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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Deafhood」的角度看手語翻譯

引言

翻譯對一般人來說,是語言及語言之間的轉換,但學者一早已提出,翻譯除了跟語言有關外,亦同時是兩個文化之間的詮譯((Napier 2002)。在後殖民理論的著作中,我們可以看到當一個強大政權殖民化另一個地方時,翻譯是其中一個文化的戰場 ((Bassnett and Trivedi 1999, Niranjana 1992)。(Niranjana 1992) 曾提到,翻譯在殖民過程中影響了權力的分配,歐洲列強在掠奪殖民地時,常常把當地的著作翻譯成本國語,但歐洲人自有一套社會法則,異地的文化有所不同,其著作亦會有一部分對歐洲人來說是詭異的,而這些著作通常會被排諸在外,以至歐洲人對殖民地的印象會有所偏頗。

翻譯的過程本身也是一個權力的表現(Venuti 1998),翻譯員本身也是一個人,自有其個人的背景、想法和技巧上的限制。我們視翻譯員為能夠在兩個文化之間自由馳騁的人,但通常,翻譯員都只是在其中一個文化中成長的,長大以後才學習另一個語言和文化,這個情況在聾人的健聽翻譯員之間特別普遍 (除了聾人父母的健聽子女CODA)。如果這兩個文化之中,一強一弱,翻譯員便身兼兩職:除了作語言之間的轉換外,也為兩個強弱懸殊的文化間作權力分配。正如(Venuti 1998) 所提,翻譯的過程中充滿權力失衡、不公義的情況,翻譯永遠不能只是兩個社群之間的平等對話,翻譯是自我中心的行為 (ethnocentric),而好的翻譯,是 “少數化” (minoritizing), “開創一個多元的話語,把原著中的故有文化特色、語用突顯出來” (p.11)。

翻譯的作品本身也常被人視為次等的,因為翻譯只是把別人的話用另一個語言重覆一次而已,所以常被視為次於原創,而一般翻譯學生在接受訓練時,幾乎都一致接受了這點:無論如何,翻譯出來的作品一定有所缺漏,所以作品本身的價值是一定比原創更低的 (Bassnett and Trivedi 1999)。

這些討論,似乎都把聾人和健聽翻譯員之間的關係形容得十分貼切。聾人社群被健聽主導的意識形態殖民化,這點已有很多學者詳細釋述過 (Lane 1992, Ladd 2003)。聾人和健聽人之間本來就出現許多權力失衡的情況,在這些情況發生時,翻譯員通常就是那個作出立時判斷的人:這句英語該怎樣譯成手語,對聾人來說才不至完全沒有意義?這個手語要譯成哪個英文字,才能把聾人社群的特色突顯出來?不至於把聾人的想法完全 “埋沒”在英語中?翻譯員的存在,是為了使聾人和健聽人之間溝通無礙,(而對健聽人來說)也為了讓聾人有機會跟健聽人一樣接觸多方的資訊,但實際的情況又是否真的?如果出了什麼差池,吃虧的是哪一方?當權力失衡的情況真切地發生時,翻譯員是否仍應堅持自己的 “專業守則”,一點也不肯作出補救?

本文旨在集合各家所言,以及英美各國的實際手語翻譯專業發展,透過(Ladd 2003)所提出的Deafhood概念,就這些問題作一個簡略的討論。

專業制度與新型殖民化

回顧歷史,手語翻譯以前並不是一門什麼專業。聾人社群中有健聽子女、英國有教會的健聽傳教士、也有其他善心的健聽人,學會了一定程度的手語,間或為聾人社群和健聽人之間作溝通橋樑。在那個時候,聾人社群所擁有的優勢,是可以憑自己的判斷,選擇邀請誰人來為自己翻譯(Cokely 2005),而且健聽翻譯與聾人之間的關係十分友好,互相信任,而許多聾人會多次邀請同一位健聽人為自己翻譯,這些特點都跟(Napier and Rohan 2007)的研究所提到,聾人心目中與翻譯員的理想關係十分接近。而無可否認,這時期手語翻譯員雖然沒有專業可言,但聾人自己有權選擇翻譯員,對自身事務也就有了更大的自主權。對於手語翻譯員來說,那時很少有人想到翻譯是用來賺錢的,那是健聽人用來 “貢獻自己”的方法 (Cokely 2005)。

