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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就網媒被拒採訪政府活動調查報告摘要

申訴專員公署就網媒被拒採訪政府活動調查報告摘要

香港獨立媒體網在今年8月,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政府新聞處無理限制網絡媒體採訪權(信件全文),公署在12月完成調查(OMB2016/2962),認為投訴成立。調查報告的摘要如下:

有關法律及政策方針

公署指出,新聞自由是《基本法》賦予港人的其中一項權利。《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公署亦指出,政府政策是致力維護新聞自由,營造合適環境讓業界在最少規管下發展,而新聞發放的原則以開放為主,便利新聞採訪工作。

新聞處的解釋

本網對政府新聞處提出的兩項投訴,分別為不合理地一刀切拒絕網絡媒體記者採訪,以及拒絕網絡媒體登記為「政府新聞發布系統」的用戶。

新聞處向公署解釋稱,登記為「發布系統」的用戶,必須為該處確立為報道時事新聞為主的「大眾新聞媒體」,包括報刊、電台、電視台、新聞通訊社等註冊及持牌媒體。新聞處亦指出,並非所有按《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之機構均可成為用戶,例如非牟利組織、智庫、關注團體或說客所出版屬倡導性或宣傳性而非一般報道時事新聞的刊物並不合資格。

新聞處稱,在確定某機構是否屬「大眾新聞媒體」或是否接納該機構為「發布系統」用戶時,會考慮包括機構的背景、歷史,以及其出版內容是否報道一般性的時事新聞等,會就個別個案判斷。

至於拒絕網絡媒體方面,新聞處指網媒並無依法註冊或無發牌制度,業界對定義未有共識,實際安排上亦不可能讓所有網媒進場,但稱一直密切留意網媒發展,亦容許附屬於傳統「大眾新聞媒體」的網媒採訪政府活動。

公署的評論

公署認為政府新聞處應以落實政府在新聞發布方面的政策方針(參見上文「有關法律及政策方針」一段),對媒體作出的規管及限制,必須有正當的目的,範圍及力度均不應超過達致目的所必須。公署綜合政府新聞處的回覆,指該處主要是因為(1)避免因採訪場地過分擠迫而影響實際運作,以及(2)滿足保安要求和維持現場秩序。

公署指出,現時「大眾新聞媒體」如遇上述(1)及(2)的情況,政府新聞處會限制每間傳媒機構的入場人數或採用聯合採訪模式,公署認同這種限制屬無可厚非。不過公署亦指出,不論場地大小和保安風險高低,政府新聞處一律拒絕不屬「大眾新聞媒體」採訪,認為處方「作出如此一面倒的限制,明顯是超過必須」。公署又指出,處方並無提供數據(例如評估報告),證明政府舉行的採訪活動,要求進場的媒體超出場地可容許的人數,亦沒有提出資料證明被拒人士進場採訪會構成保安風險或破壞秩序。公署指出,雖然處方有指出有個別機構成員進場後擾亂秩序的紀錄,但公署認為應根據有關機構的實際紀錄作決定,不應「因噎廢食,一刀切地拒絕所有類似要求。」

對於政府新聞處如何判斷哪些媒體屬「大眾新聞媒體」,以及如何可登記為「發布系婉」的用戶,公署指處方無提供具透明度的準則或量度的機制,又指政府新聞處所指「向公眾報道廣泛範圍的時事新聞為主的機構」說法空泛,認為「甚不理想」。政府新聞處亦從未訂立指引列明考慮是否將某機構列入「發布系統」,負責職員無所依從。

公署又批評,當局曾在2014年立法會會議上(時任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回覆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質詢)表示,會密切留意網絡媒體發展,三年過去後「毫無寸進」,認為政府新聞處不應再「故步自封,繼續把新媒體的網媒一律拒諸門外」,裁定本網對政府新聞處的投訴成立。

公署的建議

公署建議政府:

(1)從速檢討其一律拒絕非附屬於傳統「大眾新聞媒體」的網媒進場採訪的政策,務求令政策變得更開放及與時並進;

(2)檢討並盡量放寬成為其「發布系統」用戶的資格,並為相關工作制訂指引,讓該處職員及傳媒機構可有所依循;

(3)在完成上述檢討前,若場地及秩序情況許可,盡量彈性容許有提出要求的個別傳媒進行採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