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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修例問題

大學修例問題

港大於1911年透過《大學條例》的制定而成立,該條例於1958 年由《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 章) 取代。其主體之後無大修改,沿用至今。畢業生議會通過議案要求大學修例 ─ 特首應放權大學自主。

港大修例的程序

港大曾進行過大大小小的修例。其起草過程都是由校內啟動。它首先由校委會 (Council ) 開始 ─ (m) 向校董會建議對規程中任何一則作出增補、修訂或廢除。

若關乎開新課程等事,則由教務委員會 (Senate )啟動 ─ (g) 訂明任何本條例或規程規定須由教務委員會藉其訂立的規例訂明的事情。

在完成起草後,它會交給校董會 ( Court ) ─ (a) 根據校務委員會的提議,向校監 (Chancellor) 建議對規程中任何一則作出增補、修訂或廢除。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通過與否全在校監一個人手上,但校監必須在校董會的建議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假若,校董會在起草過程中諮詢畢業生議會 (Convocation ) 的意見,畢業生議會將有一個特殊的角色。

(c) 討論任何與大學有關的事宜,包括任何由校董會或校務委員會轉交畢業生議會討論的事宜,並將畢業生議會對該等事宜的意見向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報告;

(d) 向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報告其議事程序。

呈請

上述的特殊程序就是呈請。它寫在畢業生議會的章程和規則之內,具法律效力(因之,將畢業生議會視作全無約束力是錯誤的)。

ALTERATIONS IN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UNIVERSITY
62. The opinion of Convocation on the draft of any new Statute or Regulation which may be communicated to it by the Cour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ourt through the Chairman of Convocation, who shall for this purpose transmit to the Vice-Chancellor a report of the meeting of Convocation at which the opinion was expressed signed by him and counter-signed by the Clerk.

63. Whenever Convocation shall desire to petition the Chancellor to withhold his approval of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any new Statute or Regulation made by the Court, a resolution shall be passed authorising the Chairman and Deputy Chairman of Convocation (or one of them if the other is unable to act) to sign, and the Clerk to countersign, the Petition for and on behalf of Convocation.

畢業生議會主席需親身向校監會提交意見,之後他需要向校長提交一份由他和書記簽署的報告。

畢業生議會享有一個特權,若有需要,它可以通過一個議案,授權主席或副主席向校監呈請 (由議會主席和書記加簽),請求校監抽起部份或全部修例建議。

假若,校監通過建議,議案會交給立法會審議,修訂、通過或否決。可以理解,立法會將照單全收。

《2015年香港大學規程 (修訂)規程》

這是一個簡單的修訂,目的是新增3個碩士學位課程 :

1. 文科碩士( 英語第二語言教學) (首屆取錄了30名學生,全部來自內地);
2. 表達藝術治療碩士(現有 46名學生修讀),及;
3. 臨床藥劑學碩士 (首屆共取錄了19名學生,第二屆則取錄30名學生)。

港大在諮詢了相關學系及學院、教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及教育局後,由校監梁振英簽署,以先訂後審議的程序交給立法會,「修規」自2015年7月10日起實施。

《2010 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港大校務委員會與校董會分別於2005 年11 月29 日及2006 年12 月15 日舉行會議,同意澄清校董會作為港大的最高諮詢團體的角色,以及校務委員會作為港大的最高管治團體的角色。

校務委員會與校董會分別於2006 年12 月5 日及2006 年12 月15 日舉行會議,同意採用新的學術名銜,讓舊名銜由 “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等新學術名銜取代。

港大副校監兼立法會議員李國寶以議員條例草案形式將《2010 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草案”) 提交立法會(“立法會”)審議。

立法會的主要爭議是:

1. 討論何為最高諮詢機構。(實質只是名稱的修改,並無修訂當中的實權)
2. 可否擴大“好的免職因由保障”,但被港大否決。
3. 讓立法會議員進入校委會,港大只願意讓議員以個人身份加入,事情在校董會選出2名校委會成員裡解決。

後記

從今次陳文敏事件中,我們看到《2010 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的3項立會討論重點,於事無補。
而且,這一簡單的修例(無實質性)也橫越了5年。關注組和學生會要求修例,可能要以史為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