在歐美,手語翻譯的專業化是從20世紀後半段開始的。1964年,美國成立了全國手語翻譯員登記署,也慢慢成立了各項機制,例如訓練翻譯員、定出評核準則、認證、專業守則等等。至於英國,從1982年開始,英國成立機制,認證手語翻譯員,到2002年成立獨立登記署,1987年,英國手語翻譯員協會(ASLI)成立。

縱觀這手語翻譯專業化的歷程,對聾人來說實在是既可喜又可憂。可喜的是,隨着各種專業認證和培訓,手語翻譯遂變成一門可以用來謀生的、受人尊敬的行業,這吸引了愈來愈多的健聽人入行,因而多了一群健聽人,有能力協助聾健溝通,或許有些能夠成為聾人社群的同行者。可憂的是,這股專業化的勢力愈變愈大,聾人對其的掌控就愈來愈少。現在,手語翻譯跟社工、教育、聽覺學、心理學等一樣,是健聽人的玩意。手語翻譯員的培訓課程大都設於高等學府,一般聾人是難以投身其中的,課程也由健聽人主教,而就算有聾人坐鎮,他們都多數是因為口語了得,而得到高階學歷,所以有可能比較傾向文法手語的一群 (Thoutenhoofd 2005),健聽翻譯員自己成立了認證制度,聾人自此失去了選擇誰能當翻譯員的權力。另外,健聽人也開設了預訂翻譯員的經紀公司,翻譯員完成工作直接支薪,聾人的權力更加削弱,他們現在連每一次需要用翻譯員的時候,都沒有機會自己去選人,因為支薪給翻譯員的不是聾人本身,(Brunson 2008) 的研究引述了一名聾人的自白:

“誰支薪給翻譯員?不是我,是他們,這對聾人來說是一個大問題,如果有事,究竟誰來負責?可否由我來選擇翻譯員,然後由他們來支薪呢?那樣做好像太霸道了吧。” (p.82)

隨着手語翻譯專業化,手語翻譯員愈來愈多,他們當中雖然大都是經過認證的,但很多都不是聾人自己決定給予認證的,手語在詞彙方面存有頗大的地域差異,加上手語翻譯的培訓課程良莠不齊,聾人漸漸發現,跟翻譯員之間的溝通愈來愈困難。(Cokely 2005)也曾言,專業化使聾人與翻譯員之間的距離愈來愈遠,也漸趨陌生,有時甚至出現衝突。Brunson的研究也提到一位聾人的經歷,這可算是聾人之間耳熟能詳的:

“我打手語,但戴了助聽器,能聽出翻譯員其實不明白我說什麼…我停下來,告訴她錯了,我們爭吵了一會,直到完結時我才如釋重負。” (p. 87)

可是,由於整個翻譯員制度的專業化都不是由聾人自己主理的,他們對這個每況愈下的情況也束手無策,這個令人擔憂的情況,據(Bassnett and Trivedi 1999) 的講法,是一種新型的殖民化 (Neo-colonialism)。比較起手語翻譯還沒專業化前,聾人社群不錯是擁有多一群健聽翻譯員投入 “服務”,但掌控這個制度的權力卻削弱了很多。但值得一提的是,一開始時,聾人社群本身也有聲音,要求把翻譯員制度系統化、專業化,1977年英國聾人協會就提出研究報告指出英國聾人此項要求 (cited in (Thoutenhoofd 2005)。事至如今,大抵都不是聾健雙方願意看見的,聾人社群在未來應該怎樣面對這個矛盾的大環境?這問題是急須解決的。

