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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的Hidden Agenda - 無搜查令都可以強行進入私人地方?

入境處的Hidden Agenda - 無搜查令都可以強行進入私人地方?

文:腸腸、小巴@法夢

根據扭耳仔 New Ears Music報道,昨天晚上,英國樂隊TTNG(This Town Needs Guns)在Hidden Agenda(HA)的音樂會結束後,有入境處職員聲稱需要行使職權,要求進入HA。HA負責人許仲和要求入境處職員離開,原因是HA屬私人地方,而且對方未有搜查令。20分鐘後,有關當局表示有人報稱現場有人打架,要求強行進入HA。

有關當局用這樣的方法繞過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強行進入私人場所,令人覺得有種「龍門任你搬」的感覺。究竟現行法律又係咪咁講呢?

根據《入境條例》第56(1A)條「任何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 ...(d)如有理由懷疑在任何處所或地方內有根據本條例可被逮捕的人,則可進入及搜查該處所或地方;(e)如有理由懷疑在任何處所或地方內有根據本條例可被扣押的物件,但獲得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則可無須手令而進入及搜查該處所或地方。」

而《入境條例》第56AA條則列明有關進入及搜查手令的規定。56AA條的字面上只適用於搜查「物件」,似乎暗示入境處職員只要有理由懷疑相關處所有可被逮捕的「人」的話,就可以不用搜查手令進入該處所。

雖然如此,私隱權(包括私人地方不被政權無理、非法侵擾的權利)受《基本法》第29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保障,如果入境處職員想進入私人地方,即使只是「有合理懷疑地」想找「人」,除非申請搜查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否則法律上仍然係必須要先問法院拿搜查令的。

最近剛在香港上訴法院裁定的Keen Lloyd Holdings Ltd訴海關關長一案中,亦有提到除非申請搜查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否則法庭認爲有關當局跨過取得搜查令而進入私人場所的做法並不正當。法庭不能接受有關當局單單爲了「有可能」在私人場所會出現的證據而繞過向負責守龍門的法庭取得搜查令的程序。僅僅為了獲得「有可能」出現的證據而運用沒有手令的搜查權力是過度的。

有關當局沒有搜查令就要求進入私人地方,真是運用了hidden到不能見光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