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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願多捐錢給民間社會‧也要少交稅給無賴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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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抗稅個案八:

我們經常聽到有些富人合法避稅,例如利用離岸公司的方便,逃避社會責任。那麼,抗稅行動是否和這些人的避稅沒有分別?分別甚大!之前的幾個中外個案顯示,參與良心抗稅的人,往往不是為個人的利益,而是基於社會正義的理由抗稅,例如反戰、爭取選舉權、擺脫暴政、甚至抵制不義的稅制本身,訴諸良知,採用各種合法甚至不合法的方式反對交稅。

在外國,不少個案顯示,抗稅者把全部或部份本來要繳交政府的稅款,轉投各類社會公益項目,以此表達對社會責任的承擔和對政府濫用公帑幹壞事的不滿。

其中一個著名的個案,是美國人茱莉亞‧伯特弗萊‧希爾 (Julia Butterfly Hill)。希爾最為人所知是曾經在1997年至1999年間,為了保護一棵高180英尺、有1500年歷史的紅杉木,不被太平洋伐木公司砍斷,兩年來住在樹頂上與有關的勢力對峙。

在2003年,希爾把原本要繳交的十五萬美元聯邦稅款抽起,轉投去各種公益項目,包括反戰基金、社區文化藝術項目、原住民支援計劃及環境保護項目等,以抗議當時喬治布殊政府的施政。她說:

「我只是把稅局說要給他們的錢,給了應該給的地方。在致稅局的信裡,我說:『我不是拒絕交稅。實際上,我有交稅,但把錢交到它應該屬於而你們拒絕用到的地方。』他們管錢管得很糟糕,沒有把錢用去應該用的地方。」

有論者認為,類似的不合作抗稅行為,即把稅款轉投公益項目,符合印度聖雄甘地倡議的「建設性計劃」(Constructive Program)。建設性計劃是甘地除公民抗命等不服從行動以外的另一主張,兩者雙輔雙承,目標是促進印度人民的自尊和道德地位、減少對殖民者的依賴和推動擺脫暴政的積極抗爭。當我們把稅款轉投於促進社區自足和社會發展的項目,其實亦是試圖實現我們的理想 (Ramsey, n.d.)。

根據香港法例,納稅人可申請從應課薪俸稅入息實額、利得稅應評稅利潤或個人入息課稅入息總額中,扣除捐贈給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的捐款,總額不得少於$100,也不得超過在該年度的入息減去可扣除支出及折舊免稅額後或應評稅利潤的35%。

換言之,香港的納稅人可以先捐款給心儀的慈善團體,然後合法申請扣稅。雖然總支出會比未捐前高,但政府稅收也會稍為減少,又可以促進民間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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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Julia Butterfly Hill (來源: http://www.pineproject.org)

參考資料:
Ramsey, B. (n.d.) Redirection: Our “Constructive Program”. National War Tax Resistance Coordinating Committee. http://www.nwtrcc.org/redirection-2013.php
Smith, G. (2005). “An Interview with Julia Butterfly Hill: Part 1". The Edge (26), May 2005.
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