手語翻譯與 “傷殘”議題

手語翻譯為聾人提供多方的資訊,隨着時代發展,這成了發達社會的基本人權。聾人社群本身也爭取把手語翻譯服務列為法例的一部分,規定社會各界要為聾人提供翻譯服務,範疇十分廣泛,包括醫療、司法、教育、工作等。在歐美,政府陸續立法,確立聾人必定能得到手語翻譯的權利。可是,由於整個立法的過程都是在健聽人的意識形態中進行的,聾人社群一般拒絕 “傷殘”這個概念,但健聽人以聽覺學的角度處理手語翻譯這回事,認為這是傷殘人士用來融入社會的需要,而少數語言民族的角度通常被忽略,故就算是芬蘭這類相對先進的國家,都是把聾人的手語翻譯權利納入 “傷殘人士支援及協助法”之下,這條法例規定每位聾人每年可有最少180小時的手語翻譯服務,如有需要另作調整。美國在1972至1975年立下 “復康法”,規定政府資助所有 “有缺陷的人享用公共服務”。1990年則立下美國防止傷殘歧視條例。值得一提的是,1975年,殘缺兒童教育法通過,這對很多聾人來說都不是好事(Cokely 2005),這條法例使聾健之間的鴻溝愈來愈大,聾校的數目亦因而大幅減少。其中,手語翻譯被視為製造 “平等”幻象的兇手之一,大大加劇了聾人與翻譯員之間的衝突。的確,如果安排聾童入讀健聽學校,並只提供翻譯員,不作其他配套,對健聽人來說可能是美好的共融景象,但對聾童本身卻可能是壓逼,這一點我們於下文將再作詳細討論。

在英國,政府立法,保障聾人在工作、教育、醫療各方面獲手語翻譯服務的權利。Access to Work規定僱主必須為有需要的聾人僱員提供在職手語翻譯服務,而申請時,政府必須核實該聾人是合符法律定義的 “傷殘人士”;聾人要報讀進修課程,必須申請 “傷殘學生津貼”,才能獲安排手語翻譯,醫院同樣也要求聾人申報自己成 “傷殘人” 才會為其聽診安排翻譯服務。這一切的法例都把聾人視為一群有缺失的人,需要社會協助才能融入正常生活。在Deafhood概念下,聾人並非傷殘,而是擁有自己語言、文化的社群,手語翻譯應該納入 “少數語言民族”的法例下,但這跟現時的情況剛好背道而馳。

對聾人社群來說,有法例保障手語翻譯權利是重要的,歐美各國開此先例,對很多來自其他國家的聾人來說都是夢寐以求的事。可是在歐美,如果聾人要得到手語翻譯的權利,首先必須承認自己是傷殘的身份,這對很多歐美的聾人來說都是哭笑不得的矛盾,可是公共服務和接受教育是基本的公民權,聾人也鮮有因為傷殘的議題而拒絕接受翻譯服務的。這個進退兩難的情況,對其他還沒立法的國家來說,可說是一個很好的借鏡。

手語翻譯與Deafhood

如果我們相信聾人不是傷殘,而是一個有自己獨特語言、價值、想法的社群,那聾人對自身的事務應有比現在更大的自主和操控權,而不是事事都交由健聽人負責。要在強大的健聽霸權勢力中找到自主的空間並不容易,自口語教學以來,健聽人已經掌控了大部分聾人的生活:教育、社會福利、工作、宗教等等。自恃對聾人需要特別有認識的專業人士很多時其實並不了解聾人文化生活的一面,而一般從沒跟聾人有接觸的健聽人更是沾不上邊。在健聽人與聾人接觸的時間空間裏,手語翻譯員的角色至關重要,因為很多時翻譯員都被視為在場唯一一名懂得聾健兩種文化的人,能在健聽與聾人之間傳遞訊息。那麼,聾人在健聽社群中爭取自主空間的路上,手語翻譯這行業都做過了什麼?

手語翻譯這行業的出現,使聾人比以往更多機會接觸不同的教育活動。現在,歐美各國都立法規定公立學校必須為聾人學生提供手語翻譯,投身社會工作後,聾人要參與各種在職培訓,也有法例規定必須有翻譯員在場。比以前進步的,是聾人現在可以接觸很多以往無從得到的資訊。手語翻譯是健聽人口中 “無障礙城市”重要的一環,因為限制聾人 “融入社會”的正正是資訊不足,而有了翻譯員,聾人跟健聽人就能得到 “一樣”的資訊了,打破了資訊障礙,那麼聾人跟健聽人便沒有分別了。

