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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委會加議員」政改方案的修正

「提委會加議員」政改方案的修正

筆者在11月7日《明報》發表了題為「提委會加議員」政改方案初探的文章,提出了一個符合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卻大幅提高民主成分的“提委會加議員”政改方案,方案內容可歸納為兩點:

1. 提交立法會的政改方案完全重複人大常委會「落三閘」的決定,即提名委員會按照現有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組成,行政長官候選人須取得提名委員會一半以上委員提名,及候選人數目必須為兩至三人;

2. 方案兼且規定,立法會議員按政治理念相近的原則分成數目相同的兩組(在回歸以來的政治現實下,差不多等於建制派與泛民兩大板塊),兩組各自以全票制選出3名準特首候選人,其中票數最高並獲得提委會過半數委員提名者正式成為特首候選人,而必須據此正式產生兩名候選人之後,才能產生第三名候選人(條件僅是獲得提委會過半數提名)。

方案的突破性思維在於,利用8.31決定下候選人數目必須為「兩至三人」(即不能僅得一人)的硬性要求,間接地確保立法會兩組議員各自選出的3名準候選人中,起碼1人必定獲得提委會過半數提名,簡單地說,即確保建制派和泛民屬意的候選人同樣可以出線,(如有第三名候選人的話,則很可能屬中間派)。

然而,方案中有一點是必須馬上修正的,就是方案原來規定全體70位立法會議員分為兩組,每組選出3名準特首候選人,經修正後的版本變為:在2017年特首普選中,維持原有規定不變;但從2022年特首普選開始,則改為全體立法會議員減除傳統功能組別議員(若仍然存在)後均分為兩組,各自選出3名準特首候選人。

或問,為什麼要作出這修正呢?

這是由於方案原來的設計並沒有充分顧及功能組別或許長期存在的現實可能性。 雖然根據2007年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2017年落實普選特首後,到了2020年全部立法會議席也可以由普選產生,但要達到這目的必須啟動另一輪政改,其中步驟包括立法會2/3票通過有關政改方案,到時,手握30票的傳統功能組別議員會不會投票放棄所代表的既得利益呢?單是這點已大有疑問 。(初探文中第7點在這方面的估計過分樂觀,為此謹向公眾致歉。)

因此,為達致「提委會加議員」政改方案內、既要利用功能組別的短期緩衝作用又要實現循序漸進地民主化的原意,唯一可靠的做法便是在方案內明確地規定,傳統功能組別議員有份參與選出準特首候選人只限於2017年一屆。(但「超級區議員」由於其代表民意程度較諸地區直選議員猶有過之,所以可不受此限)。從另一角度看,這樣規定其實是絕對必要的:因為倘若不這樣做的話,便等於製造更大的既得利益,為將來全面取消功能組別製造不必要的障礙。

趁現今距離政改第二輪諮詢還有一段時間,盼望各界能集思廣益,就方案不足之處繼續指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