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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去決定誰該被遺忘?

圖片來自 IEEE Spectrum's blog

作者:阿藹

自從歐盟法院於5月13日就「被遺忘權」判定 Google 敗訴,指民眾有權要求搜尋引擎刪除內容帶有個人資料的連結後,Google已按相關的「裁決」建立平台,讓歐盟公眾網上申請移除連結。而其他的搜尋引擎公司如 Bing,也跟從法院的判決,接受移除連結的申請。

在短短一個半月裡,Google 接獲91,000個申請,要求移除 328,000個連結,當中有53﹪已被移除,32﹪被拒絕,其餘在跟進中。

被刪除的連結,不少指向與公眾利益相關的內容,當中包括前政界中人在其任內因為推行的政策所受的抨擊,一些載有罪犯名字的報導,一些提到專業人士名字的負面評論,以及一些人曾經寫過但後悔的文章。

由於申請者眾,搜尋引擎公司只能機械式的處理,只要申請人填妥網上表格,基本上就會接受。

個人數據保護與言論自由

其實法院的判決是引用了歐盟1995年有關個人數據保護的法令。雖然,法院強調「公眾人物」並不享有這種保護私隱的權利,但何謂「公」?何謂「私」?應由誰決定?難道要私人企業去變成執法者去畫這條界線?

此外,更令人憂慮的是,原來一直以來法國數據保護組織(DPA -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都有執行這條95年的個人數據保護法。當該組織收到類似的「個人數據保護法」的投訴,它不單要求搜尋引擎移除連結,更會直接要求出版人刪除相關內容或以匿名的方式發放。

其中一個案例是一名工運領袖指一段網上影片上有他的發言,令他找不到工作,結果DPA要求影片出版者刪去他的名字。問題是,若這位工運領袖未來決定從政,選民就難以找到他以往公開活動的資料。目前,歐洲一些關注言論自由的組織已發聲,要求製定一個有法理依據、公開、透明的機制,去平衡私隱權和言論自由。

新科技環境下國家權力入侵私領域

歐洲的法律之所以較重視私隱,是由於它對極權統治的警剔,害怕國家權力侵入個人的私領域。

然而,互聯網的出現使既有的法律失效:斯樂登揭露美國國家安全機構大規模地監控互聯網及手機通訊,展示出政府權力在反恐之名已毫無約制地入侵個人私領域。

諷刺地,既有保障公民私隱的法例,卻很可能被用作破壞監察權力菁英的公共領域。《維基百科》就首當其衝,受到打擊。八月初,維基媒體基金(Wikimedia foundation)表示,Google 在執行「被遺忘權」後,已刪除了其搜尋器內五十多條通往維基百科的超連結,內容涉及一些前罪犯和意大利黑幫的條目。

假如「被遺忘權」引入亞洲

要留意的是,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署長蔣任宏在歐洲法院判決後不久就發表網誌,把自己會以亞太區私隱機構科技工作小組召集人的身份,跟進歐洲法院的裁決,商討如何在亞太地區落實「被遺忘權」。

相對歐盟地區,亞洲因為殖民歷史,制度民主的發展並未完善,部份國家仍舊以專制作為統治手段,其他地區則只有形式民主制度,在實質的管治運作,卻為權貴資本主義,民眾缺乏渠道監察政府,統治階層貪污腐敗。

互聯網的普及,讓公民掌握媒體力量,監察政府。譬如說,在中國大陸,網民會以「人肉搜尋」去找官員貪污的罪證,透過輿論來施壓。「被遺忘權」一旦落實,很可能會變成權貴壓制民眾監察政府的手段。

也許你會說,要求搜尋引擎刪除連結並未有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大家還能繼續在網上寫文章,然而,若相該文章不能透過搜尋引擎顯示,無疑限制了相關內容在公共領的流通。而且若要執行所謂的「被遺忘權」,很可能要訂立類似歐盟1995年的個人數據保護法令,而這個法令將會賦予行政機構移除違反個人私隱的內容。換言之,掌管私隱的部門有可能變成一個審查內容的機構。

斯諾登的確揭發了政權如何肆無忌憚的侵犯個人的私隱,要去保護個人權利,應從約制政府監視活動出發。然而,「被遺忘權」按目前的執行路徑,只會增加行政機構的權利去審查公民言論,並迫使不受公權約制的搜索引擎去執法。

要注意的是,目前,只有免費、公共的搜索引擎要落實法律的判決,它並沒有約制一些集團以私人的搜索引擎在互聯網上挖掘個人訊息,換言之,「被遺忘權」破損了互聯網的開放性與公共性,但卻無礙掌握資源的財團、政治團體去「人肉搜尋」。

如何在互聯網公共性和保障個人隱私之間取得平衡,將會是未來一個重大議題。

(文章於泡泡網首發,並根據網站內容互換協議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