可是Deafhood要挑戰的,正正是這樣的一個概念。如果提供了手語翻譯,會使聾人變得和健聽人 “一模一樣”,那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而已,因為聾人不只是聽不到的健聽人,他們有自己獨特的面對世界、思考世界的方法。正如(Ladd 2012)提到, “提供這些資訊只是讓聾人接收健聽主導的知識,對聾人本身的解放並無幫助”, “克服障礙和手語翻譯一樣,都是無障礙的其中一分子,對抵抗壓逼這個目標並沒有帶來實質的改變”。尤其,聾人的處境跟其他殖民地剛好相反,其他殖民權威會把殖民地的著作翻譯成本國語,供本國人消費(Bassnett and Trivedi 1999),而聾人因為常被視為 “要被教育”的人,一般是健聽人單向式地灌輸知識,聾人絕少有機會把自己的世界觀反傳回給健聽人。當然,這並不是說聾人因此就應該拒絕使用翻譯或接觸健聽世界了。可是聾人在尋求自主的空間這層面來看,手語翻譯員如果希望能做得更多,便要加把勁謀求出路。

“聾人有了手語翻譯便能跟健聽人一模一樣接收資訊”,這甚至只是健聽人一廂情願的想法而已。手語翻譯員不是機械人,他們的存在能為聾人帶來多少有用的資訊,視乎翻譯員本身的技巧、健聽人說話的速度、環境配合等因素。有聾人在的場合,有了手語翻譯員便能解決一切溝通障礙嗎?手語即時翻譯進行時必定比健聽人說話慢一拍,如果健聽說話太快,即時翻譯便會有所遺漏,如果超過一位健聽人開口,翻譯員只可選擇譯出其中一位說的話,再加上如果手語翻譯員如只在學院完成訓練,對聾人的語言世界觀了解不足,譯出來的手語對聾人來說可能是沒意思的,亦有可能誤解聾人用的手語。在教育方面,甚至因為手語翻譯這行業興起,健聽執政者便以為可以把聾童送進健聽學校,安排手語翻譯,便能解決問題,其他一切可以依舊(Thoutenhoofd 2005),這樣便忽略了聾童跟健聽兒童學習歷程上本質的分別。手語翻譯這行業反而加快了融合教育對聾童的壓逼,想來是相當諷刺的。

後殖民翻譯理論與手語翻譯

前文提到,翻譯是一個權力鬥爭的戰場。在後殖民的翻譯理論裏,我們可以看到譯者所用的字詞、語法和隨之而來的文化色彩,對反映原文所代表的民族形象有很大影響。

(Venuti 1998) 研究殖民權威與殖民國之間的翻譯著作,對翻譯的 “好”與 “壞” 曾說過這樣的見解:

“壞的翻譯是自我中心的,把外國的觀點用本土的手法呈現出來…好的翻譯不會過度自我中心,開放對話,讓雙方有所交流,外國的觀點,就用外國的色彩來呈現。” (p.81)

所以,譯者翻譯出來的作品其實具體地顯出殖民者與殖民地之間的關係。Venuti也提出 “翻譯少數著作的道德” (ethics of differences)。如果譯者只是隨波逐流,把外國的論著以本土方式重寫一次,這只會加強霸權的強勢。重點是,譯者是否能在適當的時候選擇 “去本土化”,遠離翻譯 “自我中心”的傾向。Venuti具體的建議,是當譯者把殖民地的著作翻譯成殖民國的本土語時,要刻意保留原著中能反映殖民地語言和文化色彩的用語,這樣,原文中的殖民地民族形象才能在譯著中準確地呈現出來,不至於 “葬送” 在譯者的手中。

