通過所謂「宗教毀謗」議案,這個是沒有約束力的議案,可是它的軟實力對人權具有重大傷害,延續宗教霸權而壓制世俗霸權,而且容許各國籍人權之名,立法迫害批評宗教的人士。此事不單反映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墮落,聯合國模式對推動人權的負作用與負貢獻,更反映多極主義世界的虛偽,再重要的是,如此重大的事,在媒體與社會運動都消失,尤如人權價值的扭曲是不重要的事情。

議案之脈絡
議案名為「Combating Defamation of Religions」,或可譯作「對抗宗教毀謗」,但從內容上,草議國企圖打統戰,將所有針對回教,針對種族歧視,借用宗教和諧搞亂人權觀念的勢力共冶一爐。這三個不神聖聯盟,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反西方。反西方也沒有什麼錯,但讀者不應著眼於文化衝突上,而是著眼於原則上,否則是正中下懷。

所謂「宗教毀謗」,這一原則是不能只袒護回教的,有必要包括所有宗教。那麼一貫道又算不算宗教呢?真理教又算不算宗教呢?法輪功又算不算宗教呢?無神論又算不算宗教呢?為什麼毀謗回教不許,毀謗法輪功又是許的呢?這個是多極主義最吊詭的地方,多極主義本質上是團結土豪惡霸去對付霸權,即使有些霸權(例如世俗霸權)是對全人類有整體利益也好。有一點我還要說,這個原則雖然法輪功不能用,可是每一個成為今日多極的一份子,包括基督教,佛教,甚至猶太復國主義也適用,毀謗猶太復國主義事實上也是宗教毀謗,即使同一批支持國要把猶太復國主義毀謗為種族主義也好,這個原則沒有變。

毀謗與言論自由
毀謗的定義在各國略有不同,可是其本質是通用的。毀謗法的目的旨在保護在世人士的名譽,而不是保護一些信仰與價值觀的名譽。意見(即是指無可證明與反證之見解)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具毀謗性。為保護言論自由,真誠與合理相信的說法,與及就對公眾重要事件的公允評論(公允評論可以是不合理的),兩者都是毀謗罪的正當防衛。

這兩個正當防衛是必要的。就許多對公眾重要的事件,有些評論內容是不合理的(即使講者相信是合理也好),社會不可以因為這些評論的不合理性質而扼殺這些評論的貢獻。另外有一點是容易被忽略的,就是毀謗指控必須涉及在世損害。舉例說,一個老闆在密室毀謗一名員工,那是不能算是毀謗,而即是有第三者聽見(假定老闆不知道密室被盜聽),如果所有聽見的人都不相信老闆的指控,那就不構成在世損害,那也是不能入罪的。

「宗教毀謗論」的本質
議案並無具體描述什麼是宗教毀謗,可是,議案把宗教毀謗及仇外,仇恨和不包容關連起來,而且於末段還要求人權專員(High Commissioner)去調查宗教毀謗與仇外,仇恨和不包容之間的關係(correlation)。這是荒謬都極點,現今社會不容許仇外,煽動仇恨和不包容,但不可以把宗教毀謗與煽動仇恨混為一談,因為社會必須包容那些與煽動仇恨不全等的「宗教毀謗」。

「宗教毀謗」表面上是負面名詞,實際上只是名詞堆砌。我們容易認定宗教毀謗「負面」,因為毀謗是壞的,可是這個負面是基於毀謗的對象是在世人,而且對他產生在世損害。但當我們要評論一個價值觀,一個信仰,情況便很不同,針對這個價值觀與信仰作出損害,是本質上對社會的損害嗎?這個明顯不是。具體一問,如果我因為(回教)真主禁止同性戀而作出反擊批評,質疑祂的道德水平,這些針對真主的損害對社會真的是損害嗎?既然這個不是真正的損害,而是正當的討論,所謂「宗教毀謗」只是用字嚇人而已。

宗教毀謗所指為何
我上述「真主禁止同性戀」的舉例是直接針對宗教本身的,可是,草擬國也可以說,宗教毀謗不只是反對直接針對宗教本身的毀謗,而且也包括針對教會,神職人員,信徒,現世教會文化,宗教國家,神權政體,宗教民族等等由宗教衍生出來之概念。他們可以問,對這些人士與群族的損害,算不算本質上對人類和諧的損害。

答案是很明顯的,對他們的損害肯定不是人類和諧的損害,肯定不是不包容。如果說「對公眾重要事件」,教會,神權政體等與宗教有關的人類行為,更加是對公眾重要事件。依這個標準,《論盡明光社》必然是宗教毀謗,此書的內容是要傷害到部份現世教會文化。只要被損害的一方拿到書中一句半句不合理的指控(事實上不難找出來),這本書就必然被「宗教毀謗」祭旗了。

更可怕的是有些題述把「宗教毀謗」與種族歧視關連起來。事實有些人,群族甚至民族都把宗教視為核心價值的一部分,這個是他的選擇,是該群族與民族的選擇,可是,選擇就是選擇,他們做出這個選擇(不只是內心信仰,而包括他們實踐信仰),他們實踐信仰的方法就使他們成為可批判的對象,任何危害到這些批判的偽道德,都應廢止。

捨「信念歧視」而用「宗教毀謗」
其實相類似的觀念是要保護的,那是「信念歧視」,我們不可以因為對方的信念(包括宗教信念,而不不管這個宗教信念有沒有正式名字)而在不相干的地方歧視對方。可是,針對對方有關實踐信念的行為,作出批判,批判神權國家的形成,批判現世神權國家與人權的抵觸,這完完全全適當的,應予鼓勵的。捨「信念歧視」而用「宗教毀謗」,原則上講不通,唯一一個理由是,投支持票的國家有不少都有受「信念歧視」傷害的良心犯人。

排斥敵宗教的宗教和諧
在人權理事會眼中,宗教和諧一詞已經排斥敵宗教的名詞,甚至是文化相對主義的名詞,這樣人類只可以去相信上帝禁止同性戀,卻不容許人類褻瀆這樣的所謂上帝,這樣的和諧與河蟹有什麼分別?

寫到這裡,我真的要多謝多極主義者的貢獻,製造了如此「和諧」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