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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樹根一輩作反面教材,以簡單常理學習天下興亡,匹夫有責

以樹根一輩作反面教材,以簡單常理學習天下興亡,匹夫有責

近日,有關佔領和因佔領間接衍生出的事件都仍然佔領著大小不同的媒體,也同時佔領著部份香港人的身心。其中不少的報導,相關人士都不約而同地圍繞「責任」兩字作出不同的討論,而且也涉及到「權力」和「責任」的關係,這裡舉出其中三個個案作進一步討論︰

11月11日,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是否接納十二名建制派議員逾期加入委員會,民建聯議員鍾樹根批評委員會主席梁家傑不採用酌情權讓議員加入委員會。於是梁家傑在會上多次讀出委員會議事規則4B段作回應,指出除非議員因病或未及回港,逾期申請加入委員會。他強調主席並無酌情權接納申請,因而就事件召開事次特別會議討論。(蘋果日報報導)

11月12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表示,世界無事不可撼動,中國憲法亦曾經修改,反問為何人大常委會的行政決定不可改變;他認為人大「831」的決定引起香港社會很大反響,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國家機構,人大可以重新檢視決定,看是否可以微調以減少爭端。(都市日報報導)

11月12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舉辦「雨傘運動與法治」論壇,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無權力的市民不遵守法庭命令,對法治造成的破壞有限,而且可補救,反而有權力的人,無限制地行使權力所造成的破壞,是不能補救。(香港電台報導)

個案(一)︰立法會議員乃是透過選舉制度代表市民,在議會中把關,為香港市民的福祉發聲和作出最合適的決定。可是鍾議員卻誤解議事規則在先、再漠視程序責任,後公然呼籲主席濫用權力。這種處事手法和態度,把利益放首位而置其「權力中的責任」不顧,以歪理扭曲「權責」,是空有高薪議席的發聲集體。(筆者要澄清在這裡並無意表示贊同泛民議員的所謂突襲與否)

個案(二)︰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提及到的「實際情況」,再看今天香港的實際情況,人大「831」的決定是否符合此原則呢?縱然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都定性這一次佔領行動是違法行為、是擾亂民生、是破壞經濟發展也好,也不能否定這確是現時香港的實際情況,而行動爆發的主因也就是人大「831」的決定。可是個多月中央政府依然重唱舊調,以國家安全、政權穩定為先,人民次之的決定,只是在扭曲「權責」,沒有真正肩負為人民服務的責任。

個案(三)︰市民絕對有責任遵從法庭判決和命令,這是法治簡單的基礎,一般情況不能鼓吹和接受。市民有被法律保障的同時,守法是其義務和責任,因為他們都在法律之下。可是特區政府將自己置於法律之上的時候(包括部份官員以自己意思闡釋法例中的字詞,任意解釋法律,部份警方放大自身執法權力、縱容暴力違法事情發生等等),對法治帶來的破壞是「不能補救」的。因為「權」已大於「法」,與「責」失衡,「權責」亦再次被扭曲,這只是一個依法而治(Rule by law)的政府。

以上三個個案都能得出同一結論︰當「權責」被扭曲的時候,荒謬無理的事情會不斷發生,而是非黑白會成顛倒的狀態。

正所謂「能力越大,責任越大」,這是一個被普遍接受及認同的簡單道理,權和責必須是平衡的,在當權來說,是一個幾乎必然的政治道德責任。所以香港今天「實際情況」的出現,真的是政府所說,只有佔領人士撤離才能解決呢?而責任是否只歸咎於一班佔領人士和反對政府的議員呢?

筆者只引用簡單常理,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相處出現矛盾,是否只有一方的問題?今天政府面對「小眾」的佔領行為,有否嘗試分析自己在此事的責任和不足,並擔在肩膀上,放在檯上面對公眾呢?今天佔領的「小眾」的表達方法未必得到所有人的認同,但他們盡了公民責任表達他們看到的不公義,並提出建議。可是當權的政府呢?只是一味盲目堅守造成「實際情況」的錯誤決定,提出空洞無效的措施,這就是負上責任、釋出最大的善意了嗎?

「天下興亡,匹夫有責」意思是國家的興盛或衰亡,每個普通人都有一份責任。
一般人都有責任的時候,更何況集權於一身的政府呢?

請不要再借故缺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