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閱讀議事規則4】: 立法會保唔保護議員私隱?

【閱讀議事規則4】: 立法會保唔保護議員私隱?

許智峯處理今次事件固然可以更好, 需要反省。

而事例引申所問題,立法會保唔保護議員私隱?卻值得討論。

議事規則內文與相關法例在保護議員私隱方面可謂亳無著墨, 稍有關連的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八部份及個人私隱條例, 更甚, 相對於議員私隱個人私隱條例在法律條文上更著重如何為行政主導給予方便。

今次事件私隱專員於4月25日新聞稿"節錄"

"私隱專員黃繼兒指出,《私隱條例》對不同人士的個人資料的保障並非在所有情況下均為相同。私隱是否受到侵犯,須視乎有關個人當時的身份和身處的情況,以及在有關情況下的合理私隱期望。

以立法會為例,立法會審議的議案與政府管理社會的各項功能息息相關,故政府有責任促使立法會能適時審議議案。因此,若在執行通傳應變職務期間所收集的個人資料與收集目的相關,且不超乎適度,所收集的資料亦只是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公眾地方的位置,並非敏感的個人資料。

若公職人員執行通傳應變職務,與議案的表決及立法會執行其職能有關,當中若涉及重要的公眾利益,政府收集議員的個人資料有其合法的目的(legitimate purpose)。"

私隱專員黃繼兒在新聞稿內作出評論, 有大量值得討論觀點。例如《私隱條例》對不同人士保陴應否相同?何謂合理私隱期望?政府有責任促使立法會能適時審議議案是否一說是否符合三櫂分立?立法會大樓是否完全符合公眾地方定義?

筆者希望大家注意專員答覆是以行政主導即政府職員應該介入立法會運作為論據,並未有正視今次事件核心: 官員在立法會行徑是否符合職務要求,是否涉及重要的公眾利益,除了政府當局根本無一個機構可以進行監督,彷彿因為公眾利益而配合行政主導就不再需要任何規管。如此安排又是否構成政府與立法會秘書處及行管會涉及濫權?

目前任由官員在立法會自出自入就使到官員進入一個怪異狀態,在本應屬公眾地方及三權分立的立法會卻不受議事規則規管,而議事規則卻規管議員記者與公民在所謂公眾地方立法會的行徑。

筆者不希望指責官員有特權行使職務,問題是官員進入立法會執行職務時候如何能夠符合法例以保障執行職務者安全及議會運作,立法會秘書處與行管會應該檢討議事規則及秘書處運作並給予合理管理,例如預約會面等方式,以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