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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白票守尾門說起 淺談法治與民主

從白票守尾門說起  淺談法治與民主

上月初,特區政府無視百萬市民反對聲音,一意孤行推出「在基本法框架及人大決定下討論」的政改第二輪諮詢。眼見泛民議員勢將否決政改方案,有人不願本港民主進程「原地踏步」,於是提出白票守尾門,意即只要白票過半數,就宣布選舉無效。然而,此方案始終無法解決人大框架不合理地限制人民選舉與被選權的問題。人大框架一日未除,我城民眾最基本的政治權利則繼續被剝奪,民主願景仍然觸不可及,法治、大眾小眾之人權自由亦只會化作泡影。

被忽略的三大弊病

正如港大法律學院高級講師張達明所指,白票守尾門並不能令假普選變為真普選,因為市民應擁有選舉權與被選權,而非單單否決權。參考《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所謂真普選與否,關鍵在於公民是否「不受無理限制,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以及選舉能否「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在人大框架下進行普選,就算有一個人能取得全港過半數選民支持,但若果無法獲得過半提委支持,依然出閘無望。有見提名委員會沿用二〇一二年選舉委員會之產生辦法,親政府人士將繼續把持提名委員會,「非建制派」極有可能被篩走,過半選民的意願可受任意打壓。白票守尾門始終是出閘後的安排,無法左右提名委員會決定。

即使人大通過這個容許香港市民篩走其欽點人選的政改方案,要有足夠白票從而令選舉無效亦非易事。首先,出閘的候選人很可能都是親政府人士。部分選民可能極不希望某位候選人當選,同時又害怕最後不夠白票,故投票予當中較不討厭的人選。再者,政府與有關政黨屆時將利用媒體力量向市民灌輸重選行政長官之壞處,如浪費公帑、行政真空等,試圖動搖中間派市民,使其不投白票。結果,就算本來有過半選民不希望任何一位出閘的候選人當選,到最後也難以引發「白票」機制而導致選舉宣布無效。

白票守尾門將衍生很多憲制問題;為其再作公眾諮詢、花上更多政治精力及經濟代價並不划算。一旦啟動「白票」機制,便須重新選舉行政長官。新一輪選舉如何進行、提委會是否需要重組、同一名候選人是否可以再次參選等,都不是現時《基本法》可以解決的難題,必定需要重新詮釋、甚至修改《基本法》。那時候再把人大牽涉在內,彷彿邀請其繼續干涉本港內政,勢將後患無窮。

中央的政治把戲

八三一決定被定性為具法律效力的政改框架,政改三人組多次強調該決定不可撼動,故第二輪諮詢以至立法會決議案也不能與之偏離。不少人炮轟該決定之內容多麼的不公、三道閘顯示中共多麼的專權霸道;但更重要的是,筆者依然認為該決定並無任何法律效力。根據人大於二〇〇四年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的解釋,「如需」應解作「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原則確定」。需要「確定」的是選舉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並非如何修改。如果中國憲法或基本法都未有賦予人大常委於此階段為普選行政長官定下框架的權力,為何香港政府又要視之為實施普選的金科玉律呢?當然,政府與建制派的論調是,整個政改過程的最後一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批准,所以根據八三一決定行事可說是避免到頭來人大常委否決方案,白白耗費精力。但事實上,誰都知道人大之所以先行一著,是為了避免在最後一步否決政改方案時,要面對比現時大得多的政治壓力。所謂港中之間可能出現的「憲政危機」,倒不如說是中央的「面子危機」。

國際條約法下締約國有履行條約的法律責任,任何政府不得以其憲法或本地法律為由,否定以前曾簽訂的國際條約下的責任,中國政府亦不例外。《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清楚指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將繼續有效,故中國政府絕對有積極責任實施《公約》第二十五條,確保二〇一七特首選舉沒有不合理篩選。如果其憲法、「法律框架」或行政機關決定與《公約》保障之人權互不相容,中央只能更改有關惡法或收回決定,斷不能單單一句「國家內政」就背約食言,踐踏國際人權體系的基本原則。

法治與民主的迷思

去年的雨傘運動是一個契機,非但告訴我城民眾權利還是需要靠自己一點一滴爭取,亦無形中引發了一個「法治」的思潮。何為法治?社會應以法治還是民主為先?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於法律年度開幕禮中指出法治可能有分幾個層次,但首要條件必然是市民守法,繼而提出「沒有法治,焉有民主」。筆者才識淺陋,但依著所學知識一步步推論下去,結論卻與袁司長迥然不同。

一九五九年《德里宣言》-「法治」必須建築在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法律上,故法治之目標應為保障人權。同時間,由於政府權大,最易威脅人權,故法治之重心亦在於限制政府權力。憲法關乎國家政府的架構、權力和功能,政府機關之間的關係及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係,是負責「限權」的最重要法律。而政權有否實行憲治之關鍵在於,它會否受先前議定的法則限制 (restricted by pre-determined rules) 。參考相關憲法文件及主權移交後終審法院的案例,就會發現在一國兩制下,哪怕有關該條文的爭議並非由訴訟產生,全國人大也擁有所謂「完全」(plenary)的權力對《基本法》任何條文作出解釋。換句話說,就是「龍門任搬」。那麼憲治何在,法治又何在?

筆者認同沒有法治,民主制度的確難以建設公平社會。「只有民主,沒有法治」最為人詬病之處,是有可能造成多數人的暴政,令社會上屬於少數的那群人的權利受到剝削。而更可怕的是,古往今來,很多專制獨裁的政府都是通過民主選舉的形式掌握政權。暴君藉取得大多數人民支持,然後憑著所謂「認受性」濫用權力肆意妄為,因此我們需要法治,通過法律規限政府和市民的行為。

另一方面,若果只追求法治而置民主不顧,最後也只得一場空。就算法律本身多麼完善,實際上也只靠政府自我制約。市民只能渴望執政者有良好意願,不濫權違法,不過就算它真的為所欲為,無視法律,也是無可奈何。這正是我城現時的寫照:警察肆意濫權,行政長官收受巨款疑點重重,諸般自由再被打壓。選民手上縱有選票,其意志仍不能自由表現,除抗爭外別無他法。

法治和民主,理應相輔相成。要麼兩者俱有,要麼兩者皆無。收筆之時聞說陳弘毅教授提出,基本法附件一規定「二〇〇七年以後特首產生辦法如需修改」,要經五部曲的條文已經過時,年份可改為二〇一七年後或二〇二二年後,借此表明二〇一七年如果落實普選亦非終極方案。這時聯想起譚志源上週四於立法會表示,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提名門檻是基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包含的「機構提名」和「民主程序」概念而提出,若四十五條條文未有改動,預料過半數提名門檻亦「不會輕率及輕易地修改」。筆者固然想不通「民主程序」就等於過半數提名門檻的法律基礎,這番言語卻彷彿透露人大八三一決定將延續至二〇一七年後的特首普選。但正如文首所指,只要八三一決定尚存,任何政改方案(如綑綁名單制)都只會是毀壞民主發展的幫兇。

前路坎坷不平,荊棘滿途,只得港人踽踽獨行,但要追求民主法治自由平等,非如此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