這理論同樣也適用於聾健之間的情況。(Stone 2005) 研究的是英國電視新聞上的手語翻譯,他主張,既然Venuti認為殖民地的色彩應在譯著中保留下來,那麼反過來,從殖民權威語言譯成殖民地語言時就應盡量去除權威語言的蛛絲馬跡,以最忠於殖民語言的手法呈現,這樣才能平衡兩個權力一強一弱的情況。具體來說,這就是當電視新聞翻譯員從英語譯成英國手語時,要盡量使用自然手語,以平衡健聽社群多年來用口語、文法手語來壓逼自然手語的殖民手段。他補充,由於聾人文化集體意識很強,翻譯員打手語時得設法使整個社群的人都看得舒服,這才合符整體的目標。他也提出正正是因為這緣故,聾人電視新聞翻譯員比健聽的好。縱使有些健聽翻譯員對聾人的語言和文化有很深的認識,但他們仍是以健聽文化作根基的,譯出來的手語可能會很 “奇怪”、 “不倫不類”,(Schaffner and Adab 1995) 將之稱為 “hybrid text”,換句話說,就是健聽翻譯員很可能把英語中的用法帶到手語中,使其難以讓聾人社群消化,而聾人翻譯員則較少這個問題。

一般學者在討論手語翻譯員的表現時,都著眼於自然手語跟文法手語的分別:自然手語有其獨特的語序,而文法手語則跟隨口語。但Stone的研究更進一步,他認為手語跟口語除了語序之外,表達事件的序列也有所不同。他的研究提到一名聾人電視新聞翻譯員的經驗:

“如果用手語講一個人,首先要作一點介紹,要說有一個男人,幾多歲,然後說出他的名字。但英語就剛好相反,他的名字會首先出現。我翻譯時不會跟從英國的序列,我會把名字放到最後…要循序漸進,說一個男人,21歲,然後再講名字什麼的,如果稍後再提起這男人,我只需要用手指出之前同樣的位置,或是指着那男人的圖片就可以了。” (p.137)

如果我們要把實際的手語翻譯狀況結合Deafhood一併討論,便得再深入去看,口語譯成手語時,如果不像上述般,把英語的語序和事件的排序方法用手語呈現出來,把健聽人的思考模式強加到聾人身上,對聾人社群的影響會是怎樣?對手語翻譯專業發展又有什麼啟示?

結語:手語翻譯員是聾人的同行者嗎?

在歐美國家,手語翻譯員早已不再是用來 “幫助聾人” 的義工選擇,而是一門有專業規格的行業。手語翻譯員受訓,第一樣學到的便是要保持 “中立”,在任何翻譯工作裏,不可以泄露個人情感,翻譯時不能增刪補減,不可偏幫聾健其中一方,盡量維持中立。這一取向,或是用來抵制以往的情況:翻譯員以為聾人弱勢,事事插手要 “幫忙”,使聾人失去應有自主權。

直到最近,手語翻譯也受到一般翻譯理論的影響,而有了根本的改變。(Stewart et al. 2004) 把Interactive理論應用在手語翻譯中,強調翻譯員也是聾健雙方溝通時的主要一環,翻譯員對講題的認識、背景、心理狀態等,對溝通的成果有顯著的影響。Napier (2002) 提出翻譯員可以 “自由傳譯” (free translation)的方法去處理聾健雙方的溝通,強調翻譯員無須執着字字準確,應著眼如何把意義轉化,使受眾能夠理解,如此一來,翻譯員對聾健雙方文化、價值的認識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能做到這一點,有助減輕上文提及的健聽霸權種種的問題。

Baker-Shenk (1991) 更進一步,批判手語翻譯員專業化,只會令翻譯員在目睹權力失衡的局面時以 “專業”作檔箭牌,壓抑自己的憤怒之餘更因而拒絕多行一步,作出應有的行動。在很多場合,翻譯員是唯一一個了解聾人文化的人。更準確地說,健聽世界的運作機制如何壓逼聾人社群,在某些翻譯場合浮現出來時,翻譯員通常是第一個親身覺察到的,翻譯員面對的挑戰,是如何作即時的抉擇:視而不見,只顧把眼前的工作做好?還是決定站在聾人的一方?可是如果決定是後者,加入翻譯員自己的立場絕對會觸及道德操守,對翻譯員本身有害無利。

Baker-Shenk亦曾言,翻譯員專業化,使手語翻譯這行業跌進健聽霸權的機制中,那翻譯員的個人選擇是什麼?應該隨波逐流?還是決定跳出來站在對面,成為聾人社群真正的同行者?如果這個想法可取,我們能夠將之發展成手語翻譯專業的金科玉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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