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我很幸運撞死的是農村戶口

今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第9天,北京市民劉寰駕駛奧拓轎車將行人撞倒並導致其死亡,法庭判決劉寰賠償死者家屬15萬余元(本案詳情見附文)。劉寰說:很不幸,我成為了新交法實施後的這樣一個榜樣。但我覺得唯一幸運的是,死者是農村戶口,如果是城市戶口,按照新交法的賠償規定,我要支付更多的賠償,那將是天文數字。

這種幸運感,實在讓人覺得荒謬而殘酷。當然這種幸運感不是沒有根據。5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說: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據此制定出的各地不同命價最高賠償額標準依次是:深圳150萬元、珠海102.17萬、上海94.8萬元、北京93.45萬元、廣東省(深圳、珠海、汕頭另計)平均為81.52萬元、汕頭69.78萬元。如果劉寰撞死的不是農村戶口的人,而是一個城市人,那賠償金額按照訴訟所在地的背景的標準,可能就是93.45萬元。

 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人的命價是如此懸殊。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的命價從來就不一樣;同是城市,大城市與小城市的命價相差巨大。其實這些已經在礦難、空難以及各種交通事故的賠償中體現得淋漓盡致,人們似乎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在戶籍制度後面的人命價格的不同,是赤裸裸的不平等。

 一般交通事故中,肇事人在事後對於是幸運地撞了農村人,還是不幸地撞了城市人做些感歎,讓人心寒,但畢竟農村人的死亡不是肇事者因為對方的農村身份而故意放任發生的。但是,相比之下,那些開辦煤礦,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主,對於幸運地讓農村人去死,還是不幸地讓城市人去死,則有了更加自主選擇的可能和機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梁嘉琨在最近的一次記者招待會上透露,全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基本上為農民工,煤礦每年死亡人數接近6000人。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準不同,他們的死亡賠償金一般在1萬元到5萬元之間。廉價的死亡者清一色的農民身份,其實也是礦主根據國家對不同身份死難者享有不同賠償標準的賠償制度進行精密算計之後自主選擇的結果。

 開煤礦,辦煙花場,都是風險行為。這種風險的直接後果就是出事故,死人。從事風險活動的主體,不管是法人還是自然人,都有規避風險損失,追求利益的動機。一般來說,風險的大小有兩個衡量指標,一是發生危險的概率大小,另一是如果發生危險,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因此,死人後的賠償額大小無疑是衡量損失的最重要的尺度。對於開辦煤礦之類的風險投資者來說,死人後的賠償額是自己不能控制的,這個標準由國家規定。但是,老闆可以有效地積極主動地利用這種規定為自己服務。賠償高,損失大,他會通過加強注意義務,提高安全防範措施來降低風險;賠償低,損失小,則必定會出現注意義務降低,安全投入減少的狀況。這必然會導致風險概率的增大,概率的加大,就是死人人數的增加。

 平等地保護每個公民(不同身份等等的限制)免遭傷害,是國家的義務和職責。如果國家沒有為公民平等地提供保護,就是失職,而如果主動制定政策造成對某種身份的歧視,使其難以得到國家平等保護,則不僅僅是失職的問題,這是公共服務的理念出了問題。在城市人與農村人之間,在不同的城市之間,由於戶口的不同而造成的人的命價的不同,使某些公民合法地處於更加易於被傷害的狀況之中。當此之時,肇事者說:幸運的是我撞死的是農村戶口的人,這是個人的幸運,卻是社會的不幸,是社會的恥辱。(摘自紅網)

 [新聞背景] 北京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宣判司機被判賠15萬

 中新網9月29日電據中國法院網消息,今天上午,備受關注的奧拓車二環撞死行人案公開宣判。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判決肇事的奧拓車司機劉寰賠償死者曹志秀的家屬各項損失費共計15.69萬餘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屬也要賠償劉寰修車費664元。

據悉,此案是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因行人違章被撞致死而引發的交通事故賠償的第一案。

 死者曹志秀系四川省通江縣文峰鄉農民,30歲。今年5月9日晚,曹志秀夫婦去探望居住在右安門外開陽裏的朋友。夫婦倆準備仍像往常一樣穿行南二環路菜戶營橋走捷徑到達目的地。沒想到,慘劇就在這一刻發生了。

 8時55分左右,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進入二環主路橫過機動道時,適有劉寰駕駛奧拓車由東向西在主路被左側數第一條車道內行駛。在劉寰採取制動措施過程中,小轎車前部撞到曹志秀身體左側,曹倒在小客車機器蓋上撞碎前擋風玻璃並翻滾過駕駛室頂蓋後摔倒在車後,造成曹志秀當場死亡,小轎車受損。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隊(以下簡稱宣武交通支隊)認為:死者曹志秀步行進入二環主路橫過道路,未走地下過街,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條的規定;劉寰駕駛排量為1000CC以下的奧拓小客車駛入了交通標誌標明排量為1000CC以上的小客車車道內,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的規定,同時由於其駕車行駛在距離行人100米處時發現情況後判斷失誤及採取措施不利,也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認定上述二人負同等責任。對這一認定,曹志秀的家屬與劉寰均表示不同意。

 曹志秀的丈夫吳軍發說,他們是今年到才北京的,至事故發生時還不滿1個月,並不知道二環主路不能走。

 但當劉寰發現主路上有行人曹志秀時,並未在第一時間內踩刹車,劉寰對此的解釋是:當他發現有一個人出現在他前方大約100米時當時就鳴笛,但行人卻沒有反應,因為怕追尾,他只是輕踩刹車,同時認為行人會快跑避開,但沒想到那個人卻依然沒有反應,這時他再把刹車踩死已經來不及了。

 由於雙方對賠償責任及數額爭執不休,曹志秀的母親、丈夫和兩個兒子將肇事的劉寰起訴到宣武區法院要求後者賠償他們各項損失27萬余元,劉寰同意按30%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曹志秀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劉寰沒有全面、合理地盡到機動車避讓行人及安全駕駛的法定義務。同時由於劉寰駕駛的機動車經檢測動力總和亦不合格。劉寰對於事故的發生也應負有一定責任。根據曹志秀、劉寰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其二人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法院判決劉寰賠償死者曹志秀的家屬各項損失費共計15.69萬餘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6萬餘元、精神撫慰金4萬元、家屬生活費4.4萬餘元;曹志秀的家屬也要賠償劉寰修車費664元。

 本案宣判後,原告方表示服判,被告劉寰表示要上訴。

 (中國新聞網)

 摘自:深圳熱線>大近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