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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謹申:特首應根據《警隊條例》第4條指示「一哥」撤回6.12暴動定性

涂謹申:特首應根據《警隊條例》第4條指示「一哥」撤回6.12暴動定性

民陣今天提出證據,指警方曾於6月12日發信,表明由於警方已把該日舉行的集會定性為暴動,故就其之後申請的遊行活動,發出「反對通知書」,但特首早前曾表示自己沒有將當日的活動定性為暴動。就此,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要求特首,根據《警隊條例》第4條,給予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命令,以撤回警方對6月12日的集會定性為暴動,以顯示特首並不認為當日的活動是應該定性為暴動,以釋公眾疑慮,亦不會妨礙民陣往後申請遊行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

6月12日發生警民衝突後,警方向民陣就其之後申請的遊行活動,發出「反對通知書」,其信上清楚寫明是由於警方已把該日舉行的集會定性為暴動。特首林鄭月娥曾公開表示,根據警務處給她的資料,她同意當日的活動是暴動,但其後她卻表示自己沒有將當日的活動定性為暴動,容易引起公眾以為林鄭月娥是講大話。

為了讓社會清楚了解特首是否同意警方當天的判斷,涂謹申議員要求特首,根據《警隊條例》第4條,命令警務處長撤回警方6月12日給民陣的信函,以顯示特首並不同意信函中對6月12日當天的活動定性為暴動。

《警隊條例》第4條訂明,在符合行政長官的命令及管制下,(警務)處長對警隊負有最高指示及管理責任。因此,如果特首林鄭月娥真的不同意6月12日的活動是暴動,她理應明確要求警務處長指示警隊收回信中對6月12日的集會定性為暴動。這樣,當民陣往後再申請遊行集會活動時,就不會給警方或有關的上訴委員會有藉口或誤解,以為民陣曾舉辦過暴動性質的活動,或無能力舉行和平的遊行和集會,因而不會防礙民陣往後申請遊行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