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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程儲備基金】34年前授權港英政府就拿唔返?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34年前授權港英政府就拿唔返?

(獨媒特約報導)正在立法會工務小組爭議的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究竟是乜東東?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撥款申請涉及的項目包羅萬有,包括土地徵用、港口及機場發展、建築物、渠務、土木工程、公路、新市鎮及市區發展、水務、電腦化計劃及房屋等項目。當局每年度以整體撥款申請形式,提交立法會審議。當局今年度向立法會申請124億向基金撥款,支付逾9,000項工程項目開支,

爭議

逾9,000個項目中,包含眾多爭議性項目,包括元朗橫洲收地;觀塘、大埔及灣仔區的社區重點計劃;多項填海工程、堅尼地城加多近街公園、薄扶林南及大嶼山發展等,朱凱廸已去信要求將26項從整體撥款中抽出。

當局及建制派均反對抽出部份項目獨立審議,指整筆審議是最適宜的做法,而當局在基金下申請撥款進行的亦僅是前期工程或研究,日後仍須向立法會申請主要的撥款。民主派則認為如今日支持基金撥款,將變相令他們支持爭議性項目,日後更難反對。

權力來源

為何當局可以將逾9,000個項目,綑綁式申請撥款?

當局曾在2014年回覆時任立法會議員范國威的查詢,指在1982年立法局通過決議成為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在同年4月1日起生效,並多次修訂決議。

1983年3月9日,立法局通過授權財政司,可把不超過150萬的丁級工程納入工務計劃。在2012年7月13日,立法會通過將授權上限由2,100萬增至3,000萬。基金有26個分項,其中21個分項的上限均為3,000萬,除公路下的「人人暢道通行計劃」(7,500萬)、電腦化計劃下的「新行政工作電腦系統」(1,000萬),另土地徵用下的收地及津貼,以及土木工程下的「防止山泥傾瀉計劃」不設上限。

質疑

朱凱廸在上週五(2月10日)去信立法會工務小組主席及財委會主席,就權力來源提出四項質疑,包括該授權如何由回港英時期的立法局,過渡至1998年成立的立法局;二是大型工程「分拆上市」,屬於同一項目的不同小型工程合約,不應視為多項丁級工程而是一項工程;三是不認同「土地徵用」項目不設上限,令元朗橫洲收地項目可混在其餘近萬個項目中一同審批;四則是認為新一屆立法會組成後,應重新通過授權決議,不能「永續」。

當局回應

當局今早工務小組會議前,以書面回覆朱凱廸。信件中指,1982年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決議屬附屬法例,而根據《基本法》第8條訂明香港原有法律予以保留,故在回歸後,相應的授權會自動轉授予特區政府相應的公職人員。

對於「分拆」的質疑,當局稱當年決議只設立150萬上限,如何界定丁級工程沒有制定任何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但重申有關撥款管制人員明確知道不應刻意分拆工程費用。對於土地徵用不設上限,當局回應稱自設立以來安排亦是如此,而法定補償與最終裁定的數額或有不同,難以準確評估金額。

至於立法會換屆後須重新授權的建議,當局稱會「造成不必要的干擾」,並在信末重申如無法進行前期工作,便無法決定是否推行某項工程。

議員回應

對當局的回信,在今日工務小組上多名民主派議員亦有回應,發信的朱凱廸稱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綑綁表決,令議員被迫支持他反對的項目,違反政治倫理,必須改革制度問題。社民連梁國雄則指,決議在1982至1983年通過,當年立法局主席是港督,全部議員均屬委任,決議已經不合時宜。

(原圖: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